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1282破2号第四次职工债权公示
第四次职工债权公示
灵宝金源 (略) :
2022年3月23日, (略) 作出(2022)豫128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申请人灵宝金源 (略) (下称“金源晨光”)提出的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豫1282破2号《决定书》,指定金源晨光清算组担任重整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2023年6月15日, (略) (略) 作出(2022)豫1282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金源晨光重整程序并宣告金源晨光破产。
管理人已分别于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2月3日进行了三次职工债权公示,在职工债权公示期内,职工债权人李世增向管理人提出了对其职工债权金额的异议, (略) (略) 提起了债权确认的诉讼,管理人已依据判决结果确认其职工债权。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对管理人确认的职工债权进行公示,公示日期自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20日止。
职工自公示之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如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并审查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回复。对于:(1)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职工接受本次职工债权公示内容;(2)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经管理人审查后,管理人接受调整建议,并与异议职工达成一致意见的,管理人将在后 (略) 国有企业金融风险化解领 (略) ,并 (略) 国有企业金融风险化解领 (略) 批准后,尽快安排进行清偿。
请特别注意:
1. 如2023年6月15日后(破产宣告日)通过转岗分流,被安置 (略) 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的职工债权人,其经济补偿金将依据协议约定支付给接收企业,而不发放给职工个人。
2. 社保欠费(个人部分)和公积金(个人账户)实际清偿数额将以社保中心和公积金中心最终核定为准。
3. 由于已有部分员工因为死亡、家庭困难、办理退休需要等原因已清偿全部或部分职工债权,或者办理过职工借款的,该部分已清偿职工债权金额和职工借款金额一并计入已清偿金额。
4. 如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有异议的职工债权人,在管理人审查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管理人的作出的解释或调整仍有异议的或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管理人不能与异议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异议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或债权确认的诉讼,但是在仲裁或诉讼作出结果前,由于清偿金额无法确定,管理人将不安排对其清偿。管理人将在仲裁或诉讼作出结果后,依据仲裁或诉讼的结果进行清偿。
特此公示。
灵宝金源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6日
附:
职工债权异议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办公室 | 联系方式 |
1 | 李叶楠 | * | * |
2 | 张建强 | * | * |
3 | 郑冠军 | * | * |
4 | 焦娇娇 | * | * |
5 | 赵艳 | * | * |
第四次职工债权公示
灵宝金源 (略) :
2022年3月23日, (略) 作出(2022)豫128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申请人灵宝金源 (略) (下称“金源晨光”)提出的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豫1282破2号《决定书》,指定金源晨光清算组担任重整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2023年6月15日, (略) (略) 作出(2022)豫1282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金源晨光重整程序并宣告金源晨光破产。
管理人已分别于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2月3日进行了三次职工债权公示,在职工债权公示期内,职工债权人李世增向管理人提出了对其职工债权金额的异议, (略) (略) 提起了债权确认的诉讼,管理人已依据判决结果确认其职工债权。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对管理人确认的职工债权进行公示,公示日期自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20日止。
职工自公示之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如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并审查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回复。对于:(1)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职工接受本次职工债权公示内容;(2)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经管理人审查后,管理人接受调整建议,并与异议职工达成一致意见的,管理人将在后 (略) 国有企业金融风险化解领 (略) ,并 (略) 国有企业金融风险化解领 (略) 批准后,尽快安排进行清偿。
请特别注意:
1. 如2023年6月15日后(破产宣告日)通过转岗分流,被安置 (略) 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的职工债权人,其经济补偿金将依据协议约定支付给接收企业,而不发放给职工个人。
2. 社保欠费(个人部分)和公积金(个人账户)实际清偿数额将以社保中心和公积金中心最终核定为准。
3. 由于已有部分员工因为死亡、家庭困难、办理退休需要等原因已清偿全部或部分职工债权,或者办理过职工借款的,该部分已清偿职工债权金额和职工借款金额一并计入已清偿金额。
4. 如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有异议的职工债权人,在管理人审查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管理人的作出的解释或调整仍有异议的或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管理人不能与异议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异议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或债权确认的诉讼,但是在仲裁或诉讼作出结果前,由于清偿金额无法确定,管理人将不安排对其清偿。管理人将在仲裁或诉讼作出结果后,依据仲裁或诉讼的结果进行清偿。
特此公示。
灵宝金源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6日
附:
职工债权异议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办公室 | 联系方式 |
1 | 李叶楠 | * | * |
2 | 张建强 | * | * |
3 | 郑冠军 | * | * |
4 | 焦娇娇 | * | * |
5 | 赵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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