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83破73号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苏州瀚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各位债权人:
(略) (略) 根据 (略) 舍 (略) 的申请,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苏0583破申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 (略) (以下简称“瀚中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苏0583破7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4年12月17日, (略) (略) 出具(2024)苏0583破73号之一裁定书,裁 (略) 舍 (略) 等24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9元,均为普通债权。
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3月12日,*续有两位债权人补充申报;另有三位债权人补充证据,管理人进行相应审查认定。现将补充认定情况公布如下:
1、补充申报 (略) 周市利千达建材经营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元,并提供《产品购销合同》、结算单等予以证明。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已得到清偿*元,予以核减,认定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元。
2、补充申报债权人殷国亮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33元,并提供《对账单》、送货单等予以证明。经管理人审核,认定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33元。
3、待定债权人苏州汇程 (略) 补充债权申报材料,并变更申报主体为赵玉。经管理人审核,针对赵玉申报的普通债权*.9元,认定债权金额为*.64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
4、经管理人的调查,瀚中公司存在职工债权*元,债权人为林曼。
5、待定 (略) 蓬诚 (略) ,经管理人审 (略) 的资金往来、债权申报材料,认定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18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为*.26元。
6、 (略) 玉山镇金甫燕建筑装饰工程部债权总额为*元。但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债权人的经营 (略) 蓬诚 (略) 处清偿*元, (略) 玉山镇金甫燕建筑装饰工程部的债权金额予以核减,核减后的债权金额为*元。
7、 (略) 千灯镇康立鑫土石方工程队债权总额为*元。但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债权人在2025年年初已得到清偿5000元,管理人予以核减,核减后的债权金额为*元。
综合上述情况,截至2025年3月12日,管理人补充认定债权总额*.82元,其中补充认定职工债权*元,补充认定普通债权*.82元。
(2024)苏0583破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的无争议 (略) 玉山镇金甫燕建筑装饰工程部的债权金额由*元核减至*元; (略) 千灯镇康立鑫土石方工程队的债权金额由*元核减至*元。债权总额由*.29元变更为*.29元。
截至2025年3月12日, (略) 的债权总额为*.11元,其中职工债权*元,普通债权*.11元
如债权人、债务人对《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2025.3.12)记载债权有异议的,请在公示后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对管理人作出复核结果不服或管理人未答复,可在公示后十五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关系。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 (略) (略) 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苏州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12日
附:《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
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 (截至2025年3月12日;单位:人民币) | |||||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金额 | 认定金额 | 不予认定金额 | 备注 |
1 | 林曼 | / | * | 0 | - |
2 | 赵玉 | *.9 | *.64 | 7703.26 | 3329元无证据;*利息无约定 |
3 | (略) 利千达建材经营部 | * | * | 5000 | 已清偿,予以扣除 |
4 | 殷国亮 | *.33 | * | *.33 | *元无证据,利息*.33元无约定 |
5 | (略) 蓬诚 (略) | *.44 | *.18 | *.26 | 瀚中已支付部分,扣除 |
合计 | *.67 | *.82 | *.85 | / |
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各位债权人:
(略) (略) 根据 (略) 舍 (略) 的申请,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苏0583破申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 (略) (以下简称“瀚中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苏0583破7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4年12月17日, (略) (略) 出具(2024)苏0583破73号之一裁定书,裁 (略) 舍 (略) 等24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9元,均为普通债权。
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3月12日,*续有两位债权人补充申报;另有三位债权人补充证据,管理人进行相应审查认定。现将补充认定情况公布如下:
1、补充申报 (略) 周市利千达建材经营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元,并提供《产品购销合同》、结算单等予以证明。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已得到清偿*元,予以核减,认定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元。
2、补充申报债权人殷国亮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33元,并提供《对账单》、送货单等予以证明。经管理人审核,认定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33元。
3、待定债权人苏州汇程 (略) 补充债权申报材料,并变更申报主体为赵玉。经管理人审核,针对赵玉申报的普通债权*.9元,认定债权金额为*.64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
4、经管理人的调查,瀚中公司存在职工债权*元,债权人为林曼。
5、待定 (略) 蓬诚 (略) ,经管理人审 (略) 的资金往来、债权申报材料,认定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18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为*.26元。
6、 (略) 玉山镇金甫燕建筑装饰工程部债权总额为*元。但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债权人的经营 (略) 蓬诚 (略) 处清偿*元, (略) 玉山镇金甫燕建筑装饰工程部的债权金额予以核减,核减后的债权金额为*元。
7、 (略) 千灯镇康立鑫土石方工程队债权总额为*元。但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债权人在2025年年初已得到清偿5000元,管理人予以核减,核减后的债权金额为*元。
综合上述情况,截至2025年3月12日,管理人补充认定债权总额*.82元,其中补充认定职工债权*元,补充认定普通债权*.82元。
(2024)苏0583破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的无争议 (略) 玉山镇金甫燕建筑装饰工程部的债权金额由*元核减至*元; (略) 千灯镇康立鑫土石方工程队的债权金额由*元核减至*元。债权总额由*.29元变更为*.29元。
截至2025年3月12日, (略) 的债权总额为*.11元,其中职工债权*元,普通债权*.11元
如债权人、债务人对《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2025.3.12)记载债权有异议的,请在公示后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对管理人作出复核结果不服或管理人未答复,可在公示后十五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关系。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 (略) (略) 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苏州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12日
附:《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
苏州 (略) 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 (截至2025年3月12日;单位:人民币) | |||||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金额 | 认定金额 | 不予认定金额 | 备注 |
1 | 林曼 | / | * | 0 | - |
2 | 赵玉 | *.9 | *.64 | 7703.26 | 3329元无证据;*利息无约定 |
3 | (略) 利千达建材经营部 | * | * | 5000 | 已清偿,予以扣除 |
4 | 殷国亮 | *.33 | * | *.33 | *元无证据,利息*.33元无约定 |
5 | (略) 蓬诚 (略) | *.44 | *.18 | *.26 | 瀚中已支付部分,扣除 |
合计 | *.67 | *.82 | *.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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