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发电厂二次专场交易公告(2020年6月份)
乌海发电厂二次专场交易公告(2020年6月份)
蒙能国际计 (略) (略) 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 、交易时间
* 日 * : * - * : * 。
* 、交易资格
( * )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及煤炭经销企业,不同煤炭企业,如属于同 * 法人或同 * 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 * 煤种的交易。
( * )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5万元,若交易商参与多个煤种提报,则保证金按相应比例增加。
* 、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 (略) 。
* 、煤炭质量标准(表 * )
品种 系列 | 煤种 | 基准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全水(Mar)(%) | 灰分 (Aad)(%) | 全硫 (St,d)(%) | 粒度(mm) | 灰熔点 (ST) (℃) | 挥发分 (Vdaf) (%) |
(略) 采购 | 混煤 | * | ≦ * | ≦ * | ≦1.8 | < * | > * | > * |
* 、 * 年6 (略) 第 * 次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 年6月份第 * 次委托价及采购量(表 * )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委托价 (元/吨) | 最小提报量(万吨) | 最大提报量(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略) 采购标段 | (略) 蒙电 (略) (略) 煤场 | 混煤 | * | ≥1 | ≤1 | 1 | 汽运 |
备注:1、结算依据以购方煤质化验结果及过磅数量质价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为准。
2、汽车运输交 (略) 交货,委托 (略) 含税价。
※3、拉运 (略) 为自卸车,否则卸煤费自理。如 (略) ,运煤车辆为非自卸车,需签订相关的卸车安全协议, (略) 接卸的过程中发生人身车辆安全事故,我公司概不负责。
* 、要求
( * )每日供煤量按购方实际需求为准,或保持均衡供煤。
( * )以各煤种基准指标为标准,具体质价及兑现率考核办法
1.计价原则: (略) 热值考核办法, (略) 硫分考核办法。
2.热值考核办法: (略) 热值考核办法, (略) 硫分考核办法。
3.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合同兑现率低于 * %(不含 * %)的,从最终结算煤款金额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单合同最大 * 万元),若结算煤款金额不足合同总金额的5%, (略) 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 * %时, (略) 沟通。 (略) 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 * %,超过 * %的部分将被 (略) 为处理,拒 (略) 分煤款。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 * %,则根据实际情况, (略) 上述考核办法。
4.热值考核办法: (略) 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Qnet,ar等于 * 大卡∕千克( * . * MJ/kg)执行合同价,Qnet,ar高于 * 大卡∕千克( * . * MJ/kg),自 * 大卡∕千克( * . * MJ/kg)起,,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合同价÷合同热值)元/吨, * 大卡/千克( * . * MJ/kg)<Qnet,ar< * 大卡∕千克( * . * MJ/kg),自 * 大卡∕千克( * . * MJ/kg)起,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2元/吨。Qnet,ar等于 * 大卡/千克( * . * MJ/kg),执行单独、单 (略) 价(合同价-(合同价÷合同热值* * *2))÷2( * 舍 * 入取整)元/吨(含税)结算。 (略) 煤热值低于 * 大卡∕千克( * . * MJ/kg),不计入全月加权平均热值,采取单独、单批次结算, (略) 价(合同价-(合同价÷合同热值* * *2))÷2( * 舍 * 入取整)元/吨(含税)基础上按照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2元/ (略) 考核。
5.硫分考核办法: (略) 煤各批次硫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0.8%,每低0. * %奖励0. * 元/吨;St,d≤1.8%不考核。1.8%<St,d≤2.1%,自1.8%起,每超0. * %扣0.2元/吨;2.1%<St,d≤2.4%,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自2.1%起,每超0. * %扣0.4元/吨;St,d>2.4%,不计入全月加权,采取单批次结算,自2.4%起,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 * %扣0.6元/吨。
( * )电煤数 (略) 过衡数量为准,实际交货量原则上不超成交量。
* 、煤炭质量验收
( * )煤炭数 (略) 过衡数量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供需双 (略) 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 * )质 (略) 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 * ) (略) 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略) 。
( * )正常情况下,需方保存供方备查煤样两个月。在两个月内如供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即时告知需方保留备查煤样,到双方共同认可 (略) 门重新化验。未提出异议的视供方对化验结果认可, (略) 理煤样。
( * )化验方 (略) * 个工作日内将化验报告单传至对方,相关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化验单 *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性报告,或协商解决,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新取样复检。
( * ) (略) 煤属下列情形之 * ,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煤,需方可酌情扣吨,情节严 (略) , (略) 的不予结算煤款。
* 、货款支付
采用 * 票送票制, * %现金电汇的结算方式,需方收到供方提供收货单位出具正规的磅单或化验结果予以支付该批次煤款的 * %,合同结束,需方在收到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供方支付剩余货款。
* 、 (略) 理
( * ) (略) 理
1.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 (略) 提出退保证金申请, * 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2.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非购方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 (略) 考核,当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 * %,按(成交量× * %-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3.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 * %以上(含 * %),可在煤炭 (略) 期满后 * 日内,由交易商申请, (略) 及 (略) (略) 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4. (略) 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 (略) (略) 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 (略) 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5.保证金
单位: (略) (略)
(略) : (略) (略)
账户: 点击查看>>
( * )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由内蒙 (略) (略) 列依次增补, (略) 价若与放弃合同单位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放弃方按增补数量弥补增补 * 方。
( * )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违法, (略) (略) 理结果为准。
十、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 (略) (略) 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 (略) (略) 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 * 、 (略) 期
从 * 日0: (略) ,至 * 日 * : * 止。
* 〇 * 〇年 * 月 * 十 * 日
蒙能国际计 (略) (略) 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 、交易时间
* 日 * : * - * : * 。
* 、交易资格
( * )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及煤炭经销企业,不同煤炭企业,如属于同 * 法人或同 * 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 * 煤种的交易。
( * )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5万元,若交易商参与多个煤种提报,则保证金按相应比例增加。
* 、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 (略) 。
* 、煤炭质量标准(表 * )
品种 系列 | 煤种 | 基准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全水(Mar)(%) | 灰分 (Aad)(%) | 全硫 (St,d)(%) | 粒度(mm) | 灰熔点 (ST) (℃) | 挥发分 (Vdaf) (%) |
(略) 采购 | 混煤 | * | ≦ * | ≦ * | ≦1.8 | < * | > * | > * |
* 、 * 年6 (略) 第 * 次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 年6月份第 * 次委托价及采购量(表 * )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委托价 (元/吨) | 最小提报量(万吨) | 最大提报量(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略) 采购标段 | (略) 蒙电 (略) (略) 煤场 | 混煤 | * | ≥1 | ≤1 | 1 | 汽运 |
备注:1、结算依据以购方煤质化验结果及过磅数量质价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为准。
2、汽车运输交 (略) 交货,委托 (略) 含税价。
※3、拉运 (略) 为自卸车,否则卸煤费自理。如 (略) ,运煤车辆为非自卸车,需签订相关的卸车安全协议, (略) 接卸的过程中发生人身车辆安全事故,我公司概不负责。
* 、要求
( * )每日供煤量按购方实际需求为准,或保持均衡供煤。
( * )以各煤种基准指标为标准,具体质价及兑现率考核办法
1.计价原则: (略) 热值考核办法, (略) 硫分考核办法。
2.热值考核办法: (略) 热值考核办法, (略) 硫分考核办法。
3.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合同兑现率低于 * %(不含 * %)的,从最终结算煤款金额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单合同最大 * 万元),若结算煤款金额不足合同总金额的5%, (略) 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 * %时, (略) 沟通。 (略) 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 * %,超过 * %的部分将被 (略) 为处理,拒 (略) 分煤款。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 * %,则根据实际情况, (略) 上述考核办法。
4.热值考核办法: (略) 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Qnet,ar等于 * 大卡∕千克( * . * MJ/kg)执行合同价,Qnet,ar高于 * 大卡∕千克( * . * MJ/kg),自 * 大卡∕千克( * . * MJ/kg)起,,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合同价÷合同热值)元/吨, * 大卡/千克( * . * MJ/kg)<Qnet,ar< * 大卡∕千克( * . * MJ/kg),自 * 大卡∕千克( * . * MJ/kg)起,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2元/吨。Qnet,ar等于 * 大卡/千克( * . * MJ/kg),执行单独、单 (略) 价(合同价-(合同价÷合同热值* * *2))÷2( * 舍 * 入取整)元/吨(含税)结算。 (略) 煤热值低于 * 大卡∕千克( * . * MJ/kg),不计入全月加权平均热值,采取单独、单批次结算, (略) 价(合同价-(合同价÷合同热值* * *2))÷2( * 舍 * 入取整)元/吨(含税)基础上按照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2元/ (略) 考核。
5.硫分考核办法: (略) 煤各批次硫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0.8%,每低0. * %奖励0. * 元/吨;St,d≤1.8%不考核。1.8%<St,d≤2.1%,自1.8%起,每超0. * %扣0.2元/吨;2.1%<St,d≤2.4%,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自2.1%起,每超0. * %扣0.4元/吨;St,d>2.4%,不计入全月加权,采取单批次结算,自2.4%起,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 * %扣0.6元/吨。
( * )电煤数 (略) 过衡数量为准,实际交货量原则上不超成交量。
* 、煤炭质量验收
( * )煤炭数 (略) 过衡数量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供需双 (略) 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 * )质 (略) 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 * ) (略) 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略) 。
( * )正常情况下,需方保存供方备查煤样两个月。在两个月内如供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即时告知需方保留备查煤样,到双方共同认可 (略) 门重新化验。未提出异议的视供方对化验结果认可, (略) 理煤样。
( * )化验方 (略) * 个工作日内将化验报告单传至对方,相关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化验单 *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性报告,或协商解决,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新取样复检。
( * ) (略) 煤属下列情形之 * ,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煤,需方可酌情扣吨,情节严 (略) , (略) 的不予结算煤款。
* 、货款支付
采用 * 票送票制, * %现金电汇的结算方式,需方收到供方提供收货单位出具正规的磅单或化验结果予以支付该批次煤款的 * %,合同结束,需方在收到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供方支付剩余货款。
* 、 (略) 理
( * ) (略) 理
1.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 (略) 提出退保证金申请, * 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2.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非购方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 (略) 考核,当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 * %,按(成交量× * %-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3.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 * %以上(含 * %),可在煤炭 (略) 期满后 * 日内,由交易商申请, (略) 及 (略) (略) 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4. (略) 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 (略) (略) 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 (略) 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5.保证金
单位: (略) (略)
(略) : (略) (略)
账户: 点击查看>>
( * )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由内蒙 (略) (略) 列依次增补, (略) 价若与放弃合同单位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放弃方按增补数量弥补增补 * 方。
( * )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违法, (略) (略) 理结果为准。
十、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 (略) (略) 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 (略) (略) 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 * 、 (略) 期
从 * 日0: (略) ,至 * 日 * : *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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