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9破190号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征询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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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9破190号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征询意见函

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

征询意见函

(略) (略) 债权人:

(略) (略) (以下简称“常鸿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申请人尚锐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向 (略) (略) (略)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 (略) (略) 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2024)粤19破申277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粤19破190号决定书,指定广东珠光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一、 (略) 管理人后,管理 (略) 市场 (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 (略) 的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25日,常鸿公司由吴汉龙、高斌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元,其中吴汉龙出资#元,持股90%;高斌出资#元,持股10%。同日,吴汉龙以#元的价 (略) 10%的股权转让给钱光荣。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元,该部分注册资本无实缴出资的验资报告、出资说明等材料。

2.2020年1月14日,高 (略) 10%股权以#.#元的价格转让给钱光荣。变更后,公司由钱光荣100%持股,钱光荣以货币认缴出资,在2049年12月31日前缴足。

3.2022年5月10日,钱光荣将其持有的59%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袁海霞,出资期限变更为2052年12月31日前。

二、同时,管理人分别于2024年11月29日与2024年1 (略) 实际控制人钱光荣与股东袁海霞发送通知书告知其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及履职通知书限期实缴注册资本,但均未回应,相关资料等均未移交给管理人。

其后,管理人于2025年2月 (略) 前股东并发起人吴汉龙、高斌,现股东钱光荣、袁 (略) 股东尽快履行出资义务的函且限期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对款项一事提供相应的说明以及证明材料。吴汉龙的邮件于2025年2月28日拒收且2025年3月3日管理人收到退件、高斌的邮件于2025年2月26日签收、钱光荣和袁海霞的邮件于2025年2月27日签收,但截止2025年3月3日管理人尚未收到任何款项及回复。

最终,经管理人调查,现常鸿公司的财产情况如《财产调查与接管情况报告》所示, (略) 的银行 (略) 的前股东及现股东存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形, (略) 的前股东及现股东补缴注册资本的必要。

三、鉴于上述情况,各债权人是否同意由管理人代为起诉追究未实缴前股东及现股东的出资责任,并愿意从执行余款及废铁拍卖款中支付相关诉讼费等费用?如不同意由管理人代为起诉追究并支相关诉讼费等费用的,各债权人是否同 (略) 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要求其他前股东及现股东承担补充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责任?如各债权人未对前述事项进行回复或不同意管理人提出的前述方案的,管理人将不提起相关诉讼,有关前述事项的风险及不利后果由各债权人承担。

请各债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就以上事项向管理人进行回复并微信送达。

特此通知。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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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意见函 盖章.pdf 下载
,广东, (略) ,杭州,东莞

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

征询意见函

(略) (略) 债权人:

(略) (略) (以下简称“常鸿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申请人尚锐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向 (略) (略) (略)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 (略) (略) 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2024)粤19破申277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粤19破190号决定书,指定广东珠光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一、 (略) 管理人后,管理 (略) 市场 (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 (略) 的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25日,常鸿公司由吴汉龙、高斌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元,其中吴汉龙出资#元,持股90%;高斌出资#元,持股10%。同日,吴汉龙以#元的价 (略) 10%的股权转让给钱光荣。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元,该部分注册资本无实缴出资的验资报告、出资说明等材料。

2.2020年1月14日,高 (略) 10%股权以#.#元的价格转让给钱光荣。变更后,公司由钱光荣100%持股,钱光荣以货币认缴出资,在2049年12月31日前缴足。

3.2022年5月10日,钱光荣将其持有的59%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袁海霞,出资期限变更为2052年12月31日前。

二、同时,管理人分别于2024年11月29日与2024年1 (略) 实际控制人钱光荣与股东袁海霞发送通知书告知其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及履职通知书限期实缴注册资本,但均未回应,相关资料等均未移交给管理人。

其后,管理人于2025年2月 (略) 前股东并发起人吴汉龙、高斌,现股东钱光荣、袁 (略) 股东尽快履行出资义务的函且限期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对款项一事提供相应的说明以及证明材料。吴汉龙的邮件于2025年2月28日拒收且2025年3月3日管理人收到退件、高斌的邮件于2025年2月26日签收、钱光荣和袁海霞的邮件于2025年2月27日签收,但截止2025年3月3日管理人尚未收到任何款项及回复。

最终,经管理人调查,现常鸿公司的财产情况如《财产调查与接管情况报告》所示, (略) 的银行 (略) 的前股东及现股东存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形, (略) 的前股东及现股东补缴注册资本的必要。

三、鉴于上述情况,各债权人是否同意由管理人代为起诉追究未实缴前股东及现股东的出资责任,并愿意从执行余款及废铁拍卖款中支付相关诉讼费等费用?如不同意由管理人代为起诉追究并支相关诉讼费等费用的,各债权人是否同 (略) 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要求其他前股东及现股东承担补充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责任?如各债权人未对前述事项进行回复或不同意管理人提出的前述方案的,管理人将不提起相关诉讼,有关前述事项的风险及不利后果由各债权人承担。

请各债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就以上事项向管理人进行回复并微信送达。

特此通知。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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