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片区Z11-C-01-2地块(7号地块南项目)机电顾问服务项目澄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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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片区Z11-C-01-2地块(7号地块南项目)机电顾问服务项目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各潜在投标人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现发布如下回复,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澄清问题答复》。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湖南矿湘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0年07月16日


附件一:澄清问题答复

1、企业实力-企业人员数量,要求提供团队成员的社保需覆盖多长时间?

答复:开标前近6个月的社保记录。

2、业绩可否使用集团里其他法人主体签订的合同业绩?(项目团队人员是流动的)

答复:能有效证明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业绩的合同均可。

3、 预付款是否可以提升到15%?

答复: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付款。

4、请问本项目的服务周期是多少个月?施工阶段的周期有多长?

答复:按任务书的服务内容进行,暂时无法明确具体时间。

5、项目的建设周期是多久?

答复:计划建设周期为四年

6、BIM模型是全专业,还是机电专业就行?

答复:与招标范围专业内容一致。建筑及结构BIM模型,由相关建筑及结构设计单位提供。请注意招标文件中《BIM工作实施方案》相关叙述,工作前BIM顾问会协调各方统一技术标准。

7、是否需要提供BIM专项汇报文件?

答复:需要。

8、成果是否只给模型,还是过程中的协调设计文件(各专业碰撞报告、净高分析报告等)也需要提供?

答复:均需要。

9、请明确二次精装设计阶段,各业态精装设计审核的范围?

9.1如酒店全部前场区域(FOH),厨房、洗衣房(如有),客房层,请明确。

答复:暂不能具体明确,只能根据提供的业态指标自行预计范围。

9.2出售办公楼、公寓以及商业区域是否仅包括公共区域(大堂、电梯厅),请明确。

自持办公部分精装审核范围,请明确。

答复:暂时按总体考虑服务。

10、 请注意设计任务书中2.7 机电招投标服务阶段,A.工程分包5)“泛光照明系统工程分包”为灯光顾问服务范围,不包含在机电顾问范围。6)“水池系统工程分包”为景观顾问服务范围,不包含在机电顾问范围。请明确。

答复:泛光照明系统机电顾问需要预留强电、弱电(智能化)条件,便于分包深化设计;水池系统工程分包机电顾问需要预留给水排水条件,便于分包深化设计。

11、 下述分包:智能化系统工程分包、视频监控、楼宇自控、停车管理(车位引导)、门禁、入侵报警、信息网络、安防分包等一般皆包含在弱电工程分包中,请明确。

答复:包含此部分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

12、 招标范围中“审核智能化专项设计的方案、初设、施工图”是否明确为有智能化顾问公司负责智能化专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机电顾问智能化专项设计服务范围是否是审核?请明确。

答复:弱电智能化系统有专项设计,机电顾问负责审核图纸。

13、第39页《投标函》中第8项建议修订为:如果我方中标,保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若未达到,我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请明确。

答复:不予修改。

14、本项目是否有第二轮报价机会,请明确。

答复:本项目为公开招标,没有第二轮报价。

15、建议将合同文件中设计人改为顾问方,设计费改为顾问服务费,请明确。

答复:不予修改。

16、请确认本工程甲方聘请了BIM专项顾问,机电顾问的图纸成果为Autocad文件。

答复:同时交付BIM文件。请参考《任务设计书》。

17、 因时间关系,纸质版文件须在28日9:30寄到长沙,我司最晚26日需寄出,时值周日,若此前未完成投标保证金的审批,可否允许在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时一并上传“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据”扫描版作为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请确认。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

18、 招标文件 P8 投标须知前附表17.1 电子版要求,我司可提供扫描版,可编辑文件只限于技术部分的文件,电子文件可否提供可编辑PDF版本?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19、P10,32.1 履约保证金,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适用履约保证金,但招标文件多处提到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请明确履约保证金是否适用。如不适用,《投标函》格式中是否可删除该句描述?

答复:本项目不适用履约保证金,《投标函》格式中可以删除该句描述。

20、 P48 财务状况表,因2019年审计还未开始,我司目前可提供的最新年度审计报告为2018年,是否可以?

答复:只需要提供贵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即可。

21、 P49 类似项目业绩,合同金额和业主单位联系方式因涉密不方便提供,敬请确认。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22、 贵司发出的《顾问服务协定》范本已知悉,我们希望在某些条款内容上后续与贵司进行进一步磋商以达成双方均可以接受的,也适用于本项目的详细条款内容。除了付款进度计划和附加工作等项目运作和管理所需的事项之外,其中也包括因目前新冠疫情在国内外的情况及政策的不断变化,对应疫情及其他类似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当影响合同执行的安排时双方需协商的共同应对之策、可重复使用的设计资料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乙方在甲方违约时暂停服务的权利等条款。

另外,我司积极管理风险,并遵循保险公司的建议,需要与贵司协议一个与顾问服务规模及费用相称的责任限额。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23、招标文件中15.4条下述要求,不包含后续与贵司进行进一步磋商时就关键条款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此情况不视为“非正当理由”,不影响保证金的退还,敬请确认。“15.4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⑴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4、 提供机电BIM模型是否仅限于初步设计阶段成果,同时,建筑及结构BIM建模应由BIM顾问或其他设计单位提供乙方为机电建模基础?按招标文件内容,我司理解机电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精装修配合二次机电设计阶段如需要深化或修订机电BIM模型将不包含在乙方范围。

答复:BIM工作与与招标设计的范围与内容一致。建筑及结构BIM模型,由相关建筑及结构设计单位提供。请注意招标文件中《BIM工作实施方案》相关叙述。

25、 提供的机电BIM模型深度是否为足够体现机电管线碰撞检查要求即可?BIM顾问对机电有什么特出要求?

答复:请注意招标文件中LOD深度要求,不仅包括几何信息(碰撞检查所需),也包括了非几何信息,都需要在模型中体现。初步设计阶段的机电模型大部分要传递给施工图阶段使用,也请注意这个要求。

26、 在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中【二、机电顾问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里,可否增加条款:

“4.额外服务

额外服务是指上述1、2、3款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及内容之外的服务。如发包人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将提供额外服务,但发包人应当为该等额外服务向设计人支付额外费用。额外费用的标准应先参考下列费率,由双方协商后书面确定:

序号

职位/职称

每小时计费(RMB)

1

项目负责人

2500

2

项目经理或高级工程师

2000

3

工程师

1200

4.1范围变更。对工作成果进行重大修订,如该等修订:(1)不符合发包人先前做出的书面批准或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要求对双方已经确定的设计方向或设计风格进行颠覆性修改、因预算的调整而必须进行的修订;(2)是设计人服务过程中,因适用本项目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或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更,从而必须对工作内容或工作成果进行的修订;(3)因发包人未能按照符合原定项目进度安排的原因,或设计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或(4)由于本合同以外其他方在其履行服务中的错误或疏忽引起的。

4.2项目变更。提供由于本合同项目重要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规模、质量、业态、复杂性、分期开发和/或项目进度等所需要的服务。

4.3如果由于发包人对约定的服务内容做出修改或变更要求、提供的数据不完整或不准确,或者非设计人原因而造成设计人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工作成果时,发包人应当顺延设计人工作进度,并根据设计人实际进行的工作量增付额外费用。”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27、 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原条款:“2.1.1 发包人其他义务:

1)发包人应如期向设计人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如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上述资料,而设计人在期限满前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发包人已经充分严谨的完全提交了有关资料。设计人不得再以此为理由主张任何权利。”可否更改为:“1)发包人应如期向设计人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28、 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原条款:“2.1.1 发包人其他义务:

2)发包人在设计人提交各个工作阶段的设计成果后,通过发包人认可的,应提供书面确认。若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的内容和深度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要求,发包人可以终止对设计人的设计委托,解除本合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否更改为:“2)发包人在设计人提交各个工作阶段的设计成果后,通过发包人认可的,应提供书面确认。若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的内容和深度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要求,经发包人催告后仍不改正的,发包人可以终止对设计人的设计委托,解除本合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29、 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原条款:“2.1.1 发包人其他义务:

4)发包人于文首指定的联系人(或本合同签订之后不时通知设计人的联系人)代表发包人处理本项目的有关事宜,设计人提交的一切文件均应以此联系人为收件人。设计人提交的文件需由发包人确认或决策的,除必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定的以外,发包人应于接到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回复送达设计人(如该文件影响设计人设计出图进度,发包人应于接到该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回复),该回复只表示发包人收到了设计成果,不能视为发包人对设计成果已进行了验收确认,验收确认须在发包人审图并通过后重新以书面明确。”可否更改为:“4)发包人于文首指定的联系人(或本合同签订之后发包人不时通知设计人的联系人)代表发包人处理本项目的有关事宜,设计人提交的一切文件均应以此联系人为收件人。设计人提交的文件需由发包人确认或决策的,除必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定的以外,发包人应于接到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回复送达设计人(如该文件影响设计人设计出图进度,发包人应于接到该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回复),该回复只表示发包人收到了设计成果,不能视为发包人对设计成果已进行了验收确认,验收确认须在发包人审图并通过后重新以书面明确。发包人未按前述期限回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了设计成果。发包人收到设计成果后,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书面修改要求和修改意见,逾期未提出或直接通知设计人开始下阶段服务工作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接受设计人提交的阶段工作成果或修改后的成果。”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30、 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原条款:“2.1.1 发包人其他义务:

5)在设计人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出现政府部门对本项目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的特殊情况,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提交的设计成果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上述情况则本合同中止或终止,如设计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发包人有权利拒绝向设计人支付当期设计费,不视为发包人违约,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可否更改为:“5)在设计人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出现政府部门对本项目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的特殊情况,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提交的设计成果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31、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可否新增条款:“3.1.3 设计人应书面确认接收并仔细阅读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并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和“3.1.6 设计人配合提供为本项目宣传推广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人公司介绍及过往业绩、项目主要设计师介绍及过往业绩,公司形象标识等。如该等资料涉及设计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单位可以将该等资料免费用于本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应事先征得设计人同意。”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32、 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可否新增条款:“6.1.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非因设计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返工等;

(4)发包人或审批机构讨论、反馈、审批的时间;

(5)其他非因设计人原因导致的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上述情形发生后,设计人工期自上述延误情形发生时即发生顺延,无需发出延期通知或其他说明。

6.1.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但合同有效期已届满的除外。”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33、 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可否新增条款:“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当征得设计人事先书面同意,且发包人应另行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有关赶工费金额,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34、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1. 知识产权】原条款:“11.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可否更改为:“11.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在发包人付清服务费后归发包人所有。”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35、 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原条款:“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合同定金。”可否更改为:“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合同定金。非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发包人按实际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并向设计人承担违约金。”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36、 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原条款:“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从应付设计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应付而未付设计费按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 0.1 %/天 支付给设计人作为违约金,如发包逾期付款达30日,设计人有权停止服务或终止合同。”可否更改为:“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从应付设计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应付而未付设计费按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 0.1 %/天 支付给设计人作为违约金,且设计人有权暂停服务;如发包逾期付款达30日,设计人有权停止服务或终止合同。”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37、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原条款:“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应按照该设计咨询阶段设计咨询费总额 0.1 %/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延误达30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在任何阶段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设计人已交付的工作成果均由发包人享有,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无.”可否更改为:“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应按照该设计咨询阶段设计咨询费总额 0.1 %/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延误达30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在任何阶段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除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对应的设计费之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设计人已交付的工作成果均由发包人享有,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非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人迟延交付设计成果的,设计人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或审批机构讨论、反馈的时间,非因设计人导致的设计增加或变更等。”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38、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原条款:“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无,以发包人实际损失为准。设计文件成果未通过发包人或相关部门审核的,经设计人无偿返工修改后仍不能通过审核的,发包人有权在任何阶段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可否更改为:“14.2.3设计文件成果未通过发包人或相关部门审核的,经设计人无偿返工修改后仍不能通过审核的,发包人有权在任何阶段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39、 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可否新增条款:“14.2.8设计人本合同项下承担的罚款、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等,累计不超过设计人已收取的设计费。”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40、 在【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8. 其他】可否增加条款:“本合同有效期为【】。”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41、 建议合同第79页11.5后增加11.6内容:

11.6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同意,发生以下情况视为对乙方服务范围的变更,双方应就服务报酬和成果提交时间的调整另行协商:

1) 如工程进度发生改变需要乙方超出合同签订后xx个月提供服务;

2) 项目总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如果总建筑面积的增减超过2%;

3) 若项目分多期开发设计,造成乙方的工作量的增加;

4) 如项目规划条件发生改变;

5) 如设计任务书中关于如下因素发生改变:

a. 整个建筑物、单体建筑物、结构和重要部位功能的改变;

b. 规划项目总体布局改变,平面布置图的重大变更;

c. 建筑高度的修改超过平均一(1)层的高度;

6) 如甲方要求乙方对前一设计阶段已经确认的设计成果进行修改或重做;

7) 如甲方提供的资料发生错误;

8) 如甲方成本限额发生变化超过10%;

9) 如甲方重新进行招标工作;

10) 本合同签订后,如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和规范发生变化导致乙方工作量增加。请明确。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42、 建议合同第89页8条款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因本项目不涉及驻场服务,所以本内容不适用,请明确。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43、 建议合同第90页14.2.2条修改为:顾问方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20%,请明确。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44、 建议合同第90页14.2.3条建议修改为顾问方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合同总金额。设计文件成果未通过发包人或相关部门审核的,经顾问方无偿返工修改后仍不能通过审核的,发包人有权在任何阶段单方解除本合同,顾问方应向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请明确。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45、建议合同第90页14.2.5条建议修改为发包人有权利解除本合同,顾问方除应支付顾问服务费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请明确。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46、 建议合同第91页第14.2.6建议修改为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所有违约责任累计不超过本合同项下发包人向顾问方支付的顾问服务费总金额,其中违约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且不承担对方的间接损失,请明确。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47、 建议合同第91页17.3条第(2)项,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增加因诉讼而导致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请明确。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48、 建议专用合同条款第98页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第五期招投标阶段服务费用建议细化为三次付费,分别为:提供机电总包标书,3%;完成机电总包评标以及电梯招投标;4%;完成所有机电招投标工作,3%。总的阶段服务费用比例不变。同理,第六阶段,精装机电二次审核服务费用细化为三次付费,分别为:完成酒店部分精装二次机电图纸审核3%;完成办公部分精装二次机电图纸审核1%;完成公寓部分精装二次机电图纸审核1%,请明确。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49、“第六章合同条款 建议增加及调整以下内容,敬请确认:

1)请将“设计人”均改为“咨询单位”;将“资质”改为“专业资格”

2)11.2 关于咨询单位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咨询单位非为本项目独创、可重复用于其日常经营管理或其他项目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方式、方法、系统、软件、模型等的知识产权仍归咨询单位独立所有)

3)14.2.8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因其违约、侵权行为(包括疏忽)或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总赔偿责任累计不应超过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费用的总金额。甲乙双方同意放弃对另一方任何超过此限额的索赔权。”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50、 合同中的个别条款是否可以在中标后商讨?

答复:正式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

询价地址:http://ec.mcc.com.cn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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