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0111破3号长沙财优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接管告知书
(2025)财优化管发第2号
长沙财 (略) 、陈东升、罗袁杰:
(略) (略) (略) 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2024)湘0111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沙财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2024)湘0111破3号决定书,指定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管理人拟于2025年3月8日前接管你单位,现将管理人拟接管的内容告知如下,请与协助配合:
一、管理 (略)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营证照类
营业执照(正、副本)、行政许可证(如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如建筑工程施工类资质证书)、资产权属证书(如机动车行驶证、不动产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银行证书(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等)、其他与债务人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2、公司印章类
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合同章、分支机构章、职能部门印章及其他印章(如党支部印章、工会印章等)。
3、公司财务资料类
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税务报表;网上税务报税账号与密码;金税盘及账号和密码、增值税发票(包括空白发票、作废发票)、发票领购本;数字证书、密码器。
4、公司文书资料类
章程、合同、公司会议资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和决议)、人事档案、诉讼与仲裁案件及其他书面材料。
5、公司财产类
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的清单与相关材料。
6、债务人认为其他需要移交管理人接管的财产和材料。
二、相关法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请你方与管理人取得联系,特此告知。
长沙财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5日
附:
管理人联系人:易律师 (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湖南商会大厦东塔楼1314号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邮编(略)
(2025)财优化管发第2号
长沙财 (略) 、陈东升、罗袁杰:
(略) (略) (略) 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2024)湘0111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沙财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2024)湘0111破3号决定书,指定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管理人拟于2025年3月8日前接管你单位,现将管理人拟接管的内容告知如下,请与协助配合:
一、管理 (略)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营证照类
营业执照(正、副本)、行政许可证(如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如建筑工程施工类资质证书)、资产权属证书(如机动车行驶证、不动产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银行证书(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等)、其他与债务人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2、公司印章类
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合同章、分支机构章、职能部门印章及其他印章(如党支部印章、工会印章等)。
3、公司财务资料类
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税务报表;网上税务报税账号与密码;金税盘及账号和密码、增值税发票(包括空白发票、作废发票)、发票领购本;数字证书、密码器。
4、公司文书资料类
章程、合同、公司会议资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和决议)、人事档案、诉讼与仲裁案件及其他书面材料。
5、公司财产类
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的清单与相关材料。
6、债务人认为其他需要移交管理人接管的财产和材料。
二、相关法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请你方与管理人取得联系,特此告知。
长沙财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5日
附:
管理人联系人:易律师 (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湖南商会大厦东塔楼1314号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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