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591破47号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玉田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及管理人员告知书
苏州 (略) (略) 及相关管理人员:
苏州 (略) (略) 于 2025 年 3 月 5 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束学荣申请 被申请人苏州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 依 (略) 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苏州工 (略) (略)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们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 询问;(4) (略) 许可,不可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
苏州 (略) (略) 及相关管理人员:
苏州 (略) (略) 于 2025 年 3 月 5 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束学荣申请 被申请人苏州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 依 (略) 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苏州工 (略) (略)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们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 询问;(4) (略) 许可,不可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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