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稀土项目-混凝土采购招标
有研稀土项目-混凝土采购招标
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商品混凝土供应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投标函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投标须知
一、招标概况
1.招标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3.工程地点:河北省燕郊开发区留山大街北侧、国科稀土公司东侧
4.工程概况:26407.71m2
二、工程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工程1#厂房、2#厂房、3#厂房及综合楼主体结构、二次结构、装饰工程、零星混凝土供应。
三、招标要求
1.本分包工程招标形式采用:邀请招标形式。
2.承包方式:单价包干,包料、包运输、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服务。
3.工期要求:
供货日期:按招标方现场通知的具体时间
退场日期:以招标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4.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
4.1投标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完全符合相应国标要求。
4.2因投标方所供产品质量问题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投标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截标日期的要求
本工程招标截标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
标书送达地址: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吴志昆
联系电话:15983817992
四、质量标准: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安排组织本工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与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乎规范并满足工程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及设计的要求。
2.膨胀剂、减水剂、抗冻剂、缓凝剂、早强剂、泵送剂、速凝剂、防水剂等外加剂是经国家权威部门许可的绿色环保无污染无毒害的产品。供方应事先提供外加剂的产品说明书、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并经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需方有权对使用在本工程上的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
4.标准与规范:预拌混凝土质量与其组成材料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供应混凝土配合比须满足所有试块标养强度达到设计强度115%及以上。
5.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龄期、有无抗渗要求、技术要求(塌落度、外加剂)及其它技术要求等与工程项目技术部确定。
6.乙方所供混凝土的试块合格报告不能免除实际混凝土施工后的质量问题,如在以后的各种检测中发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仍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对乙方提出索赔。
7.本工程乙方负责供应的混凝土由乙方负全部质量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配合比质量、计量质量、运输质量、搅拌质量及泵送质量。
8.由于乙方混凝土质量原因造成甲方返工、工期拖延等,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进一步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9.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乙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塌落度由甲方专业人员现场抽测,强度试验委托甲方指定试验室进行检测。
10.乙方必须配合接受甲方不定期对混凝土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检工作。
五、报价要求:
单价包含根据甲方编制的混凝土施工方案所要求的属于乙方范围内的搅拌费、运输费、水泥费、砂石材料费、外加剂、燃料动力费、搅拌水电费、搅拌站维修保养费、泵送设备运输维修保养费、试验费、资料及整理费、人工费、劳保费、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人工物料上涨等风险费和各种政府收费等所有完成本分包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及费用,且还应包括混凝土出厂价格试块的配置、试验、养护、报检(由乙方负责送检、报检,其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提供提交合格的报告、送检组数及质检站开具的正规税务发票)、政府部门、业主、监理、甲方要求的资料等费用;
价格为含税综合单价,包含提供足够的运费、装卸费但不仅限于此,投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涨价。
六、商品混凝土的计量
1.本工程混凝土方量结算按施工图及设计变更计算净用量为准(不扣除钢筋所占体积,也不考虑损耗;按定额计算规则为准计量),作为每月混凝土方量核算的依据和最终结算的依据,甲方签收的混凝土的小票单据只能作为乙方送货到甲方现场的证明,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在无法用施工图纸正常计量的情况下,(以甲方现场的书面通知为准),采用以下方式计量。
2.按实计算的部位:非主体结构混凝土(如二次结构、后浇带、防水保护层、垫层、塔基基础、道路、地平),由甲方工程部、物资部现场共同收小票计量(甲方工程部有效签字人:李刚 ,物资部有效签字人:张国金 ,商务部有效签字人:吴志昆 ,混凝土小票必须有上述三个部门的有效签字人共同签字方可作为结量依据,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均视为无效,人员若有调整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混凝土供应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供应混凝土的数量,如果发现一次亏方或多次亏方的现象,同一批次混凝土的结算方式如下:结算量 = 预拌混凝土交货单结算量×结算比例,其中,结算比例根据亏方量最严重的一次(超出国家允许范围)进行计算,结算比例 = 当次实际混凝土供应方量÷当次预拌混凝土交货单所填供应量。(此部位必须经过甲方现场主管责任师、甲方商务经理、甲方项目经理、乙方代表的共同签字认可方才有效,缺少任何一方均无效且均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备注:以下情况不予计量
a、与需方申请标号、部位不符合的;
b、发货单/交货单填写不全或者发生涂改的;
c、混凝土到现场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附件约定要求的;
d、到现场后直至浇注前超过初凝时间的、终凝时间超过规定的;
e、超过需方申请数量的,需方追加的计划除外;
f、到现场后产生离析、分层的;
g、进场检查不合格,擅自添加外加剂或者兑水后达到标准的;
h、浇注后发生混凝土质量问题;
i、二十八天强度报告判定不合格的;
j、因供方其他原因被勒令退货的。
3.核算程序:乙方在付款当月的20日将上月15日至本月15日的供应量及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原件(甲方审核后退还乙方)及复印件报送甲方,甲方将根据第7.3款规定进行确认。
4.在以图算为结算方量的工程部位,如乙方对供货量与图算量误差存有异义,乙方应在次月5日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双方共同核算方量。超过5日,未提出异议,乙方认同以图纸计算的净用量为结算方量。
5.每次混凝土浇筑前的润泵砂浆费用已经包含在各个标号砼单价中,不再单独计取。因乙方原因导致堵管以及混凝土浇筑后洗管所消耗的砼量已经考虑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6.下列情况不予计量:
(1) 与甲方申请标号、部位不符合的;
(2) 发货单/交货单填写不全的;
(3)混凝土到现场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
(4)到现场后直至浇筑前初凝时间、终凝时间超过规定的;
(5)到现场后产生离析、分层泌水的;
(6)乙方擅自兑水的;
(7)因乙方原因被退货的;
(8)浇筑后发生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如产生裂缝等;
(9)28天强度报告判定不合格的;
(10)其他甲方认为不应当予以确认的
七、投标方的工作内容:
本工程中标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 所提供的商品混凝土的实际性能满足招标方工程的使用要求。
2. 提供产品涉及的技术说明书、设计标准规范、产品规范、工程标准规范、验收标准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定职责、条例、规范及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特别要求。
3.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机械出现故障、零件损坏,由投标方负责维修,保证招标方工作不受影响。
八、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及时间:
1.商品混凝土及其运费、泵送等价格见合同约定价格。
2.价款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总价确定依据以下资料:
1). 本合同的固定价。
2). 按本合同约定计算原则计算的实际工程量。
3.甲方不支付乙方预付款 。
4.工程量结算:乙方每月15日前上报经验收合格工程量的进度款申请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14日核实已完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待核实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付至75%,所有混凝土供货完毕后付至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待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尾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到期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完毕。
5.工程所需上缴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自行缴纳。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乙方所在的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缴纳税金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造成重复纳税,损失由乙方承担。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抬头开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发票右下角备注栏需填写工程名称及工程地址,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向甲方提供适用税率为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因乙方发票问题,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选择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原有物资结算金额或欠款额不变。若因乙方无法提供合格的发票影响甲方税金抵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税款。
乙方向甲方申请本合同下的款项并提供相关发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增值税发票管理详见本条以下相关约定。本合同乙方享有的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5.1发票的送达: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以快递方式送达中,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快递后发现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本条第7.8.3.2款情形之一而向乙方提出拒收的,不视为甲方已签收。
5.2 不合规发票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如下:
a)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b)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c)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d)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e)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f)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g)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能提供防伪税款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h)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5.3拒收发票的处理:
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本条第7.8.3.2款情形之一的,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若因甲方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甲方应在拒收的同时向乙方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本款中甲方约定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5.4因发票违约的违约及合同解除
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本条第7.8.3.2款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第六款约定外,乙方还应按照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因甲方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
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本条第7.8.3.2款情形超过3次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乙方除按照本款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5进项税额发生变化的情形处理
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5.6违约金开票
若甲方从货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照扣除前的货款或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均为含税金额,在甲方支付违约金前,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5.7发票遗失的处理
如果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5.8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6.甲方以转帐或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货款。
7.尾款的支付:
如果乙方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或现场安全文明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将从乙方剩余尾款中酌情扣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在结构验收以前,提交完整的混凝土竣工资料。
8.甲方按上述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项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从业主获得此部分工程款项,因业主资金不到位时乙方应同意暂缓支付工程款项,最长延期付款不超过2个月,延期付款时间乙方不得怠慢工作,不得提出任何索赔。如延迟付款时间超过2个月,甲方按应付账款给予乙方同期贷款利息补贴。
9.甲方对乙方的其它扣款
对于因乙方违约,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而扣除的款项,为甲方的永久扣款,从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10.合同价款中扣取30%作为质量保证金,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扣除乙方的质量保证金: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挽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及费用,同时,扣除相应质量保证金。
(2)如果乙方质量保证情况良好,剩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通过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11.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若甲方代表认为乙方的供货质量、现场管理等方面完成的不好(经权威部门鉴定确认确属混凝土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有可能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甲方代表可对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并在相应的中期付款中暂缓支付部分货款。该款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达到合同有关规定后,甲方在下一期付款中支付给乙方;否则,该暂缓支付部分货款为永久性扣款。
12.付款前提:
12.1相应28天强度报告判定合格;
12.2供方递交了当月完整无缺的技术资料;
12.3浇注后暂时未出现混凝土质量问题;
12.4双方均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量、核对的供应数量无争议,并由甲方公司结算部门主管人员签字盖章后确认。
13.结算工作开展时,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进行结算,按甲方要求的时间递交结算资料及进行结算核对,如乙方逾期不提交报告或不配合结算核对,甲方有权参照工程进度单方办理结算,该结算结果向乙方送达即视为乙方认可,乙方无条件接受,如乙方有疑义以甲方公司名义出具律师函件为准。
14.乙方须将详细的结算及结算所需的所有资料呈交甲方审核确认,同时上报竣工资料,并由甲方各部门签字后方可结算,因乙方验收资料提供不及时导致的结算及付款延迟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后,甲方应及时审核该报告,如有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如乙方拒绝协商或双方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先行办理无争议部分结算,有争议部分双方继续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
15.如遇甲方或工程业主资金困难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未果时,可以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
16.本合同签订后,结算完成前不允许乙方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付款条件比例、结算要求等实质性条款,如乙方提出此类相关事项,视为乙方已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所有款项并就乙方违约进行追责。
九、投标企业信誉及实力的资料:
1.企业信誉及实力的资料:
投标方提供具有有效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委托人与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厂址及工程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与之有关的有效资料。
2.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投标承诺书,投标方必须按本招标书的内容和相对应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按照先承诺目标,再承诺处罚(具体经济处罚),最后阐述保证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的措施方法逐项编制;即投标方保证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完成招标方对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十、开标及评标
1.招标方将内部组织开标;
2.评标原则:
2.1投标书完整无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格式;
2.2满足招标内容的质量要求,合理低价中标;
2.3能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2.4被认为能够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
2.5付款条件满足招标单位要求或能提出进一步优惠条件的。
投 标 函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单位)
根据贵方为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项目商品混凝土供应招标文件,代理人____________(全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单位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壹份。
(1) 包含价格的投标报价清单;
(2)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
据此函,代理人宣布同意如下:
1.价格说明:
乙方属于: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
乙方适用税率:□ 3% □17%/13%
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合同总价:¥元人民币(暂定)金额大写:(暂定)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人民币,增值税为 元人民币。(明细详见后附)。
本合同商品混凝土单价为含税固定单价,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更改,其中单价中包含但不限于送往工地的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检测费等费用。如乙方未完成合同供货量不予供应的均视为违约。
2. 供货期:按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需要修改)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5.其投标自开标日期有效期为30个日历日。
6.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日期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7.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格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单位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报价清单
序号 | 材料 | 规格 | 单价(元/m3) | 暂定工程量 | 合计(元)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15 | 700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0 | 500 | |||
3 | 商品混凝土 | C25 | 2300 | |||
4 | 商品混凝土 | C30 | 5500 | |||
5 | 商品混凝土 | C35 | 400 | |||
6 | 汽车泵费 | 37米-52米 | 9400 | |||
7 | 汽车泵费 | 52米-62米 | / | |||
8 | 细石/豆石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2000 | |||
9 | 早强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 | |||
10 | 冬施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 | 以甲方通知为准 | ||
11 | 抗渗W6、P8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400 | |||
12 | 抗冻融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 | |||
13 | 微膨胀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 | |||
14 | 无砂砼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 | |||
15 | 无收缩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 | |||
合计 |
注:此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最终结算按实际进场量结算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人:
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代码。住所地:。
,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兹委托,职务,身份证号:,作为本公司合法代表,以公司负责人身份代表本公司参加“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合同谈判,合同履行,结算办理等一切事务。(被委托人)以本公司名义参与的一切与公司经营行为有关的民事活动皆由本公司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起。
授权范围:招投标活动、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或类似文件签订;接受指示、现场管理或交接、文件签收及认可、代表公司认可双方结算、签订承诺书。
转委托权: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 职务:
委托人: (公司名称及印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编号:西南20-11A*FG001TJ
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
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
采购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买卖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供货签订以下采购供应合同,并在履行合同期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包括的其他文件
1.1 合同附件: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和补充条款等。
1.2 合同履行中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补充合同及合同更改协议(若发生)。
1.3 甲乙双方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1.4 双方签署的结算文件和技术文件
甲方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1.2工程地址:河北省燕郊开发区留山大街北侧、国科稀土公司东侧
1.3结构形式:框架结构/钢结构框架
1.4建筑面积:26407.71m2
1.5建筑檐高:13.85m及13.85m以下
1.6承包范围:1#厂房、2#厂房、3#厂房及综合楼主体结构、二次结构、装饰工程、零星混凝土供应。
供应部位以甲方工程部书面通知为准(在供应砼之前确认,书面通知有效签发人:李刚)。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工期要求、浇筑量大小、乙方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乙方的实际供应能力等因素对供应范围和具体浇筑部位进行明确和调整,对此乙方表示接受,并承诺将竭尽所能严格确保甲方的使用要求。如乙方混凝土供应能力、质量等影响甲方的施工进度或质量,甲方有权减少乙方的供应范围或终止合同并交由其他供应商完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等要求。
第二条乙方工作内容
2.1乙方承担甲方承包工程的商品混凝土供应,清单及单价见后附表。
2.2混凝土供应开始时间:2020年月日(具体供应时间按照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混凝土申请单,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混凝土申请单应满足本合同第六条第6.1款的时间要求)。
2.3混凝土供应总量:9400立方米(暂定)。
2.4混凝土供应至甲方指定的施工位置。
2.5合同价格说明:
乙方属于: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
乙方适用税率:£3% □17%/13%
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合同总价:¥元人民币(暂定)金额大写:(暂定)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人民币,增值税为元人民币。(明细详见后附)。
2.6 合同单价及清单:
序号 | 材料 | 规格 | 单价(元/m3) | 暂定工程量 | 合计(元)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15 | 700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0 | 500 | |||
3 | 商品混凝土 | C25 | 2300 | |||
4 | 商品混凝土 | C30 | 5500 | |||
5 | 商品混凝土 | C35 | 400 | |||
6 | 汽车泵费 | 37米-52米 | 9400 | |||
7 | 汽车泵费 | 52米-62米 | / | |||
8 | 细石/豆石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2000 | |||
9 | 早强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 | |||
10 | 冬施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 | 以甲方通知为准 | ||
11 | 抗渗W6、P8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400 | |||
12 | 抗冻融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 | |||
13 | 微膨胀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 | |||
14 | 无砂砼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 | |||
15 | 无收缩 | 在原标号基础上另加 | / | |||
合计 |
2.7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及要求必须按照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的结构施工图纸中的要求供应。
2.8混凝土中如需要掺加抗拉纤维,除材料费外,不再加收其它费用
2.9本合同混凝土单价为含税固定单价,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更改,固定单价已包含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
2.10本合同混凝土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所有为完成乙方工作范围达到甲方满意所必须的一切费用。
2.10.1此单价为乙方将混凝土运输至施工现场(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并送至甲方指定浇筑构件完成浇筑后的价格;如需使用其他泵送设备需另行收取泵送费用,单价执行合同约定内容。
2.10.2此单价包含根据甲方编制的混凝土施工方案所要求的属于乙方范围内的搅拌费、运输费、水泥费、砂石材料费、外加剂、燃料动力费、搅拌水电费、搅拌站维修保养费、泵送设备运输维修保养费、试验费、资料及整理费、人工费、劳保费、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人工物料上涨等风险费和各种政府收费等所有完成本分包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及费用,且还应包括混凝土出厂价格试块的配置、试验、养护、报检(由乙方负责送检、报检,其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提供提交合格的报告、送检组数及质检站开具的正规税务发票)、政府部门、业主、监理、甲方要求的资料等费用。
2.11乙方提供的汽车泵按合同清单中价格进行收取费用,但必须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若有每次浇筑不足80方汽车泵按元/台班、地泵或车载泵按元/台吧的台班费计算)。以上输送泵也必须满足甲方现场的需求。
2.12混凝土浇筑前的润管砂浆和墙柱底部垫底砂浆费用已经包含在各标号混凝土单价内,不再单独计取。(润管砂浆全部采用同质砂浆,并且乙方应提供盖章签字的同质砂浆配料说明,小票由现场工长签字,物资部进行管理)。泵送完后清洗泵机、泵管已包含在混凝土单价内,不再单独计取。
2.13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若出现堵管情况,现场核实堵管原因,由过失方承担因堵管造成的材料浪费费用。
2.14配合比的确定原则:
2.14.1乙方提供拟用于本工程的经甲方认可的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样料,在浇筑混凝土之前需由乙方、业主、监理共同确认的配合比后方可浇筑。配合比一旦确定,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改变。
2.14.2乙方所提供的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应在合格分供方中采购,并提供材质证明;甲方将监督乙方作好样品的封存。
第三条质量技术及其它要求
3.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安排组织本工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与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乎规范并满足工程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及设计的要求。
3.2膨胀剂、减水剂、抗冻剂、缓凝剂、早强剂、泵送剂、速凝剂、防水剂等外加剂是经国家权威部门许可的绿色环保无污染无毒害的产品。供方应事先提供外加剂的产品说明书、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并经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3需方有权对使用在本工程上的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
3.4 标准与规范:预拌混凝土质量与其组成材料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供应混凝土配合比须满足所有试块标养强度达到设计强度115%及以上。
3.5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龄期、有无抗渗要求、技术要求(塌落度、外加剂)及其它技术要求等与工程项目技术部确定。
3.6乙方所供混凝土的试块合格报告不能免除实际混凝土施工后的质量问题,如在以后的各种检测中发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仍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对乙方提出索赔。
3.7本工程乙方负责供应的混凝土由乙方负全部质量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配合比质量、计量质量、运输质量、搅拌质量及泵送质量。
3.8由于乙方混凝土质量原因造成甲方返工、工期拖延等,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进一步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3.9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乙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塌落度由甲方专业人员现场抽测,强度试验委托甲方指定试验室 进行检测。
第四条 技术及其他要求【项目按工程情况编制,所有项除满足规范要求外均需增加满足本工程设计要求】
4.1 预拌混凝土技术要求:
4.1.1强度: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GB/T50107-2010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2坍落度:根据不同的用途提出具体的要求,在材料和浇筑方法允许的条件下,应采用尽可能低的坍落度和水灰比。
4.1.3含气量:
粗骨料最大公称直径 (mm) | 混凝土最小含气量(%) | |
潮湿或水位变动的寒冷和严寒环境 | 盐冻环境 | |
40.0 | 4.5 | 5.0 |
25.0 | 5.0 | 5.5 |
20.0 | 5.5 | 6.0 |
4.1.4氯离子含量:
环境条件 | 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 ||
钢筋混凝土 | 预应力混凝土 | 素混凝土 | |
干燥环境 | 0.30 | 0.06 | 1 |
潮湿但不含氯离子 | 0.20 | ||
潮湿且含氯离子的环境、盐渍土环境 | 0.10 | ||
除冰盐等侵蚀性物质的腐蚀环境 | 0.06 |
4.1.5碱含量:最大碱含量不应大于3.0KG/m3
环境类别 | 最大水胶比 | 最大氯离子含量(%) | 最大碱含量(kg/m3) | |
一 | 0.6 | 0.3 | 不限制 | |
二 | a | 0.55 | 0.2 | 3.0 |
b | 0.5 | 0.15 | 3.0 |
说明:卫生间、消防水池等适用于二类中的a类环境,地下室底板、外墙、车库顶板适用于二类中的b类环境。
4.1.6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符合规范要求
4.1.7初凝时间:
(1)为了保证混凝土浇筑不出现冷缝,初凝时间不小于45分钟。
(2)要求搅拌站在小票上注明商砼进场时间,超过初凝时间的一律退场处理。
4.2 原材料要求:
4.2.1水泥:
水泥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2011)附录F及本工程设计要求的规定。水泥的品种与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确定;普通混凝土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有特殊需要时,也可选
用其他品种水泥;有抗渗、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处于潮湿环境的混凝土结构,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宜采用低碱水泥。
4.2.2 粗骨料:
粗骨料宜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或卵石;
粗骨料的粒径;
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GB50666-2011-2011)附录F 的规定。
粗骨料的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的规定。
4.2.3 细骨料:
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机制砂,并应对以下内容提出要求:
细骨料级配区;
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附录F 的规定。海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的有关规定;在使用海砂以及对集料中氯离子含量有怀疑或有氯离子含量要求时,应按批检验氯离子含量。砂的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的规定。
4.2.4 拌合用水:
混凝土拌合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有关规定。
拌合水应当采用饮用水作为混凝土用水。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的拌制和养护。
4.2.5 外加剂:
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GB8076-2008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外加剂的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混凝土原材料性能以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由外加剂带入的碱含量(以当量氧化钠计)值;
不同品种外加剂首次复合使用时,应检验混凝土外加剂的相容性;
4.2.6 矿物掺合料:
矿物掺合料的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确定,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应分别符合GB1596、GB/T18046、JGJ/T112 的规定
4.3 混凝土的配合比:
4.3.1 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经试配确定,并应对以下内容提出要求:
(1)应在满足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要求的前提下,减少水泥和水的用量;
(2)当有抗冻、抗渗、抗氯离子侵蚀和化学腐蚀等耐久性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的有关规定;
(3)应分析环境条件对施工及工程结构的影响;
(4)单方碱总量及氯离子含量;
(5)试配所用的原材料应与施工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一致。
4.3.2 搅拌站试验室应把试配结果报送到项目部,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监理审查认可。
4.4 特殊混凝土的要求
4.4.1防水混凝土:
防水混凝土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的规定并应对以下内容提出要求。
(1)水泥品种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经试验确定。
(2)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
(3)掺合料;
(4)水泥用量;
(5)砂率;
(6)灰砂比
第五条、甲方职责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赵雨 联系电话13810687073
甲方驻工地代表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为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标准,并履行合同要约、附件、合同洽商变更(若发生)的其它甲方义务。
5.1 提前24小时提出混凝土供应计划,并提交经甲方质检人员 和甲方驻地代表签字《混凝土申请单》给乙方代表。
5.2 向乙方详细介绍混凝土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情况及现场车辆行使停放路线等。首次供应混凝土,应按乙方要求在进入现场转弯处设明显标记或配专人候车。
5.3 为乙方车辆进出现场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场内车辆道路畅通、具备必要的照明条件。
5.4 混凝土运输车辆到现场以后,有专人负责验收,并指挥车辆就位。负责协调解决现场及扰民,混凝土运输车辆冲洗水源等问题。
5.5负责乙方现场设备的保卫,负责解决现场扰民等问题。
5.6甲方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调度,组织人员铺设、迁移管道及泵的到位以保证混凝土的顺利入模并及时浇捣,负责现场混凝土试块的送检。
5.7如因特殊原因在生产期间,需要临时性停工或更改供应计划规定的内容,甲方应提前两小时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8甲方应提前提供给乙方工程结构图,会审纪要及设计更改通知等有关全部资料。
5.9按合同约定付款。
5.10甲乙方代表须保证24小时能联系上,在现场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双方代表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事故。
5.11甲方有权对乙方商混站混凝土生产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乙方职责
乙方代表姓名: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职责:按甲方代表批准的作业计划、甲方代表或其委派人员,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混凝土供应,履行合同要约、附件、合同洽商变更(若发生)的其它乙方义务。保证混凝土及时足量供应到现场。
6.1 按时、保质、保量、连续、均匀向甲方提供本厂生产的合格商品混凝土。
6.2每车混凝土均由乙方随车提供《预拌混凝土送货单》,无《预拌混凝土送货单》的甲方有权拒收。
6.3 乙方按《廊坊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时提供28天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抗渗试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乙方或其供方供应的原材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报告(一式五份)。并加盖乙方红章。
6.3.1水泥厂准用证
6.3.2水泥厂3d出厂报告
6.3.3水泥厂后补28d出厂报告
6.3.4商品混凝土站进场水泥快测
6.3.5商品混凝土站进场水泥复试
6.3.6商品混凝土站进场水泥后补28d复试报告
6.3.7商品混凝土试配单
6.3.8商品混凝土开盘鉴定
6.3.9混凝土氯离子、碱含量计算书
6.3.10商品混凝土中卵(碎)石试验报告
6.3.11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写明部位、标高)
6.3.12外加剂合格证、出厂报告、复试报告
6.3.13商品混凝土试块3d、28d强度试验报告
6.3.14混凝土验收小票(甲方签收的验收小票只作为乙方材料进场的依据,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6.4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要遵守廊坊市政府有关道路交通、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应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承受的任何索赔、责任及损失。且搅拌站应当制定合理的运输线路,至少保证两条运输线路,以防止塞车或者意外事故的发生。
6.5 乙方必须保证按时供应混凝土,保证混凝土到现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连续浇筑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无论任何情况(包括设备故障、交通拥堵及早晚高峰禁行)都必须保证每两车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在出现意外情况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如不能按时到达造成的甲方停工待料超过60分钟及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因各种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除外)。甲方有权据此终止合同并重新选择厂家。
6.6每批混凝土浇筑时必须随第一车附带《混凝土开盘鉴定》、《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通知单》、《混凝土氯离子、碱含量计算书》等资料一式份。由于乙方不能在浇筑前提供齐全合格的供应物资资料,或在浇筑前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6.7在施工现场浇筑混凝土时,乙方必须有现场调度人员在场,不能无人监控。单次浇筑超过300m3时,现场调度人员不得少于2名,且现场调度人员必须在第一车混凝土达到现场前进驻现场。现场调度人员的主要职责为:监控混凝土的强度、和易性、塌落度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及时与甲方和乙方调度室保持联系和沟通,协调发车时间、掌握发车频率和生产运输设备运转情况,及时联系处理各种浇筑工程中的意外突发事件,保障混凝土的供应连续性。乙方现场调度必须对乙方所提供混凝土浇筑到指定部位以前的所有过程全面负责。
6.8 负责办理运输过程中所需证件,与政府管理部门协调沟通,保证运输车辆在施工期间顺利通行至施工现场。承担由于乙方原因如噪音、环保未达标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入现场车辆应保证性能良好,外观满足甲方CI工作要求。
6.9 负责向乙方进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承担乙方人员不遵守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方进入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和佩带现场出入证,自觉办理出入现场所需的各种证件,服从甲方管理。
6.10 若乙方所供商混,在工程结构质量保证期内经权威机构检查出有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后果,乙方将承担供应商混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所有法律及经济责任。
6.11乙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混凝土技术规范和质检部门的质量监控手段组织生产,随机取样,制作试块,并将试块检验的早期报告及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甲方。
6.1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捣需要。
6.13在此明确,本工程业主、监理、设计、总包及政府主管部门,均有权随时检查乙方混凝土供应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情况,乙方应无条件为此等检查提供便利,诸如人员的接送、陪同及其他合理的要求。
6.14乙方指派需附授权委托书 到施工现场与甲方共同协商混凝土供应事宜,且应保持指派人员的稳定,如需更换,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
6.15乙方承诺提供性能良好的泵用于本工程(特殊情况还须另行增加临时地泵或汽车泵),如混凝土泵出现故障,须在4小时以内修理排除故障或更换混凝土泵以保证现场施工,8小时以内,因混凝土无法浇筑而造成的混凝土浪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超过8小时,乙方还须承担由于混凝土泵故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16因乙方设备达不到环保要求(如噪音等)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6.17在甲方办理的允许夜间施工时间之前,由于乙方原因(无论混凝土泵或混凝土罐车出现故障是多长时间)致使夜间施工超过允许的时间限制而产生的罚款或混凝土浪费等全部由乙方负责。
6.18乙方车辆进入业主设定的大门内,应严格控制时速在5km以内,若因乙方车辆违犯此规定,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200-2000元/次。
6.19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商品混凝土技术要求交底。
第七条 混凝土价款确定原则、结算及支付
7.1 商品混凝土及其运费、泵送等价格见合同约定价格。
7.2本工程混凝土方量结算按施工图及设计变更计算净用量为准(不扣除钢筋所占体积,也不考虑损耗扣除梁板柱交接部位、BDF管以及大于0.03平米洞口所占体积;按定额计算规则为准计量),作为每月混凝土方量核算的依据和最终结算的依据,甲方签收的混凝土的小票单据只能作为乙方送货到甲方现场的证明,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在无法用施工图纸正常计量的情况下,(以甲方现场的书面通知为准),采用7.3条结算。
7.3按实计算的部位: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并经甲方验收人员签字后的单联进行结算;混凝土供应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供应混凝土的数量,如果发现一次亏方或多次亏方的现象,所有此部位混凝土的结算方式如下:结算量 = 预拌混凝土交货单结算量×结算比例,其中,结算比例根据亏方量最严重的一次(超出国家允许范围)进行计算,结算比例 = 当次实际混凝土供应方量÷当次预拌混凝土交货单所填供应量。(此部位必须经过甲方现场主管责任师、甲方商务经理、甲方项目经理、乙方代表的共同签字认可方才有效,缺少任何一方均无效且均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备注:以下情况不予计量
a、与需方申请标号、部位不符合的;
b、发货单/交货单填写不全或者发生涂改的;
c、混凝土到现场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附件约定要求的;
d、到现场后直至浇注前超过初凝时间的、终凝时间超过规定的;
e、超过需方申请数量的,需方追加的计划除外;
f、到现场后产生离析、分层的;
g、进场检查不合格,擅自添加外加剂或者兑水后达到标准的;
h、浇注后发生混凝土质量问题;
i、二十八天强度报告判定不合格的;
j、因供方其他原因被勒令退货的。
7.4核算程序:乙方在付款当月的5日将上月6日至本月4日的供应量及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原件(甲方审核后退还乙方)及复印件报送甲方,甲方将根据第7.3款规定进行确认。
7.5在以图算为结算方量的工程部位,如乙方对供货量与图算量误差存有异义,乙方应在次月5日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双方共同核算方量。超过5日,未提出异议,乙方认同以图纸计算的净用量为结算方量。
7.6价款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总价确定依据以下资料:
1).本合同的固定单价。
2).按本合同约定计算原则计算的实际工程量。
7.6.1甲方不支付乙方预付款 。
7.9.2工程量结算:乙方每月15日前上报经验收合格工程量的进度款申请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14日核实已完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待核实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付至75%,所有混凝土供货完毕后付至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待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尾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到期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完毕。
7.6.6如乙方出现终止供应,甲方在工程结构封顶前最多只能支付结算款额的50%,其余款项必须等到结构封顶后甲方和后续的供应商结算并处罚完后才能支付。
7.6.7甲方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货款。
7.6.8尾款的支付:
如果乙方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或现场安全文明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将从乙方剩余尾款中酌情扣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在结构验收以前,提交完整的混凝土竣工资料。
7.6.9 甲方按上述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项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从业主获得此部分工程款项,因业主资金不到位时乙方应同意暂缓支付工程款项,最长延期付款不超过2个月,延期付款时间乙方不得怠慢工作,不得提出任何索赔。如延迟付款时间超过2个月,甲方按应付账款给予乙方同期贷款利息补贴。
7.6.10甲方对乙方的其它扣款
对于因乙方违约,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而扣除的款项,为甲方的永久扣款,从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7.7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若甲方代表认为乙方的供货质量、现场管理等方面完成的不好(经权威部门鉴定确认确属混凝土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有可能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甲方代表可对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并在相应的中期付款中暂缓支付部分货款。该款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达到合同有关规定后,甲方在下一期付款中支付给乙方;否则,该暂缓支付部分货款为永久性扣款。
7.8付款前提:
7.8.1相应28天强度报告判定合格;
7.8.2供方递交了当月完整无缺的技术资料;
7.8.3浇注后暂时未出现混凝土质量问题;
7.8.4双方均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量、核对的供应数量无争议,并由甲方公司结算部门主管人员签字盖章后确认。
7.9结算工作开展时,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进行结算,按甲方要求的时间递交结算资料及进行结算核对,如乙方逾期不提交报告或不配合结算核对,甲方有权参照工程进度单方办理结算,该结算结果向乙方送达即视为乙方认可,乙方无条件接受,如乙方有疑义以甲方公司名义出具律师函件为准。
7.10乙方须将详细的结算及结算所需的所有资料呈交甲方审核确认,同时上报竣工资料,并由甲方各部门签字后方可结算,因乙方验收资料提供不及时导致的结算及付款延迟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后,甲方应及时审核该报告,如有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如乙方拒绝协商或双方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先行办理无争议部分结算,有争议部分双方继续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
7.11如遇甲方或工程业主资金困难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未果时,可以按本合同第九条执行。
7.12本合同签订后,结算完成前不允许乙方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付款条件比例、结算要求等实质性条款,如乙方提出此类相关事项,视为乙方已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所有款项并就乙方违约进行追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甲方责任
8.1.2甲方现场混凝土试块制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养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养护标准的要求,否则试块质量不能作为混凝土质量评定的依据。
8.1.3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申请混凝土需用计划。若因现场特殊情况推迟或取消需用计划时,甲方应在原计划使用前4小时通知乙方。
8.1.4混凝土供应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供应混凝土的数量,如果发现一次亏方或多次亏方的现象,同一批次混凝土的结算方式如下:结算供应量 = 预拌混凝土交货单结算量×结算比例,其中,结算比例根据亏方量最严重的一次(超出国家允许范围)进行计算,结算比例 = 当次实际混凝土供应方量÷当次预拌混凝土交货单所填供应量。(此部位必须经过甲方现场主管责任师、甲方商务经理、甲方项目经理、乙方代表的共同签字认可方才有效,缺少任何一方均无效且均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8.2 乙方责任
8.2.1 因乙方原因造成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不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混凝土,不能按甲方《混凝土申请单》组织混凝土供应,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混凝土供应量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相关的索赔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2.2因乙方设备(包括搅拌设备、运输设备、混凝土浇注设备等)故障原因或管理不当,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索赔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2.3乙方承接甲方的混凝土供应期间不得随意进行调价或单方面终止供应,乙方将基础底板或主体结构大部分等容易施工部位的混凝土供应完毕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或无故拖延对不易施工部位及少量混凝土的供应(除非甲方同意终止合约)。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均有权另行安排供货方,因乙方造成的违约要对甲方进行经济赔偿,赔偿额度根据乙方中止对甲方混凝土而造成的损失的大小而定,赔偿款项从乙方已供应部分的结算中扣除。
8.2.4 乙方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单位。
8.3 其它约定:
8.3.1乙方必须保证混凝土供应及时,保证混凝土冬施施工要求,对不合格的混凝土甲方有权要求退场。
8.3.2到现场的车辆有共同维护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职责,并配合甲方对混凝土的检测。因车辆对甲方现场所造成的损害、经济损失、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乙方对甲方按五千至一万元进行经济赔偿。
8.3.3保证混凝土的供应及时及资料同步。每次混凝土浇筑时乙方必须派人到现场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人员不到位,乙方造成的违约,对甲方按1000元/次进行经济赔偿。
8.3.4在甲方提前申请浇筑及浇筑混凝土过程中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浇筑时间,否则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及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8.3.5 打灰过程使用砂浆(含润管砂浆)不单独计费,已含在混凝土费用里。
8.3.6 甲方要求的技术资料乙方应保证在3天之内提供,因错、延规定时间而造成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对甲方进行1000元/天/次的经济赔偿。
8.3.7在对二次结构及装修阶段混凝土供应时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供混凝土或拖延混凝土供应时间,如乙方因此情况而造成违约,则甲方有权将扣除20%全部剩余货款。
8.3.8 在对按送货单结算的混凝土供应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罐车所供混凝土方量与随车所配《预拌混凝土运输单》数量一致,甲方可随时对罐车中混凝土方量进行抽查,如与随车所配《预拌混凝土运输单》混凝土方量不符,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少一方商品混凝土赔偿甲方十方商品混凝土。
8.3.9乙方必须指派专人参加预拌混凝土进场见证取样工作,取样后,参加人员应签字确认,并分别留置影像资料。如果因乙方人员有不到场参加见证取样的情况,而造成的违约责任,乙方对甲方按2000元/次不到场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并在商混结算款中扣除。
8.4乙方按甲方申请的混凝土组织预拌混凝土的供应,若未经甲方同意混凝土供应超量,超出部分甲方不同意浇捣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供应量不足,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8.5混凝土塌落度抽测不合格或发现有加水现象时,甲方有权要求退回,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供应间断超过2小时,影响现场施工时,并每次处以乙方贰仟元罚款。
8.6因乙方原因结构验收时出现混凝土强度质量问题(不符合GB107规定)时,由乙方承担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5000-50000元罚款。若补救措施费用超过乙方材料余款(含质量保证金)甲方有权够过任何途径向乙方追讨。
8.7乙方应按时将各批次混凝土资料交付甲方,资料不齐时甲方有权拒付该批项目混凝土的货款,直到提供合格资料为止,以上资料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7日,否则将被认为永久性未整改,并按前述罚款规定处理。永久性未整改,并按前述罚款规定处理。
8.8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遵守本合同内容和甲方现场管理相关规定,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有可能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甲方代表可对其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并在相应中期付款暂缓支付部分款项。甲方按照本规定缓付的款项,为甲方对乙方的暂时扣款,在乙方令甲方满意的完成工作并达到本合同的要求后,甲方应在下一期的付款中支付乙方。
8.9乙方须24小时提供供应服务,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另行组织供应,视为乙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10 乙方建立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置与施工规模相匹配的持有效证件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遵守甲方和国家、地方、行业安全管理规定,为设备和人员购买相关保险,承担由于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自身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第九条 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自乙方实际进场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工程款结算后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份数
11.1本合同共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保存五 份,乙方保存一 份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1、关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按甲乙双方按签订的《环保及安全管理协议书》执行。
2、乙方应对现场混凝土试块进行全程监督,每月最后一天进行统计,当月现场混凝土28天或60天标养试块报告达到设计强度的115%以上的保证率应≥95%,且不得出现不合格试块报告。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当月混凝土质量整体不合格。
3、乙方应根据原材条件、天气条件、施工环境、施工工艺、施工部位不同,调整混凝土配合比,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混凝土结构墙、板、梁开裂,则确定该部位混凝土质量整体不合格。
4、经过中国建筑集中采购平台网上招标并签订商混合同的,乙方必须进行网上对账,网上对账数据仅作为参考,最终结算依据必须以线下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结算单为准;因乙方(供方)原因没有及时进行网上对账的,甲方有权延缓对乙方的资金支付。
5、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物资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在物资进场经双方现场人员验货确认后五天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已验货物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抬头开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并提供发票的真伪查验和完税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向甲方提供适用税率为3%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因乙方发票问题,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乙方向甲方申请本合同下的款项并提供相关发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增值税发票管理详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第5条相关约定。本合同乙方享有的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专用□普通)发票。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选择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原有物资结算金额或欠款额不变。若因乙方无法提供合格的发票影响甲方税金抵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税款。
5.1发票的送达: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以快递方式送达中,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快递后发现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本条第5.2款情形之一而向乙方提出拒收的,不视为甲方已签收。
5.2 不合规发票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如下:
i)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j)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k)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l)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m)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n)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o)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能提供防伪税款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p)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5.3拒收发票的处理:
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本条第5.2款情形之一的,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若因甲方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甲方应在拒收的同时向乙方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本款中甲方约定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5.4因发票违约的违约及合同解除
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本条第5.2款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第六款约定外,乙方还应按照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因甲方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
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本条第5.2款情形超过3次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乙方除按照本款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5进项税额发生变化的情形处理
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5.6违约金开票
若甲方从货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照扣除前的货款或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均为含税金额,在甲方支付违约金前,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5.7发票遗失的处理
如果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5.8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6、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向该约定地址邮寄送达相关资料,邮件发出三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合同文件及补充合同文件
13.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甲方对特殊混凝土配合比提出的书面要求说明等文件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13.2在双方履约过程中,由甲方提出的增加混凝土供应项目委托,在与乙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商议签订的各种书面合同协议构成补充合同文件,与原合同文件共同有效。
13.3本工程图纸以外增加工程量必须将增加的原因写明并且有现场主管责任师、商务经理、项目经理三方共同签字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缺少任何一方的签字均无效且均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13.4乙方需承诺,乙方为确保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施工进度,需提供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专线,仅供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预拌混凝土施工之用,
(此后无正文)
需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供方:
[盖章] [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标签: 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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