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苏家学校幼儿园设施设备购置质疑答复公告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苏家学校幼儿园设施设备购置质疑答复公告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苏家学校幼儿园设施设备购置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



质疑人:北京中科瑞朗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16号楼三层3021



法定代表人:王威



授权委托人:冷佳



联系电话:18483695901



被质疑人:四川坤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266号五幢3楼5号(加油站旁)



联系人:康女士



邮编:641000



联系电话:0832-2933989



北京中科瑞朗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幼儿园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编号:5110112020000249)的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7月14日向我公司提出质疑,我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



1、坦克圈、韩版迷你滑梯要求提供样品



坦克圈



210D牛津布料,加厚材质填充,耐用抗磨,周长300*50*5cm





4



投标时提供样品



韩版迷你滑梯



材质:食品级环保塑料,158*78*81cm,结构牢固,底部防滑设计





2



投标时提供样品



所需要的提供样品的两款产品的参数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要求提供的样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



2、样品打分



样品6%



6分



1、供应商提供坦克圈、韩版迷你滑梯的,每一个样品得1分,最多得2分。



2、在上述基础上,提供的坦克圈表面无毛刺、无明显斑点、质量工艺精细的加2分;韩版迷你滑梯表面光滑、无毛刺、质量工艺精细的加2分。



采购人代表及技术专家评分因素



提供样品参加评分具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坦克圈表面无毛刺、无明显斑点、质量工艺精细;韩版迷你滑梯表面光滑、无毛刺、质量工艺精细,这是每个产品出厂的合格标准,达不到技术要求或产品存在瑕疵可以要求更换,现用样品评分,且采购人主观意识较大,明显存在偏向特定供应商打分操作,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与合同履行无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釆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釆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质疑诉求:取消样品



质疑事项2:



评分表



履约能力19%



19分



1、所投教学一体机生产厂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4分。



2、所投教学一体机生产厂商具备省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级或以上创新型企业证书、属于省级或以上“交互式光电显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智慧学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教育装备行业十大创新品牌证书、具有省级或以上“教育行业最佳解决方案”和“最具影响力服务商”证书,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



3、所投教学一体机生产厂商具备提供企业信用等级AAA级证书、具备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级证书,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2分。



4、所投教学一体机生产厂商具有参与国家立项研究课题的立项通知书,有一份得1分,最高得3分。



注:以上所有文件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商鲜章,且所有证明文件需为同一生产厂商。



1、所投教学一体机具有CCC认证证书,得1分;



2、所投教学一体机的交互式智能平板、电子白板软件、单机版教学资源软件均为省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得1分。



注:以上所有文件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商鲜章,且所有证明文件需为同一生产厂商。



1、所投玩具产品生产厂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



注:以上所有文件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商鲜章。



所有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书和通知书复印件要求加盖生产厂商鲜章,等同于授权和厂家背书。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十七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



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诉求:取消相关文件加盖生产厂商鲜章的要求



质疑事项3:



评分



售后服务21%



21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响应时间、保修期及保修方案、故障处理反馈、售后巡检方案、备品备件供应方案、培训服务方案,以上内容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7分,



在以上基础上:



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方案:针对本项目技术支持工作详细、线上和线下支持、响应时间,服务体系方案完善、服务计划周全、制度明确、人员配置合理的加2分。



售后服务方案及响应时间: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完善、售后人员配置合理、通信保障充分的加2分。



保修方案:针对本项目保修方案合理、人员配置及售后服务点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加2分。



故障反馈处理:故障反馈渠道通畅、针对本项目有专门反馈负责人员、处理及时的加2分。



售后巡检方案:针对本项目巡查、巡检制度完善、人员配置合理、充分体现巡检实用性的加2分。



备品备件供应方案:针对本项目备品备件充分、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加2分。



培训服务方案:培训服务方案完善、安排合理、培训到位的加2分。



采购人代表及技术专家评分因素



1、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方案:针对本项目技术支持工作详细、线上和线下支持、响应时间,服务体系方案完善、服务计划周全、制度明确、人员配置合理的加2分。



2、售后服务方案及响应时间: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完善、售后人员配置合理、通信保障充分的加2分。



3、保修方案:针对本项目保修方案合理、人员配置及售后服务点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加2分。



4、故障反馈处理:故障反馈渠道通畅、针对本项目有专门反馈负责人员、处理及时的加2分。



5、售后巡检方案:针对本项目巡查、巡检制度完善、人员配置合理、充分体现巡检实用性的加2分。



6、备品备件供应方案:针对本项目备品备件充分、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加2分。



7、培训服务方案:培训服务方案完善、安排合理、培训到位的加2分。



以上7条加分项目主观评分意识明显。没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存在违法行为,完全以采购人的意识为主可以指向特定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九)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十)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十一)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十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十三)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十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十五)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十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



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质疑诉求:评审因素量化指标



质疑事项4:



本次招标产品部分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



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产品小类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号



对应国际标准号



实施规则号



2201



儿童自行车



GB14746-2006



ISO 8098:2002



CNCA-13C-068-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儿童三轮车



GB14747-2006



CNCA-13C-068-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购》(童车类产品)



儿童推车



GB14748-2006



CNCA-13C-068_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婴儿



学步车



GB14749-2006



CNCA-13C-068 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玩具



自行车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CNCA-13C 068_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达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电动童车



GB19865-2005



IEC 62115:2004



CNCA-13C-068 2010《玩具类产



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



车类产品)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其它玩具



车辆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CNCA-13C-068_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2202



玩具



GB19865-2005



IEC 62115:2004



CNCA-13C-069_2010《玩具类产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玩具类产品)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IS0



8124-1:2000



IS0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2203



塑胶玩具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CNCA-13C-070_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塑胶玩具类产品)



2204



金属



玩具



GB6675.1-2014



GB6675. 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CNCA-13C-071_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金属玩具类产品)



2205



弹射



玩具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 3-2014



GB6675.4-2014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



CNCA-13C-072 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弹射玩具类产品)



2206



娃娃



玩具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CNCA-13C-073 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娃娃玩具类产品)



2207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



约束



GB27887-2011



ECE R44 MOD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编号:CNCA-C22-03:2014).pdf



CQC-C22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质疑诉求:明确玩具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要求提供相关证书。



为了保证此次招标的合理性,以及对幼儿在未来学习中玩具使用的安全性,我司保留上级部门申述权利。



质疑事项5:



交互式智能平板



参数中★参数为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定制控标参数。从评分标准中就可以进行佐证:所投教学一体机生产厂商具备省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级或以上创新型企业证书、属于省级或以上“交互式光电显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智慧学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教育装备行业十大创新品牌证书、具有省级或以上“教育行业最佳解决方案”和“最具影响力服务商”证书,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其中“交互式光电显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智慧学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南师范大学下属广东省智慧学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创建,于广东省智慧学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网站在2018-2-21的新闻中可见,网页地址http://rcsl.scnu.edu.cn/a/2018201/114.html/。并且广东省智慧学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http://rcsl.scnu.edu.cn/)简介中广东省智慧学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广东省科技厅2015年1月27日批准成立。中心依托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国家重点学科,并联合广州创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出版集团数字出版社有限公司等组建。现将网页内容附后。交互式智能平板的★参数及相关具有唯一性,存在指定特定产品



评分标准中4、所投教学一体机生产厂商具有参与国家立项研究课题的立项通知书,有一份得1分,最高得3分。生产厂家是否参与国家立项研究课题与本次采购合同履行无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七)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十八)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十九)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二十一)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二十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二十三)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二十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诉求:取消相关★以及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2、所投教学一体机生产厂商具备省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级或以上创新型企业证书、属于省级或以上“交互式光电显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智慧学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教育装备行业十大创新品牌证书、具有省级或以上“教育行业最佳解决方案”和“最具影响力服务商”证书,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和4、所投教学一体机生产厂商具有参与国家立项研究课题的立项通知书,有一份得1分,最高得3分。



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我公司针对贵公司提供的质疑事项一作出如下答复:



(1)本项目所采用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为了检验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供货能力,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样品清单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编制的,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提供样品有助于考量各投标人的真实履约能力,是为了检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作出的约定,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均为同一标准。



(3)本项目磋商文件样品清单中规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时提供的样品应为盲样,样品包装盒及产品本身须无供应商名称及logo 字样,如有请自行遮掩,否则样品评审不得分。”,不存在偏向特定供应商打分行为。



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2、我公司针对贵公司提供的质疑事项二作出如下答复:



(1)本项目所采用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釆【2015】 37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技术服务统一标准、市场充分且可以在中标、成交以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的货物釆购项目,釆购文件不得将供应商在投标报价前获得制造厂家授权书或者承诺等作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事项”。采购文件中未将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商鲜章作为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实质性要求,因此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3、我公司针对贵公司提供的质疑事项三作出如下答复:



(1)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明确将售后服务方案内容规定为: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响应时间、保修期及保修方案、故障处理反馈、售后巡检方案、备品备件供应方案、培训服务方案7个方面,每有一项得1分,每有一项合理,切合采购项目需求加2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每一项内容提供完善、分析透彻、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加分是对潜在优质供应商的认定,是为了选择更优质的供应商,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均为同一标准,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4、我公司针对贵公司提供的质疑事项四作出如下答复:



采购文件第二章 磋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6、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



策 (如涉及)/明确规定“2.所投产品中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内强制采购产品类别内的,供应商必须选取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投标。”



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5、我公司针对贵公司提供的质疑事项四作出如下答复:



贵公司提出“★参数为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定制控标参数”,缺乏事实依据。但经我公司与采购人共同了解核实,“交互式光电显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智慧学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为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南师范大学下属广东省智慧学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创建;生产厂家是否参与国家立项研究课题确与本次采购合同履行无关。



该项质疑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针对本项目所提出的质疑成立。故删除评分标准中属于省级或以上“交互式光电显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智慧学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投教学一体机生产厂商具有参与国家立项研究课题的立项通知书项。



我公司将认真审核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延期本项目的开标时间,具体以我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为准。



我公司衷心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及我公司工作的监督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坤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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