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0112破12号湖南聚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略) (略) (略)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0112破12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12日,湖南 (略) 管理人以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为由, (略) 裁定宣告湖南聚乾建筑劳务 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湖南 (略) 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4年12月19日,湖南聚乾建筑劳务有限公 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表决并通过了《财产 管理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本案共确认11位债权人的 11笔债权,债权金额2,*。管理人实际接管到银行 存款*, (略) 银年费及维护费,实际接管财产为0, 同时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 (略) 有现有财 (略) 置和分配,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时该公司与债权人并未就债务清偿事宜 达成和解协议,亦不存在重整或和解可能。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 以认定湖南 (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
湖南 (略) ,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目前亦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 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第一百零七条以及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宣告湖南 (略) 破产;
二 、终结湖南 (略) 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孙 浩 滨
审 判 员 张 玉 环
审 判 员 王 高 瞻
二 0 二 五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子 钰
(略) (略) (略)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0112破12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12日,湖南 (略) 管理人以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为由, (略) 裁定宣告湖南聚乾建筑劳务 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湖南 (略) 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4年12月19日,湖南聚乾建筑劳务有限公 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表决并通过了《财产 管理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本案共确认11位债权人的 11笔债权,债权金额2,*。管理人实际接管到银行 存款*, (略) 银年费及维护费,实际接管财产为0, 同时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 (略) 有现有财 (略) 置和分配,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时该公司与债权人并未就债务清偿事宜 达成和解协议,亦不存在重整或和解可能。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 以认定湖南 (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
湖南 (略) ,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目前亦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 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第一百零七条以及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宣告湖南 (略) 破产;
二 、终结湖南 (略) 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孙 浩 滨
审 判 员 张 玉 环
审 判 员 王 高 瞻
二 0 二 五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子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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