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瑞公寓楼109铺
(略) (略) (略) 401号天瑞公寓109号
1675.00 元/月/总面积
40.85 ㎡
2025-03-13
2030-12-31
商业,办公
首年每月使用费为人民币1675元,若使用期约定超过2年的(不含2年),设递增周期,每期在上一期基础上递增2%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5-03-13至2025-03-26)
其他
(略) (略) 嘉禾水产科学研究所
(一)管理人对标的物按照现有质量和现状选取,场地使用人认可并承诺按上述状况予以使用。
(二)物业用途:办公、商业。
(三)使用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不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6年。若使用期约定超过2年的(不含2年),设递增周期,每期在上一期基础上递增不低于2%。
(四)场地使用人须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交易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场地使用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次日起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物业使用合同》。
(五)场地使用费按月度为一期进行结算,第一个月场地使用费在签订《物业使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应于每期期初首日前支付当月场地使用费。
(六)场地使用人须在签订《物业使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首年月场地使用费的2倍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首期场地使用费。
(七)标的物实测面积与计费面积存在差异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八)标的物按现状进行选取,场地使用人知悉物业现状及瑕疵,不得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易燃易爆、危化品、造成污染、产生异味、噪音超标、危害社会和人民利益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场地使用人需自行协调好周边邻里关系。
(九)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场地使用人不得将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转使用或以各种名义与第三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或者交换)。
(十)其他条件详见管理人提供的《物业使用合同》。
(一)意向方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存在以下情况的意向报名者报名参加:
1.联合体;
2.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以中国执行 (略) 公布的信息为准);
3.重大税收违反失信主体(以信用 (略) 公布的信息为主);
4.与管理人及管理人委托的物业管理方存在经济纠纷或诉讼的单位(以管理人提供的名单为准);
5.在管理人其他物业期间违反合同约定,经要求整改而拒不改正的单位(以管理人提供的名单为准)。
(一)如管理人在竞价成交之日起30日内未能移交标的物的,管理人或场地使用人均可选择解除本次选取行为,场地使用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场地使用费无息退回,场地使用人不得向管理人追究有关法律和经济责任。如场地使用人无法定或约定原因拒绝接收标的物的,管理人可单方解除本次选取行为,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装修改造专项保证金及场地使用费不予退回。
(二)管理人与场地使用人之间物业使用合同的起始日期,以双方办理现场移交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场地使用人清楚目前标的物情况,如因原场地使用人拒绝交回标的物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迟移交标的物的,管理人有权相应延迟移交时间,但使用年限不变,场地使用人不得追究管理人的责任。场地使用人应充分知晓,管理人仅能提供该物业现存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证件。
(三)因履行《物业使用合同》依法应缴纳的税费,管理人及场地使用人各自承担己方应承担的部分。
(四)如国家需征收、征用该物业的,场地使用人应无条件配合完成搬迁,补偿款按如下分配:
1.场地使用人无条件配合完成搬迁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场地使用人所有;如有交房奖励金(搬迁奖励金),由双方各占50%。
2.如被征收物业是*方出资装修的,该物业的装修补偿款按已使用年限与未使用年限的比例在**双方之间分配。即有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的,按已使用年限与未使用年限的比例在**双方之间分配,*方占已使用年限部分,*方占未使用年限部分。
3.物业补偿及其他补偿款全部归*方。
(略) (略) (略) 401号天瑞公寓109号
1675.00 元/月/总面积
40.85 ㎡
2025-03-13
2030-12-31
商业,办公
首年每月使用费为人民币1675元,若使用期约定超过2年的(不含2年),设递增周期,每期在上一期基础上递增2%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5-03-13至2025-03-26)
其他
(略) (略) 嘉禾水产科学研究所
(一)管理人对标的物按照现有质量和现状选取,场地使用人认可并承诺按上述状况予以使用。
(二)物业用途:办公、商业。
(三)使用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不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6年。若使用期约定超过2年的(不含2年),设递增周期,每期在上一期基础上递增不低于2%。
(四)场地使用人须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交易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场地使用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次日起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物业使用合同》。
(五)场地使用费按月度为一期进行结算,第一个月场地使用费在签订《物业使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应于每期期初首日前支付当月场地使用费。
(六)场地使用人须在签订《物业使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首年月场地使用费的2倍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首期场地使用费。
(七)标的物实测面积与计费面积存在差异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八)标的物按现状进行选取,场地使用人知悉物业现状及瑕疵,不得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易燃易爆、危化品、造成污染、产生异味、噪音超标、危害社会和人民利益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场地使用人需自行协调好周边邻里关系。
(九)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场地使用人不得将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转使用或以各种名义与第三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或者交换)。
(十)其他条件详见管理人提供的《物业使用合同》。
(一)意向方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存在以下情况的意向报名者报名参加:
1.联合体;
2.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以中国执行 (略) 公布的信息为准);
3.重大税收违反失信主体(以信用 (略) 公布的信息为主);
4.与管理人及管理人委托的物业管理方存在经济纠纷或诉讼的单位(以管理人提供的名单为准);
5.在管理人其他物业期间违反合同约定,经要求整改而拒不改正的单位(以管理人提供的名单为准)。
(一)如管理人在竞价成交之日起30日内未能移交标的物的,管理人或场地使用人均可选择解除本次选取行为,场地使用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场地使用费无息退回,场地使用人不得向管理人追究有关法律和经济责任。如场地使用人无法定或约定原因拒绝接收标的物的,管理人可单方解除本次选取行为,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装修改造专项保证金及场地使用费不予退回。
(二)管理人与场地使用人之间物业使用合同的起始日期,以双方办理现场移交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场地使用人清楚目前标的物情况,如因原场地使用人拒绝交回标的物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迟移交标的物的,管理人有权相应延迟移交时间,但使用年限不变,场地使用人不得追究管理人的责任。场地使用人应充分知晓,管理人仅能提供该物业现存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证件。
(三)因履行《物业使用合同》依法应缴纳的税费,管理人及场地使用人各自承担己方应承担的部分。
(四)如国家需征收、征用该物业的,场地使用人应无条件配合完成搬迁,补偿款按如下分配:
1.场地使用人无条件配合完成搬迁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场地使用人所有;如有交房奖励金(搬迁奖励金),由双方各占50%。
2.如被征收物业是*方出资装修的,该物业的装修补偿款按已使用年限与未使用年限的比例在**双方之间分配。即有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的,按已使用年限与未使用年限的比例在**双方之间分配,*方占已使用年限部分,*方占未使用年限部分。
3.物业补偿及其他补偿款全部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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