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紫金山路384号1单元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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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紫金山路384号1单元102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紫金山路384号1单元102 项目编号: S#D#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青 (略) (略) 转让方类别: 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资产类别(实物): 房屋所有权(房产)
资产评估值: 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 128.6 万元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5-3-6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 转让标的 (略) : (略)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8.#元。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对本项目谨慎选择。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限购令等相关政策法规,并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 4.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本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本方同意获得北交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4)本方同意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 (略) 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本方承诺本次受让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 (略) 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如因不符 (略) 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方承担全部责任。 (5)本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后果。 (6)本方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水、电、物业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本方承担。 (7)本方已对标的资产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并予以确认,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 (8)本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同意向北交所交纳基础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 (9)转让标的房产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http://**
数据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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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紫金山路384号1单元102 项目编号: S#D#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青 (略) (略) 转让方类别: 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资产类别(实物): 房屋所有权(房产)
资产评估值: 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 128.6 万元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5-3-6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 转让标的 (略) : (略)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8.#元。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对本项目谨慎选择。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限购令等相关政策法规,并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 4.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本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本方同意获得北交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4)本方同意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 (略) 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本方承诺本次受让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 (略) 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如因不符 (略) 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方承担全部责任。 (5)本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后果。 (6)本方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水、电、物业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本方承担。 (7)本方已对标的资产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并予以确认,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 (8)本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同意向北交所交纳基础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 (9)转让标的房产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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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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