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京01破286号北京中亚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责任释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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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京01破286号北京中亚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责任释明公告

北京中 (略) 破产清算案

责任释明公告

北京中 (略) 及法定代表人杨吉安、股东陈锦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2023年8月16日, (略) 第一 (略) 以(2023)京01破申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韩延军对北京中 (略) (以下简称“中亚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2023)京01破286号决定书, (略) 忠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 (略) 的证照、账册及其他资料或财产,公司配合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配合清算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事实情况,现管理人郑重向贵方释明:

(略)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你方有义务向 (略) 印章、财产、证照、账册、文书等财产和资料,提供债权、债务清册,配合清算工作。未按照相关法律规 (略) (略) 证照、账册及其他资料物品,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依据上述规定向你方依法主张权利并要求你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释明。

北京中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2、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 (略) 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 (略)

北京中 (略) 破产清算案

责任释明公告

北京中 (略) 及法定代表人杨吉安、股东陈锦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2023年8月16日, (略) 第一 (略) 以(2023)京01破申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韩延军对北京中 (略) (以下简称“中亚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2023)京01破286号决定书, (略) 忠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 (略) 的证照、账册及其他资料或财产,公司配合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配合清算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事实情况,现管理人郑重向贵方释明:

(略)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你方有义务向 (略) 印章、财产、证照、账册、文书等财产和资料,提供债权、债务清册,配合清算工作。未按照相关法律规 (略) (略) 证照、账册及其他资料物品,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依据上述规定向你方依法主张权利并要求你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释明。

北京中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2、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 (略) 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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