2025苏0113破21号南京嘉銮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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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113破21号南京嘉銮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2025年2月19日, (略) (略) (略) 裁定受理 (略) (以下简称“嘉銮建设”)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史可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嘉銮建设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 (略) (略) 汉中门大街309号港湾中心B座5楼;联系人:杜成程律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申报文件见于附件)

二、嘉銮建设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并承担如下义务:1.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清算义务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嘉銮建设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 (略) 印章、执照、财产;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 (略) 、管理人的询问;3. (略) 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相关负责人员 (略) 无法破产清算的, (略) 的债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嘉銮建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本案定于2025年4月18日下午2时20分在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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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文件(嘉銮).doc 下载
,南京

2025年2月19日, (略) (略) (略) 裁定受理 (略) (以下简称“嘉銮建设”)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史可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嘉銮建设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 (略) (略) 汉中门大街309号港湾中心B座5楼;联系人:杜成程律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申报文件见于附件)

二、嘉銮建设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并承担如下义务:1.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清算义务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嘉銮建设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 (略) 印章、执照、财产;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 (略) 、管理人的询问;3. (略) 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相关负责人员 (略) 无法破产清算的, (略) 的债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嘉銮建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本案定于2025年4月18日下午2时20分在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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