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57.89%股权(114130.3676万股股份)
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57.89%股权(114130.3676万股股份)
项目编号 | S 点击查看>> D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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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 . * %股权( 点击查看>> . * 万股股份) |
转让方名称 | 中 (略) 有限公司 |
(略) 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 . * |
挂牌价格 | * ,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点击查看>>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截止 * 日,标的企业注册资金为 * , * . * 万元。标的企业已将截止 * 年 * (略) 的未分配利润 * .5亿元向转 (略) 现金分配,转让方已分别按 (略) (略) 现金向 (略) 现金增资,增资后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 * , * . * 万元。 2、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 (略) 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的股东根据其实缴出资比例共同承担或享有。 3、本项目成交后,需根据实际成交情况确定是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 4、其 (略) 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本次转让只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须为由3至8家意向受让方组成。 联合体中单 * 意向受让方或者同 * 控制下的多家意向受让方合计受让标的企业股权不超过 * . * %;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各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并支付意向受让方认购挂牌价格 * %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须在挂牌截止日 (略) 时间 * : * 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2、 (略) 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 (略) 提交以下资料后, (略) 查阅项目相关资料。提交资料包括: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②《保密承诺书》( (略) 备查)。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资料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 (略) 涉评估报告、 (略) 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 (略) 尽职调查, (略) 之内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3、如挂牌期满,交纳保证金并经受让资格确认后只征集到 * 家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略) 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将根据相关产权交易协议自动转为交 (略) 分; (略) 中规定的保证金扣除情形的,该等 (略) 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4、经资格确认后,若非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原因,出现以下任何 * 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其他任何方式退出或终止参与本股份转让项目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联合体意向受让方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因违反挂牌或交易过程中作出的任何承诺或出现交易规则 (略) 为而被取消投资资格的;(6)经转让方确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公告挂牌要求的。 5、联合体中的各意向受让方均须对 (略) 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次性支付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2) (略) 收到交易价 (略) 收到 (略) 交易价款划转至转 (略) 账户。(3)接受经《关于同意实施 (略) 改制引战和员工持股方案的批复》(中信有限[ * 号) (略) 治理结构和员工持股方案( (略) 备查)。(4)联合体中各意向受让方及控制意向受让方的任何 * 方和意向受让方控制的企业不得主要从事汽 (略) 件生产制造(以下情形除外:①前述企业涉及的 * 年合并财务报表内汽 (略) 件生产制造业务收入规模不超过1亿元;②意向受让方为非汽 (略) 件生产制造企业及 (略) 业的关联 (略)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或其控制或管理的企业。)(5)联合体中应包含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包含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意向受让方。(6)联合体中1/2以上(含本数)的意向受让方(或管理/控制意向受让方的任何 * 方)的资产规模不低于 *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为避免疑义,若意向受让方为基金的,则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实际控 (略) 或企 (略) 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为准)。(“控制”根据意向受让方注册地的法律法规以及 (略) 采用的企业会计准则予以界定;“主要从事”是指 * 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汽 (略) 件生产制造业务收入(不包括贸易及委托加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超过 * %;“ (略) 业”是指于汽 (略) 件生产制造企业工作,或控制汽 (略) 件生产制造企业;“关联方”是指该主体控制、或对其控制、或共同受第 * 方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非法人实体或自然人) |
项目编号 | S 点击查看>> D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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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 . * %股权( 点击查看>> . * 万股股份) |
转让方名称 | 中 (略) 有限公司 |
(略) 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 . * |
挂牌价格 | * ,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点击查看>>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截止 * 日,标的企业注册资金为 * , * . * 万元。标的企业已将截止 * 年 * (略) 的未分配利润 * .5亿元向转 (略) 现金分配,转让方已分别按 (略) (略) 现金向 (略) 现金增资,增资后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 * , * . * 万元。 2、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 (略) 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的股东根据其实缴出资比例共同承担或享有。 3、本项目成交后,需根据实际成交情况确定是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 4、其 (略) 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本次转让只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须为由3至8家意向受让方组成。 联合体中单 * 意向受让方或者同 * 控制下的多家意向受让方合计受让标的企业股权不超过 * . * %;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各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并支付意向受让方认购挂牌价格 * %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须在挂牌截止日 (略) 时间 * : * 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2、 (略) 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 (略) 提交以下资料后, (略) 查阅项目相关资料。提交资料包括: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②《保密承诺书》( (略) 备查)。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资料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 (略) 涉评估报告、 (略) 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 (略) 尽职调查, (略) 之内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3、如挂牌期满,交纳保证金并经受让资格确认后只征集到 * 家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略) 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将根据相关产权交易协议自动转为交 (略) 分; (略) 中规定的保证金扣除情形的,该等 (略) 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4、经资格确认后,若非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原因,出现以下任何 * 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其他任何方式退出或终止参与本股份转让项目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联合体意向受让方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因违反挂牌或交易过程中作出的任何承诺或出现交易规则 (略) 为而被取消投资资格的;(6)经转让方确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公告挂牌要求的。 5、联合体中的各意向受让方均须对 (略) 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次性支付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2) (略) 收到交易价 (略) 收到 (略) 交易价款划转至转 (略) 账户。(3)接受经《关于同意实施 (略) 改制引战和员工持股方案的批复》(中信有限[ * 号) (略) 治理结构和员工持股方案( (略) 备查)。(4)联合体中各意向受让方及控制意向受让方的任何 * 方和意向受让方控制的企业不得主要从事汽 (略) 件生产制造(以下情形除外:①前述企业涉及的 * 年合并财务报表内汽 (略) 件生产制造业务收入规模不超过1亿元;②意向受让方为非汽 (略) 件生产制造企业及 (略) 业的关联 (略)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或其控制或管理的企业。)(5)联合体中应包含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包含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意向受让方。(6)联合体中1/2以上(含本数)的意向受让方(或管理/控制意向受让方的任何 * 方)的资产规模不低于 *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为避免疑义,若意向受让方为基金的,则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实际控 (略) 或企 (略) 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为准)。(“控制”根据意向受让方注册地的法律法规以及 (略) 采用的企业会计准则予以界定;“主要从事”是指 * 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汽 (略) 件生产制造业务收入(不包括贸易及委托加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超过 * %;“ (略) 业”是指于汽 (略) 件生产制造企业工作,或控制汽 (略) 件生产制造企业;“关联方”是指该主体控制、或对其控制、或共同受第 * 方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非法人实体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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