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学校园智能化系统设备招标公告
实验中学校园智能化系统设备招标公告
微山县实验中学校园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微山县实验中学的微山县实验中学校园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相关手续已齐全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以竞争性谈判的形式选定供应商。现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微山县实验中学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安装、
微山县实验中学的微山县实验中学校园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相关手续已齐全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以竞争性谈判的形式选定供应商。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微山县实验中学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工程调试、售后等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校园广播系统、校园一卡通系统、电子教室、电子阅览室、电子备课室、机房系统。
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所有条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
3、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4、供应商必须同时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及智能建筑专项工程设甲级资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壹级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叁级及以上资质;
5、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且必须为本公司注册);
6、供应商于2008年以来必须承揽过500万元及以上的同类工程,并提供有效合同原件;【注:同类工程为教育系统内的小学、中学、大学、职业(专项)教育(如:技校、党校、卫校、体校等)智能化工程。】
7、能独立完成产品的供货、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有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采购文件发售时间:
1、时间安排:
2012年5月16日至2012年5月23日止,上午8:30时-11:30时,下午2:30时-5:00时在微山县招标投标中心报名(节假日除外)。
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另行通知。
2、报名地点:微山县招标投标中心 (地址:微山县中国银行九楼)
联系人:孟鹏鹏 联系电话:****-*******
采购文件领取地点: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即采购文件的发售单位)
地址:济宁市置城国际A座826室(济宁市金宇路与火炬路交叉路口东北角)
联 系 人:王琳 联系电话: ****-******* 135*****805
四、若有疑问或须澄清的内容请联系采购代理机构
五、公开报价时间及地点:以采购文件规定为准。
六、其他:供应商报名时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项目经理的一级建造师证原件、业绩原件(有效施工合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以及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一份,并填写政府采购报名表。
备注:
1、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查询对象为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
4、供应商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除了申请理由及事项外,还应包括单位具体名称、地址、注册时间,开户银行及银行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承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询。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卜凡芳 联系电话:****-*******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投标中心、采购人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采购活动。
6、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七、联系电话
采 购 人:微山县实验中学
联 系 人:夏可建
联系电话:135*****196
项目管理公司:上海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冯丕人
联系电话:187*****906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 琳
联系电话:****-******* 135*****805
2012年5月16日
附件: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因 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 (单位/个人)等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附1:有效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2:被查询单位名单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
1份由预防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单位/申请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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