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龙方工业区22号地块三年租赁权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略) 南汇街道龙 (略) 22号 |
土地证号 | 温国用(2012)第1-*号 | |
土地面积 | 1698.0100平方米 | |
用途 | 工业用地 | |
类型 | 划拨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略) 南汇街道龙 (略) 22号 |
土地证号 | 温国用(2012)第1-*号 | |
土地面积 | 3377.0800平方米 | |
用途 | 工业用地 | |
类型 | 划拨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2025年2月11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温国用(2012)第1-*号、温国用(2012)第1-*号,权利人: (略) 、 (略) 。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的使用权。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竞价方式:此次交易中的 (略) 络竞价(结果行权)方式,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产生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报价;第二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报价人追加报价,用时600秒(该阶段最高报价人未加价报价的,则600秒后进入下一阶段),产生最终报价;第三阶段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用时至多3600秒。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
联系人 | 杨克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6号三楼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
联系人 | 杨克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6号三楼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86.00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起始价*元,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金实行半年一付,先付后用,首期租金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此后租金的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工业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按首年租金的20%(取整数),且不低于竞买保证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 2、租金支付方式:租金实行半年一付,先付后用,首期租金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此后租金的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标的由原承租人竞得的:原承租人须在付清首期半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从签订《租赁合同》后的约定之日开始计算。 4、标的物由其他意向人竞得的:原承租人须在原租期届满日前腾空并向出租人交还租赁标的,并结清相关费用。若逾期腾空交还合格租赁标的的,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条款执行。竞得人须在收到移交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标的移交手续,租期从签订《租赁合同》后的约定之日开始计算。 5、出租地块场地上有铁棚结构的临时建筑(建筑面积约2901.69㎡),为原承租人搭建,且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到期。若标的物由原承租人竞得,临时建筑的续期、审批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原承租人自行负责。原承租人需确保临时建筑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并承担因临时建筑不符合规定而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相关证照、被政府部门责令拆除或整改等。出租方不承担临时建筑的合法性、安全性及拆除责任,相关风险由原承租人承担。 6、若标的物由其他意向人竞得,原承租人应在标的成交后30天内完成临时建筑的拆除工作,并将场地恢复至出租方认可的状态。若原承租人未按时拆除,出租方有权从原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拆除费用,相关拆除费用由原承租人承担。 7、竞得人如对该临时建筑有使用需求的,需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并在拆除期限内告知出租人协商结果。若经协商保留临时建筑的,竞得人需与原承租人就临时建筑权属及相关风险承担问题向出租人提供书面说明,同时临时建筑的续期、审批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若协商不成的,原承租人仍应在拆除期限内完成拆除工作。 8、意向承租方竞得后需自行重新办理消防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手续,取得相关证照及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因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存在变化及标的老化等原因,如因标的物不符合现行相关规定,导致无法办理消防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照,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竞得人经出租方同意后可自行对标的进行整改。如竞得人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并成功办理相关证照、经营手续的,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本次出租标的由 (略) (略) 联合出租(其中, (略) 享有面积1698.01㎡, (略) 享有面积3377.08㎡),标的成交后,两家公司年租金按享有面积比例计算(即 (略) 租金=首年租金成交价×33.46%, (略) 租金=首年租金成交价×66.54%),并分别签订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样按享有面积比例计算。 10、本次招租的租金底价及最终成交价均不含该临时建筑租赁价值。 11、出租标的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部门申报审批,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出租方予以配合相关工作,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 13、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标的规划用途和标的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4、如因承租人的要求改变土地功能,那么由此产生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户负责承担并缴纳。 15、意向承租方竞得标的物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 16、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审看并了解标的物情况,对自己竞拍标的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7、租赁房产不得做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18、承租方竞得后须提供第三方担保。若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担保方必须为承租方的法人代表或股东;若承租方为自然人,担保方必须为征信良好的其他自然人。担保方担保方式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提供盖有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码证或非法人组织代码证为准,并提供法人身份证;或以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为准。)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1.5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5年3月14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5年3月27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5年3月27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吴先生、叶女士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吴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手机 | -- |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略) 南汇街道龙 (略) 22号 |
土地证号 | 温国用(2012)第1-*号 | |
土地面积 | 1698.0100平方米 | |
用途 | 工业用地 | |
类型 | 划拨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略) 南汇街道龙 (略) 22号 |
土地证号 | 温国用(2012)第1-*号 | |
土地面积 | 3377.0800平方米 | |
用途 | 工业用地 | |
类型 | 划拨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2025年2月11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温国用(2012)第1-*号、温国用(2012)第1-*号,权利人: (略) 、 (略) 。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的使用权。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竞价方式:此次交易中的 (略) 络竞价(结果行权)方式,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产生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报价;第二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报价人追加报价,用时600秒(该阶段最高报价人未加价报价的,则600秒后进入下一阶段),产生最终报价;第三阶段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用时至多3600秒。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
联系人 | 杨克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6号三楼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
联系人 | 杨克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6号三楼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86.00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起始价*元,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金实行半年一付,先付后用,首期租金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此后租金的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工业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按首年租金的20%(取整数),且不低于竞买保证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 2、租金支付方式:租金实行半年一付,先付后用,首期租金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此后租金的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标的由原承租人竞得的:原承租人须在付清首期半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从签订《租赁合同》后的约定之日开始计算。 4、标的物由其他意向人竞得的:原承租人须在原租期届满日前腾空并向出租人交还租赁标的,并结清相关费用。若逾期腾空交还合格租赁标的的,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条款执行。竞得人须在收到移交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标的移交手续,租期从签订《租赁合同》后的约定之日开始计算。 5、出租地块场地上有铁棚结构的临时建筑(建筑面积约2901.69㎡),为原承租人搭建,且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到期。若标的物由原承租人竞得,临时建筑的续期、审批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原承租人自行负责。原承租人需确保临时建筑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并承担因临时建筑不符合规定而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相关证照、被政府部门责令拆除或整改等。出租方不承担临时建筑的合法性、安全性及拆除责任,相关风险由原承租人承担。 6、若标的物由其他意向人竞得,原承租人应在标的成交后30天内完成临时建筑的拆除工作,并将场地恢复至出租方认可的状态。若原承租人未按时拆除,出租方有权从原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拆除费用,相关拆除费用由原承租人承担。 7、竞得人如对该临时建筑有使用需求的,需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并在拆除期限内告知出租人协商结果。若经协商保留临时建筑的,竞得人需与原承租人就临时建筑权属及相关风险承担问题向出租人提供书面说明,同时临时建筑的续期、审批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若协商不成的,原承租人仍应在拆除期限内完成拆除工作。 8、意向承租方竞得后需自行重新办理消防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手续,取得相关证照及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因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存在变化及标的老化等原因,如因标的物不符合现行相关规定,导致无法办理消防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照,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竞得人经出租方同意后可自行对标的进行整改。如竞得人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并成功办理相关证照、经营手续的,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本次出租标的由 (略) (略) 联合出租(其中, (略) 享有面积1698.01㎡, (略) 享有面积3377.08㎡),标的成交后,两家公司年租金按享有面积比例计算(即 (略) 租金=首年租金成交价×33.46%, (略) 租金=首年租金成交价×66.54%),并分别签订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样按享有面积比例计算。 10、本次招租的租金底价及最终成交价均不含该临时建筑租赁价值。 11、出租标的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部门申报审批,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出租方予以配合相关工作,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 13、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标的规划用途和标的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4、如因承租人的要求改变土地功能,那么由此产生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户负责承担并缴纳。 15、意向承租方竞得标的物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 16、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审看并了解标的物情况,对自己竞拍标的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7、租赁房产不得做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18、承租方竞得后须提供第三方担保。若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担保方必须为承租方的法人代表或股东;若承租方为自然人,担保方必须为征信良好的其他自然人。担保方担保方式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提供盖有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码证或非法人组织代码证为准,并提供法人身份证;或以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为准。)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1.5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5年3月14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5年3月27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5年3月27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吴先生、叶女士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吴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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