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113破22号南京力智来体育场所服务有限公司释明公告
2025年2月19日, (略) (略) (略) 裁定受理南京力智来 (略) (以下简称“力智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略) 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 (略)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 (略) 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
另,根据《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故清算义务人 (略) 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管理人特告知贵方:
一、力智来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下列材料: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 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3.公司历年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根据管理人初步调查,力智来公司股东*家明、刘来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上述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请未出资股东在本公告发出后5日内联系管理人,向管理人提供已经足额出资证据或将出资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如无法提供上述资料,请书面说明理由。若拒不提交上述资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联系方式:*(杜律师)。联系地址: (略) (略) 汉中门大街309号港湾中心B座5楼。
南京力智来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28日
2025年2月19日, (略) (略) (略) 裁定受理南京力智来 (略) (以下简称“力智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略) 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 (略)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 (略) 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
另,根据《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故清算义务人 (略) 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管理人特告知贵方:
一、力智来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下列材料: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 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3.公司历年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根据管理人初步调查,力智来公司股东*家明、刘来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上述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请未出资股东在本公告发出后5日内联系管理人,向管理人提供已经足额出资证据或将出资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如无法提供上述资料,请书面说明理由。若拒不提交上述资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联系方式:*(杜律师)。联系地址: (略) (略) 汉中门大街309号港湾中心B座5楼。
南京力智来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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