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毒大数据云南中心(三期)云南公安智慧法治平台建设项目(二次)(重新采购)--质疑澄清
国家禁毒大数据云南中心(三期)云南公安智慧法治平台建设项目(二次)(重新采购)--质疑澄清
关于对“国家禁毒大数据云南中心(三期)云南公安智慧法治平台建设项目(二次)(重新采购)”招标文件质疑函的答复
各供应商:
我公司于2020年7月7日收到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对“国家禁毒大数据云南中心(三期)云南公安智慧法治平台建设项目(二次)(重新采购)”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质疑公司提出的质疑函答复如下: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0年7月7日
三、质疑项目名称:国家禁毒大数据云南中心(三期)云南公安智慧法治平台建设项目(二次)(重新采购)
四、质疑项目编号:玮元-A*******
五、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技术部分-技术响应程度中,平台门户要求“从需求理解、建设思路、系统逻辑等方面提供各类门户功能设计说明”、法治管理中枢要求“提供系统各项功能设计说明”、智能风险监督要求“提供风险监督点模型设计说明”、智能闭环管理要求“提供三中心数据汇聚内容与方法说明”、智能应用服务要求“提供系统各项功能设计说明”。数据库建设要求“提供三类数据库各项内容说明”。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项目需求-2.2.3.1.1九类风险预警模型中要求“风险预警监督点数量不少于250个,每个监督点应说明风险监督内容以及具体实现方式。”
事实依据:上述招标文件内容中所要求平台门户“各类门户功能设计说明”、法治管理中枢“系统各项功能设计说明”、智能风险监督“风险监督点模型设计说明”、智能闭环管理“三中心数据汇聚内容与方法说明”、智能应用服务“系统各项功能设计说明”、数据库建设“三类数据库各项内容说明”、“风险预警监督点数量不少于250个,风险监督内容以及具体实现方式”等,只有已经进入实际设计开发过程甚至是已经具有相当成熟度的软件才有可能明确作出具体说明。本项目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为定制性软件开发,这些要求实际已属于项目实施范畴的内容,上述内容应在210日历天的交付周期内根据用户实际需求完成。这些工作在6月30日到7月16日共计17天的投标期限内显然无法完成,并且涉及分值45分之多,除因参与过此项目前期设计而提前有所准备之外,实际上相当于完全排除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中标可能性,具有明显控标倾向。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为了投标人能够准确把握本项目的招标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的规定,因此在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及附件《云南公安智慧法治平台建设项目功能点(0519-01)》中,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说明,对本项目需实现的4055项功能点进行明确和细化,便于各供应商准确把握采购需求,不存在公司“只有已经进入实际设计开发过程甚至是已经具有相当成熟度的软件才有可能明确作出具体说明”的情况。
本项目“技术响应程度”评标办法的设置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商务部分-履约能力要求“2、执法办案监督系统等同类系统获得过国家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的得5分,省级奖励的得3分,市级奖励的得1分,此项评审最多得5分。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投标现场提供证件原件,不完全响应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将“执法办案监督系统等同类系统”获得过科学技术奖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特定行业的奖项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
本项目“执法办案监督系统等同类系统”是对所获奖项和本项目采购需求类似性质的描述,并未限定如司法、教育、医疗、工商等特定行业。因此,不属于以特定行业的奖项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商务部分-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应用软件开发项目合同额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执法办案或执法管理系统建设成功案例。”
事实依据:要求“300万元及以上的执法办案或执法管理系统建设成功案例。”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
本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执法办案或执法管理系统建设成功案例”是对投标人经验能力和本项目采购需求类似性质的描述,并未限定某一行业。在中国有多个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不等同于公安部门。因此,不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和歧视待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本项要求由:“投标人提供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应用软件开发项目合同额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执法办案或执法管理系统建设成功案例”调整为:投标人提供自2016年1月1日以来的执法办案或执法管理系统建设成功案例。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商务部分-投标人业绩要求“合同服务方必须是投标人本身”。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投标人作为合同中软件开发服务提供方完全可以证明投标人的软件开发实力和履约能力,投标人是否为合同服务方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无关,评分办法的业绩要求中限定“合同服务方必须是投标人本身”,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
针对质疑事项4的答复:
“合同服务方必须是投标人本身”,是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合同乙方名称必须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名称一致,即软件开发服务提供方须是投标人本身,只有这样才能证明该合同系投标人参与实施并提供了软件开发服务,该业绩才能被认可。该要求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商务部分-投标人业绩要求“原件扫描件必须至少包含合同双方印章、签字、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模块功能或业务范围等信息内容”。
事实依据:“模块功能或业务范围”并非合同的必须组成部分,应允许供应商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针对质疑事项5的答复:
“模块功能或业务范围等信息内容”,是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与本项目类似性质判断的依据,指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合同标的或者服务内容等实质信息,而不是合同正文必须包含“模块功能或业务范围”等字眼。如合同内容本身无该项信息,可补充提供其他能够表述清楚该合同性质的相关材料。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技术响应-数据库建设,要求“根据本项目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招标内容及要求,投标单位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三类数据库各项内容说明,根据其合理性、针对性、完整性分三档打分”,其中三类数据库未明确是哪三类数据库,且数据库建设的招标内容及要求不完整、不明确。
针对质疑事项6的答复:
智慧法治平台的三类数据库分别为执法业务库、执法主题库以及三中心数据汇聚原始库,其中三中心数据汇聚原始库由大数据平台负责建设,不再纳入本项目承建。因此,评标办法数据库建设部分,由“根据本项目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招标内容及要求,投标单位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三类数据库各项内容说明,根据其合理性、针对性、完整性分三档打分”调整为:根据本项目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招标内容及要求,投标单位结合自身情况提供“执法业务库”和“执法主题库”两类数据库各项内容说明,根据其合理性、针对性、完整性分三档打分。
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由于澄清调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进行顺延: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0年7月27日上午11:00
开标地点: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科发路与科高路交叉口)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 开标厅
请收到此答复后,在答复上注明收件公司名称、签收人及签收日期并加盖公章后发扫描件至QQ邮箱(********6@qq.com)或者现场递交到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业务部。
质疑供应商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提起投诉。
借此机会,感谢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对我公司政府采购工作的关注、支持与理解!
质疑答复人名称(公章):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万宏路奥斯迪商务中心A座10楼
答疑联系人:罗辅、可兆伟、王蒙
联系电话:****-********
答复日期: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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