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开区连环村1#105(1-2层)商铺出租
合肥经开区连环村1#105(1-2层)商铺出租
发布时间:2020-07-14 17:52
合肥经开区连环村1#105(1-2层)商铺出租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经开区连环村1#105(1-2层)商铺出租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0AJJCJ00010 | ||||||||||
委托方 |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2020年7月14日17:00始至2020年8月3日17: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经开区连环村1#105(1-2层)商铺出租 | 1-2层 | 126.98 | 3 | 6.86 | 0.6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长岗新航路与金莲花路交口,为连环村四幢商业楼区域。 2.标的权属情况:商铺建筑面积为126.98平方米/间,为1-2层建筑。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瑕疵说明及承租人注意事项: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应及满足《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租赁目的不能达到或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 租赁房屋及场地的用途为美容美发。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租赁目的不能达到或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 6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为中标价,以后每年租金按上年租金的2%比例递增。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年租金的30%,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后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一) 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意向承租方的营业范围须有美容美发服务业态;可包含美容美发用品、用具、仪器、日化洗涤用品销售等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项目)。;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3.意向承租方须具有1家(含1家)以上美容美发资质实体店。(线下实体店须与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一致) | |||||||||||
三、承租条件 |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业态、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意向承租人应现场踏勘出租标的,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即使面积存在误差,但不调整中标租金。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自行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解除、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特别说明: 1、租赁房屋以现状出租;房屋按现状交付承租人后,在租赁期内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承租人负责,但非承租人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2、出租方按房屋现状交付承租方,承租方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除外)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3、承租方同意接受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承租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4、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出租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承租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内如《房屋租赁证》有效期届满,则承租方需及时重新办理;如承租方未能按本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有关部门要求出租方缴纳租赁证办理费用,出租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缴纳给有关部门,同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6、如因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出租人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承租人承担。 7、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租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租赁目的不能达到或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 | |||||||||||
四、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企业库注册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的,则按意向承租方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确定承租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承租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出租。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保证金账号如下: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竞价现场评委会审核)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出租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
资格审查材料的递交方式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经开区连环村1#105(1-2层)商铺出租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0年8月4日0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398号B座1楼1号开标室(翡翠路与石门路交口)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 ||||||||||
五、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1会议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交易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1会议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免收 | ||||||||||
六、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 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七、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 | ||||||||||
技术支持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7月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经开区连环村1#105(1-2层)商铺出租项目(2020AJJCJ00010)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方名称:
意向承租方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经开区连环村1#105(1-2层)商铺出租项目(项目编号:2020AJJCJ00010)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资产出租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经开区连环村1#105(1-2层)商铺出租项目(项目编号:2020AJJCJ00010)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注:意向承租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承 诺函
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对出租公告及其附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经开区连环村1#105(1-2层)商铺出租项目(编号:2020AJJCJ00010)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及其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出租文件所附《资产出租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资产出租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电话:
年月日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经开区连环村1#105(1-2层)商铺出租项目(2020AJJCJ00010)
报价单
意向承租方名称:
意向承租方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经开区连环村1#105(1-2层)商铺出租项目 |
项目编号 | 2020AJJCJ00010 |
意向承租方全称 | |
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元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 要求 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1、租赁商铺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长岗新航路与金莲花路交口,为连环村四幢商业楼区域。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为126.98平方米/间,为1-2层建筑。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应满足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租赁目的不能达到或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叁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交付给甲方。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商铺租金元/月(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计算),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年度基础上上浮2%。
(二)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元),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乙方提前30日支付至甲方。
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导致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乙方逾期未接收的,自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限及租金。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合格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涉及向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负责办理;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使该房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和发生放障的,乙方应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聘用具有相关资质的维修公司在3日内进行修复。乙方在3日内未予修复,则甲方有权代为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修复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如乙方不配合或阻扰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依法依规经营过程中,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风险及责任自负。
(二)租赁期间,租赁物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破坏、毁损周边绿化,不得随意改建、搭建房屋,不得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场地及附属设施进行任何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如乙方发生破坏、毁损绿化、随意改建、搭建房屋等违约行为,甲方每次扣除违约金500-2000元。如乙方进行任何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甲方每次扣除违约金2000-5000元,直至解除合同。
(三)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场地管理规定,做好租赁区域绿化(如有的话)保洁工作及水电设施等日常维护工作,配合甲方做好日常检查及管理,积极配合上级检查、文明创建等工作。在合同期满前一月内,乙方必须恢复租赁场地范围内的全部原状。如乙方不遵守甲方场地管理规定,甲方每次扣除违约金200-500元。如乙方未做好租赁场所的美观、整洁和租赁区域绿化保洁工作、水电设施等日常维护工作,未配合甲方做好日常检查及场站管理,未积极配合上级检查、文明创建等工作,甲方每次扣除违约金200-1000元。
(四)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租赁期内,乙方须与属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甲方和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单价按照同类物业单价执行。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二)在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乙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达30日的。
3、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1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首年租金的30%。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首年租金30%的违约金(?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首年租金的30%。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除须补交租金、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逾期款项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返还房屋的,应按照当时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乙方使用该房屋地址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的,须在租赁到期日或本合同终止日之10日内迁出该房屋地址,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迁出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时日租金两倍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以甲方损失为限。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案份。
委托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承租方确定后,转让方与承租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合肥经开区连环村4#101(1-2层)商铺出租租赁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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