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园林路1号32栋302房-挂牌披露
广东省珠海市园林路1号32栋302房-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1号32栋302房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首钢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 (略) | (略) |
挂牌价格 | 256.#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5-03-07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本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并对本项目谨慎选择。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限购令等相关政策法规,并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我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或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同意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 (略) 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我方承诺本次受让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 (略) 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权属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如因不符 (略) 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4)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5)同意成功受让后,受让方承担过户产生的相关契税、印花税、产权测绘费,转让方承担相关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上述未提及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6)同意成功受让后,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产过户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过户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7)我方对标的资产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并予以确认,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 (8)同意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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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略) 1号32栋302房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首钢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 (略) | (略) |
挂牌价格 | 256.#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5-03-07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本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并对本项目谨慎选择。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限购令等相关政策法规,并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我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或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同意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 (略) 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我方承诺本次受让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 (略) 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权属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如因不符 (略) 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4)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5)同意成功受让后,受让方承担过户产生的相关契税、印花税、产权测绘费,转让方承担相关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上述未提及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6)同意成功受让后,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产过户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过户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7)我方对标的资产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并予以确认,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 (8)同意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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