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9破15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2025)粤 19 破 15 号
(略) (略) :
本院于 2025 年 02 月 26 (略) (略) 的申请,裁定受理你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广东凯略律师事 (略) (略) 管理人。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你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2025)粤 19 破 15 号
(略) (略) :
本院于 2025 年 02 月 26 (略) (略) 的申请,裁定受理你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广东凯略律师事 (略) (略) 管理人。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你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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