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彭炎继(公民身份号码:445381********2516 ) :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食药东区处字〔2019〕3-58号):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在中山市东区起湾村银湾南路花鸟街13号从事提供餐饮服务活动,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我局东区分局查获,查明违法所得2129元。
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市监食药东区听告字〔2019〕3-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未经许可从事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
2、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斜面海鲜柜(HX-18T)”1台、“低碳环保超劲猛火炉”1台、“不锈钢烧烤炉”1台;
3、没收违法所得2129元;
4、罚款80000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 林先生联系电话: 0760-********
特此公告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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