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内06破42号股东出资追缴函-唐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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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内06破42号股东出资追缴函-唐伟强

股东出资催缴函

唐伟强:

(略) (略) 根 (略) 住房保障建设服务中心的申请,于 2024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内蒙古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10日指定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案号为(2024)内 06 破 42 号。

现查明,内蒙古 (略) 于2015年7月13日 (略) (略) 场 (略) 登记成立,住所地 (略) 高新技术 (略) 科教孵化大厦908,注册资本#元。公司注册成立时股东为唐伟强(持股15%)、王跃勃(持股65%)、冯涛(持股5%)、李海亮(持股5%)、杜智勇(持股10%),王跃勃担任法定代表人。

内蒙古 (略) 《公司章程》第二章约定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前。

于2020年12月13日,股东杜智勇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至股东王跃勃名下退出内蒙古 (略) ,故现股东王跃勃持股比例为75%,其余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函发出之日你方尚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明显与《 (略) 法》以及内蒙古 (略)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约定)相违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管理人代表内蒙古 (略) 向你发出催缴通知,请你在2025年3月7日前将应缴出资额#元支付至内蒙古 (略) 管理人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账户号码:##

开户银行:中国 (略) 鄂尔多斯 (略) 支行

如届时未能按时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代表公司对你提起诉讼。

此函

内蒙古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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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函(唐伟强).pdf 下载
,内蒙古, (略) ,鄂尔多斯,内蒙

股东出资催缴函

唐伟强:

(略) (略) 根 (略) 住房保障建设服务中心的申请,于 2024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内蒙古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10日指定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案号为(2024)内 06 破 42 号。

现查明,内蒙古 (略) 于2015年7月13日 (略) (略) 场 (略) 登记成立,住所地 (略) 高新技术 (略) 科教孵化大厦908,注册资本#元。公司注册成立时股东为唐伟强(持股15%)、王跃勃(持股65%)、冯涛(持股5%)、李海亮(持股5%)、杜智勇(持股10%),王跃勃担任法定代表人。

内蒙古 (略) 《公司章程》第二章约定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前。

于2020年12月13日,股东杜智勇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至股东王跃勃名下退出内蒙古 (略) ,故现股东王跃勃持股比例为75%,其余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函发出之日你方尚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明显与《 (略) 法》以及内蒙古 (略)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约定)相违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管理人代表内蒙古 (略) 向你发出催缴通知,请你在2025年3月7日前将应缴出资额#元支付至内蒙古 (略) 管理人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账户号码:##

开户银行:中国 (略) 鄂尔多斯 (略) 支行

如届时未能按时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代表公司对你提起诉讼。

此函

内蒙古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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