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云3325破1号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2云3325破1号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略) 破产重整案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四债会”)经 (略) 管理人提议, (略) 债权人会议主席向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 (略) 报告后于2025年2月24日下午15:00通过现 (略) 络会议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会108人(其中普通债权68人、有财产担保债权1人、职工债权38人、出资人1人),实际到会99人(其中普通债权64人、有财产担保债权1人、职工债权33人、出资人1人)。
一、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内容共计2项,各表决项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 (略) 资产评估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
应到人数69人,实到人数65人,到会人数比例为94.2%;参与该项表决的人数共59人,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共计2,348,#,同意决议人数52人,同意决议总额1,8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决议的人数比例为80%,同意决议的金额比例为78.39%。
(二)《 (略)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
1.职工债权组应到人数38人,实到人数33人,债权总额为9,#,参与该项表决的人数共33人,同意决议人数33人,同意决议总额9,#,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该表决组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18%;
2.普通债权组应到人数68人,实到人数64人,债权总额为2,348,#,参与该项表决的人数共59人,同意决议人数50人,同意决议总额2,061,#,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该表决组债权人人数的78.13%,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7.75%;
3.担保债权组应到人数1人,实到人数1人,债权总额为6,#,参与该项表决的人数共1人,同意决议人数1人,同意决议总额6,#,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该表决组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
4.出资人组应到人数1人,实到人数1人,实缴出资为20,#,参与该项表决的人数共1人,同意决议人数1人,同意决议总额2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该表决组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
二、债权人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四债会形成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 (略) 资产评估事项的议案》;
(二)通过《 (略) 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3日
(略) 破产重整案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四债会”)经 (略) 管理人提议, (略) 债权人会议主席向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 (略) 报告后于2025年2月24日下午15:00通过现 (略) 络会议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会108人(其中普通债权68人、有财产担保债权1人、职工债权38人、出资人1人),实际到会99人(其中普通债权64人、有财产担保债权1人、职工债权33人、出资人1人)。
一、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内容共计2项,各表决项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 (略) 资产评估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
应到人数69人,实到人数65人,到会人数比例为94.2%;参与该项表决的人数共59人,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共计2,348,#,同意决议人数52人,同意决议总额1,8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决议的人数比例为80%,同意决议的金额比例为78.39%。
(二)《 (略)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
1.职工债权组应到人数38人,实到人数33人,债权总额为9,#,参与该项表决的人数共33人,同意决议人数33人,同意决议总额9,#,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该表决组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18%;
2.普通债权组应到人数68人,实到人数64人,债权总额为2,348,#,参与该项表决的人数共59人,同意决议人数50人,同意决议总额2,061,#,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该表决组债权人人数的78.13%,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7.75%;
3.担保债权组应到人数1人,实到人数1人,债权总额为6,#,参与该项表决的人数共1人,同意决议人数1人,同意决议总额6,#,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该表决组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
4.出资人组应到人数1人,实到人数1人,实缴出资为20,#,参与该项表决的人数共1人,同意决议人数1人,同意决议总额2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该表决组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
二、债权人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四债会形成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 (略) 资产评估事项的议案》;
(二)通过《 (略) 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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