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110破12号2025浙0110破12号——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债权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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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浙0110破12号2025浙0110破12号——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债权申报的公告

(略) (略) (略) 公告

( 2025)浙 0110 破 12 号

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裁定受理杭州宏丰家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指定北京德恒( 温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杭州宏丰家 (略) 联合管理人。杭州宏丰家 (略) 的债权人应于 2025年 4 月 10 日前,向管理人【地址: (略) (略) 五常街道荆山湾88 号宏丰家居城 6 幢销售中心,联系人:王锟锟 #,潘俊挺 #】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杭州宏丰家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 14 时 00 (略) 络会议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略) 会议直播群进行,现 (略) 第十二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浙江, (略) , (略) ,杭州,温州

(略) (略) (略) 公告

( 2025)浙 0110 破 12 号

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裁定受理杭州宏丰家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指定北京德恒( 温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杭州宏丰家 (略) 联合管理人。杭州宏丰家 (略) 的债权人应于 2025年 4 月 10 日前,向管理人【地址: (略) (略) 五常街道荆山湾88 号宏丰家居城 6 幢销售中心,联系人:王锟锟 #,潘俊挺 #】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杭州宏丰家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 14 时 00 (略) 络会议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略) 会议直播群进行,现 (略) 第十二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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