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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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现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详见附件),证件依规自行作废。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名单

2025年3月10日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现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详见附件),证件依规自行作废。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名单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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