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赔偿差额损失。 4.2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应按信息披露要求支付,因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导致保证金转价款后未及时到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因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导致转让方迟延交割资产的,不属于转让方违约。 4.3标的债权成交后,请受让方到转让方所在地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受让方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5.重要提示: 5.1竞买方报名并缴纳相关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保证。 5.1.1竞买方资格。竞买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5.1.2交易文件知悉。竞买方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浙交汇”平台发布的转让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5.1.3风险和瑕疵知悉。转让方已经对转让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方已经对转让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转让标的债权的所有瑕疵、风险。转让方不对标的债权的价值、收益、清收结果等向竞买方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该等标的债权的风险由竞买方承担。 5.1.4竞买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1.5竞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5.1.6竞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1.7竞买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