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83破73号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苏州瀚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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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583破73号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苏州瀚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各位债权人:

(略) (略) 根据 (略) 舍 (略) 的申请,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苏0583破申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 (略) (以下简称“瀚中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苏0583破7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4年12月17日, (略) (略) 出具(2024)苏0583破73号之一裁定书,裁 (略) 舍 (略) 等24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9元,均为普通债权。

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3月12日,*续有两位债权人补充申报;另有三位债权人补充证据,管理人进行相应审查认定。现将补充认定情况公布如下:

1、补充申报 (略) 周市利千达建材经营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元,并提供《产品购销合同》、结算单等予以证明。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已得到清偿*元,予以核减,认定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元。

2、补充申报债权人殷国亮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33元,并提供《对账单》、送货单等予以证明。经管理人审核,认定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33元。

3、待定债权人苏州汇程 (略) 补充债权申报材料,并变更申报主体为赵玉。经管理人审核,针对赵玉申报的普通债权*.9元,认定债权金额为*.64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

4、经管理人的调查,瀚中公司存在职工债权*元,债权人为林曼。

5、待定 (略) 蓬诚 (略) ,经管理人审 (略) 的资金往来、债权申报材料,认定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18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为*.26元。

6、 (略) 玉山镇金甫燕建筑装饰工程部债权总额为*元。但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债权人的经营 (略) 蓬诚 (略) 处清偿*元, (略) 玉山镇金甫燕建筑装饰工程部的债权金额予以核减,核减后的债权金额为*元。

7、 (略) 千灯镇康立鑫土石方工程队债权总额为*元。但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债权人在2025年年初已得到清偿5000元,管理人予以核减,核减后的债权金额为*元。

综合上述情况,截至2025年3月12日,管理人补充认定债权总额*.82元,其中补充认定职工债权*元,补充认定普通债权*.82元。

(2024)苏0583破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的无争议 (略) 玉山镇金甫燕建筑装饰工程部的债权金额由*元核减至*元; (略) 千灯镇康立鑫土石方工程队的债权金额由*元核减至*元。债权总额由*.29元变更为*.29元。

截至2025年3月12日, (略) 的债权总额为*.11元,其中职工债权*元,普通债权*.11元

如债权人、债务人对《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2025.3.12)记载债权有异议的,请在公示后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对管理人作出复核结果不服或管理人未答复,可在公示后十五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关系。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 (略) (略) 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苏州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12日

附:《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

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

(截至2025年3月12日;单位:人民币)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认定金额

不予认定金额

备注

1

林曼

/

*

0

-

2

赵玉

*.9

*.64

7703.26

3329元无证据;*利息无约定

3

(略) 利千达建材经营部

*

*

5000

已清偿,予以扣除

4

殷国亮

*.33

*

*.33

*元无证据,利息*.33元无约定

5

(略) 蓬诚 (略)

*.44

*.18

*.26

瀚中已支付部分,扣除

合计

*.67

*.82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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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瀚中建设3.12.pdf 下载
,苏州

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各位债权人:

(略) (略) 根据 (略) 舍 (略) 的申请,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苏0583破申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 (略) (以下简称“瀚中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苏0583破7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4年12月17日, (略) (略) 出具(2024)苏0583破73号之一裁定书,裁 (略) 舍 (略) 等24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9元,均为普通债权。

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3月12日,*续有两位债权人补充申报;另有三位债权人补充证据,管理人进行相应审查认定。现将补充认定情况公布如下:

1、补充申报 (略) 周市利千达建材经营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元,并提供《产品购销合同》、结算单等予以证明。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已得到清偿*元,予以核减,认定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元。

2、补充申报债权人殷国亮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33元,并提供《对账单》、送货单等予以证明。经管理人审核,认定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33元。

3、待定债权人苏州汇程 (略) 补充债权申报材料,并变更申报主体为赵玉。经管理人审核,针对赵玉申报的普通债权*.9元,认定债权金额为*.64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

4、经管理人的调查,瀚中公司存在职工债权*元,债权人为林曼。

5、待定 (略) 蓬诚 (略) ,经管理人审 (略) 的资金往来、债权申报材料,认定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18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为*.26元。

6、 (略) 玉山镇金甫燕建筑装饰工程部债权总额为*元。但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债权人的经营 (略) 蓬诚 (略) 处清偿*元, (略) 玉山镇金甫燕建筑装饰工程部的债权金额予以核减,核减后的债权金额为*元。

7、 (略) 千灯镇康立鑫土石方工程队债权总额为*元。但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债权人在2025年年初已得到清偿5000元,管理人予以核减,核减后的债权金额为*元。

综合上述情况,截至2025年3月12日,管理人补充认定债权总额*.82元,其中补充认定职工债权*元,补充认定普通债权*.82元。

(2024)苏0583破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的无争议 (略) 玉山镇金甫燕建筑装饰工程部的债权金额由*元核减至*元; (略) 千灯镇康立鑫土石方工程队的债权金额由*元核减至*元。债权总额由*.29元变更为*.29元。

截至2025年3月12日, (略) 的债权总额为*.11元,其中职工债权*元,普通债权*.11元

如债权人、债务人对《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2025.3.12)记载债权有异议的,请在公示后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对管理人作出复核结果不服或管理人未答复,可在公示后十五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关系。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 (略) (略) 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苏州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12日

附:《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

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

(截至2025年3月12日;单位:人民币)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认定金额

不予认定金额

备注

1

林曼

/

*

0

-

2

赵玉

*.9

*.64

7703.26

3329元无证据;*利息无约定

3

(略) 利千达建材经营部

*

*

5000

已清偿,予以扣除

4

殷国亮

*.33

*

*.33

*元无证据,利息*.33元无约定

5

(略) 蓬诚 (略)

*.44

*.18

*.26

瀚中已支付部分,扣除

合计

*.67

*.82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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