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皖1022强清1号休宁国君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休宁国 (略)
强制清算公告
2025年2月8日,安徽省休 (略) 作出(2025)皖1022清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 (略) 场 (略) 对休宁国 (略) (以下简称“国君浩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安徽雄风律师 (略) 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江学真。现清算组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君浩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向清算组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 (略) 、清算组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略) 的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国君浩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24号13-14号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江学真,电话:(略)。
特此公告。
休宁国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休宁国 (略)
强制清算公告
2025年2月8日,安徽省休 (略) 作出(2025)皖1022清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 (略) 场 (略) 对休宁国 (略) (以下简称“国君浩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安徽雄风律师 (略) 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江学真。现清算组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君浩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向清算组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 (略) 、清算组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略) 的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国君浩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24号13-14号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江学真,电话:(略)。
特此公告。
休宁国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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