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1破23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破23号——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内容
 
发送至邮箱

2025浙01破23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破23号——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略) (略) 公告

(2025)浙 01 破 23 号

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裁定受理了债务人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指定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为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科技馆街 1600 号银泰国际39 楼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孙律师;联系电话:(略))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 (略) 、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 (略)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本院定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4 时 30 (略) 第 26 法庭( (略) 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5 年 2 月 28 日

附件
浙经公告.pdf 下载
,浙江, (略) ,杭州

(略) (略) 公告

(2025)浙 01 破 23 号

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裁定受理了债务人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指定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为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科技馆街 1600 号银泰国际39 楼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孙律师;联系电话:(略))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 (略) 、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经超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 (略)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本院定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4 时 30 (略) 第 26 法庭( (略) 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5 年 2 月 28 日

附件
浙经公告.pdf 下载
,浙江, (略) ,杭州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