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1381破2号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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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1381破2号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略) (略) 公 告

(2024)川 1381 破字 2 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四川阆中农村 (略) 的 申请 , 裁定受理 (略) 的破产清算一案 , 并 指定四川明炬( 南充)律师事务所担任南充恒瑞置业有限公 司破产管理人。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4 月 1 日前, 向 (略) 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方式: 一 、 现场申报 , 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9:00-12:00 , 下午 13:30-16:00, 债权人可至管理人办公场所现场申报债权【现场申报地址: (略) (略) (略) (略) (略) 3 栋 301、

302、303 号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联系电话: #( 贾律师 )】; 二、 网络申报: 债权人可以在通达 (略) (微信小程序)、破 (略) ( 网址: http://**#/frontPage )进行注册申报 ,经管理 人审查核实后 ,再将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申报资料原件+证据 复印件) 邮寄管理人 , 邮寄地址: (略) (略) 耀目 路 (略) (略) 3 栋 301、 302、 303 号四川明炬( 南充 )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 贾律师,联系方式: #; (略) 络申报审查 , 擅自向管理人邮寄申报资料 , 不发生申 报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应当如实、 全面、 详细填写《债权申 报表》, 以及提供完整、 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债权人的身份信息、 债权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信息、 债权数 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 , 并提供相关证据 材料。 职工债权无需申报 , 管理人在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 公示。 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 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 , 此前已完成对其他债权人的分配 , 不再对补充申报的 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 而且补充申报人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人 ,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在 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向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 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5 月 8 日上午 9 时在 (略) 人民 法院第一审判庭及破 (略) 、 通达海破产平 台小程序进 (略) 络同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 已经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此次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 应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 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公司股东、 法 定代表人、 职工代表应到场列席。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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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恒瑞置业.pdf 下载
,四川, (略)



(略) (略) 公 告

(2024)川 1381 破字 2 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四川阆中农村 (略) 的 申请 , 裁定受理 (略) 的破产清算一案 , 并 指定四川明炬( 南充)律师事务所担任南充恒瑞置业有限公 司破产管理人。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4 月 1 日前, 向 (略) 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方式: 一 、 现场申报 , 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9:00-12:00 , 下午 13:30-16:00, 债权人可至管理人办公场所现场申报债权【现场申报地址: (略) (略) (略) (略) (略) 3 栋 301、

302、303 号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联系电话: #( 贾律师 )】; 二、 网络申报: 债权人可以在通达 (略) (微信小程序)、破 (略) ( 网址: http://**#/frontPage )进行注册申报 ,经管理 人审查核实后 ,再将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申报资料原件+证据 复印件) 邮寄管理人 , 邮寄地址: (略) (略) 耀目 路 (略) (略) 3 栋 301、 302、 303 号四川明炬( 南充 )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 贾律师,联系方式: #; (略) 络申报审查 , 擅自向管理人邮寄申报资料 , 不发生申 报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应当如实、 全面、 详细填写《债权申 报表》, 以及提供完整、 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债权人的身份信息、 债权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信息、 债权数 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 , 并提供相关证据 材料。 职工债权无需申报 , 管理人在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 公示。 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 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 , 此前已完成对其他债权人的分配 , 不再对补充申报的 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 而且补充申报人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人 ,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在 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向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 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5 月 8 日上午 9 时在 (略) 人民 法院第一审判庭及破 (略) 、 通达海破产平 台小程序进 (略) 络同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 已经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此次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 应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 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公司股东、 法 定代表人、 职工代表应到场列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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