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新01破10号申报债权及一债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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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新01破10号申报债权及一债会公告

新疆维吾 (略) (略) (略) 公告

(2025)新01破1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新疆 (略) 的申请于2025年1月20日裁定受理新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28日指定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新疆 (略) 管理人。因本案案情简单,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新疆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4月14日前,向新疆 (略) 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新疆维吾 (略) (略) (略) 会展大道1119号晚报大厦B座8楼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略);联系人:常微;联系电话:(略))申报债权。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 (略) 裁定认可最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疆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4月25日11时 (略) (略) 第39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略) (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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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略) , (略) ,乌鲁木齐

新疆维吾 (略) (略) (略) 公告

(2025)新01破1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新疆 (略) 的申请于2025年1月20日裁定受理新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28日指定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新疆 (略) 管理人。因本案案情简单,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新疆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4月14日前,向新疆 (略) 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新疆维吾 (略) (略) (略) 会展大道1119号晚报大厦B座8楼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略);联系人:常微;联系电话:(略))申报债权。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 (略) 裁定认可最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疆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4月25日11时 (略) (略) 第39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略) (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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