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安水务广州地区(前航道、欧阳之涌)混凝土招标
三二安水务广州地区(前航道、欧阳之涌)混凝土招标
招标公告
根据公司物资采购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组织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公司水务经理部广州地区所属项目混凝土物资采购招标,现通过“云筑网”(http://www.yzw.cn/)进行公开招标。
一、基本情况
1、招标组织: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公司水务经理部物资招标小组(以下简称:物资招标小组)。
2、招标项目:水务经理部广州地区所属项目
3、招标内容:混凝土物资
4、品牌要求:无
5、招标方法:公开招标。
6、项目地点:广州市
7、本次招标为年度区域(广州市)集采招标,有效期截止下次区域集采招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历史业绩说明证明资料。
2、税务发票为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
投标单位在投标报名时,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盖章确认)上传到网上,以供物资招标小组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经物资招标小组资格审查合格后,方为合格的投标人。
三、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截止2020年7月21日17:00,逾期不再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
2、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方式,通过“云筑网”(http://www.yzw.cn/)上进行报名,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
四、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渠道
物资招标小组按照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进行网上资格预审。
2、资格审查内容。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网上审查,审查合格方能参与本次投标。提供虚假资审资料的投标单位,任何时候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
3、资格审查时间
资格审查时间: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3日,10:00。招标方资审完毕后形成资审报告,经办人发起资审报告审批流程。
五、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及方式
1、发放时间:暂定2020年7月25日。
2、发放形式:招标文件发布电子版,不发布书面招标文件。
3、发放平台:招标方通过“云筑网”(http://www.yzw.com)进行发放。
4、发放对象:投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及费用
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截止时间及要求
1、本次投标采用线上网络投标方式,招标人将核实投标人是否完成线上投标,未完成线上投标的单位,本次投标作废。
2、投标文件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60天内有效。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开标日期、中标结果公示日期均以“云筑网”公布的时间为准。
八、开标时间及要求
1、开标时间:暂定2020年7月28日15:00
2、由招标方组织评标小组进行网上开标,评标小组实行内部公开评标。
3、各投标人不需要委派人员参加现场开标会,招标方不收取线下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法人或者法人的授权人必须参加当天的网上开标,本标段设置为一轮报价定标。
九、付款方式及签订采购合同
1、本次招标提出的付款方式为:供方根据合同要求将该批次货物送到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业主、监理、施工方初步验收合格后,需方在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两月内支付该批货款金额的80%。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合格后付至总货款95%;实际供货总额的5% 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届满后并完成全部缺陷修补7个工作日内支付,且上述返还之质保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2、投标人中标后,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招标方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龚志刚
电 话:177*****226
地址:武汉市关山大道473号光谷新发展国际中心B座32楼
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公司水务经理部
2020年7月17日
附件;合同格式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集采平台编号:
商品混凝土物资采购合同
(版本:2.0)
需方:******
供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需方:******
地 址:******
供方:******
地 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在对本合同进行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货物和数量
1、本合同所称货物,指供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
2、商品混凝土的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本合同商品混凝土暂估数量是指预计的数量,实际成交数量以双方结算为准。无论履行合同的实际数量是超出预计数量或是低于预计数量,供方应保证按本合同约定供货,供方不得以预计数量为依据,向需方提出任何供应量、结算量与预计量相差偏大或支付货款索赔等要求。
4、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第二条 合同价格
1、定价方式、含增值税单价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合同含增值税暂定总价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暂估数量、含增值税单价计算。
3、合同不含增值税总价依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供方计税方式、适用税率以及含税总金额计算。【计算公式:不含增值税总价=含增值税总价/(1+适用税率)】
4、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按需方通知时间、地点,现场验收交货。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增(减)合同供应数量,供方不得因此变更合同约定单价也不得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损失。
2、供方应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混凝土运至需方指定地点交付,并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相关职责义务。无论供方因何种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视为供方延迟交货,供方向需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供方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需方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供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由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5、供方不得指定任何第三方代为向需方供货,否则需方有权不予接收,如需方同意收取第三方供货的,仍视为供方供货,需方有权拒绝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收货凭证。
第三条 计量方式
1、具体计量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无论采用何种计量方式,混凝土结算量(扣除现场书面签证后)如果超过施工图预算量,需方有权审核后再结算确认,二次结构、桩基、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时设施等以现场签收小票计量。
2、工程量计算规则按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混凝土的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以面积计量的,工程量=面积*厚度。
第四条 合同结算
1、合同最终结算含增值税总价以供需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含增值税单价为准。合同最终结算含增值税价款=Σ各强度等级砼含增值税单价×相应等级砼工程结算量。
2、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的结算方式,需方所签收的商品混凝土运输单仅作为过程管理资料,不作为收方结算凭证,最终结算量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单为准。
3、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的结算方式,需方过磅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0%,具体标准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需方现场配置地磅的,原则上必须由需方现场抽查过磅。
4、按混凝土进场验收小票为计量依据的结算方式,需方现场配置有地磅的,须现场抽查过磅,需方抽查过磅的比例不低于50%。
5、项目未安装地磅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计量单位完成抽样工作。相关费用由合同违约一方承担,费用应包括二次运输及其它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供方违约,需方有权从应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
6、需方具体现场验收及抽查人员以《商品混凝土需方验收人员一览表》(本合同附件2)为准,除此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的任何盖章或签字均属无效,需方不予认可。
7、需方抽查结果以《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验证记录表》(合同附件5)为准。
8、依据供方提供的混凝土设计配合比标准容重与随机抽查的实测容重允许误差为-2%,实测车载净重量与依据供方提供的混凝土设计配合比标准容重计算的标准重量允许误差为-2%,超过以上任意一条允许值均视为供方违约。
9、供方应无条件配合需方的验收工作,供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现场代表负责配合处理现场过磅、验收、核对方量、结算事宜。如未委派代表或现场代表以任何理由不参与,则商品混凝土运输司机或供方其他人员的签署视为有效。如供方无任何人员参与上述事宜,则视为供方默认需方的现场签署意见,并以需方签署的单据为有效结算依据。
10、如现场发生需方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耗,如:爆模、浇筑部位截面积增大、浪费退灰等情况,供方应收集现场实测证据(证据资料必须包含真实有效的影像资料),与需方项目工程部责任工程师共同核实无误后办理现场签证。供方在事由发生后超过48小时仍无法提交完整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价款或费用,需方有权不予认可。
11、无论选择何种计量方式,每批次浇筑完后三日内,供方委托人与项目工程部验收责任工程师完成核对该批次运输小票数量、验证情况、现场签证、现场违约处罚单的工作,并将双方核对无误的运输小票报项目物资部验收人员,由项目物资部组织该批次商品混凝土核算工作,出具《混凝土浇筑对比表》。每月20日为当月商品混凝土结算日,由项目商务部人员根据当月《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验证记录表》、《混凝土浇筑对比表》、现场签证记录、现场处罚单,依照双方确认的施工图工程量以及本合同相关条款,对本月浇筑的商品混凝土工程量予以最终确认,供方核实后加盖有效印章,由需方报公司进行审核。
12、合同结算分为过程对量和月末终结。需方有权拒绝与供方委托人(本合同附件1)之外的任何人员办理结算。供方逾期办理结算或供方委托人以外的人员办理结算的,需方有权自行进行核算,所作出结算有效,供方不得有异议。
第五条 价款支付
1、需方仅向供方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支付价款,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委托任何第三人代为收款,否则需方有权决绝付款,并该拒绝付款不视为违约。
2、当供方收款银行账号发生变动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否则需方有权拒绝付款。若需方在收到供方的书面通知之前已按原账号付款,则需方不再另行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自行承担。
3、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需方有权根据业主付款方式选择货币以外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票据、实物抵债等)向供方付款,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利息、费用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4、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供方向需方申请付款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1 供方申请付款依据的结算单已经由需方最终有效确认,且付款期限已经届满;
4.2供方已向需方提供了足额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需方已完成发票认证。
5、具体支付方式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均不计取利息。付款的同时,需方按本合同规定扣除由供方交纳的各项款项和税金。
6、供方承诺:如因业主未支付相应款项导致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结算款的,如果逾期付款不超过15天的,供方对此表示理解,并确保混凝土浇捣的连续性,供方不追究需方违约和计取利息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供方开具发票
1、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提供以其本单位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盖与本合同中供方名称一致的发票专用章(如税务部门要求合同、发票等需备案登记的,供方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供方应当按每期结算金额开具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发票开具之日起30天内提供给需方,如供方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合规、不及时、无法认证的,需方有权拒绝付款,且该拒绝付款不视为需方付款逾期,供方无权要求利息、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供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为当期足额结算含增值税金额,开票时间应与结算时间保持合理一致,因供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需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方需依法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损失。
4、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为“材料一批”的汇总发票,须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加盖财务或发票专用章,并确保物流信息一致。
5、因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方应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损失。
6、若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供方在接需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需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作为需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7、供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出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税率或者计税方式、隐瞒纳税真实身份的造成需方损失的,认定为供方违约,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以结算总价款(含增值税)3%计算的违约金,并赔偿需方由此引起的一切的损失。
第七条 双方现场负责人
1、需方具体现场验收及抽查人员以《商品混凝土需方验收人员一览表》(本合同附件2)为准;供方须以法人授权委托书(本合同附件1)指定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现场负责、办理结算的人员。
2、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以前办理的有效事宜,不再重新办理。
第八条 质量标准及跟踪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均应满足《预拌混凝土》(GB14902-201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等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以及图纸的要求,满足砼运输和现场泵送的要求,原材料和添加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执行最新标准。
2、生产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约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2.1水泥要求采用一线品牌水泥(品牌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或部分二线品牌水泥(见专用合同条款),符合GB6566-201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 同一工程应使用同一品牌水泥。
2.2粉煤灰采用Ⅱ级以上粉煤灰,应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
2.3砂子要求使用淡水砂,及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淡化海砂,严禁使用未经处理或未达标海砂;0.315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小于15%,砂中含泥量不大于3%,泥块含泥按重量计≤1%,有害物质≤1%,其中地下室阶段砼碱活性集料符合二类标准,符合符合JGJ52-2006标准、ASTM C 586-1999低碱活性集料标准。石子采用5-25MM连续级配的碎石或卵石,石子最大颗粒为25MM,针片状含量不大于15%,含泥量不大于1%,泥块含泥量不大于0.5%,符合JGJ52-2006标准、ASTM C 586-1999低碱活性集料标准。砂石等骨料必须为非碱活性集料,使用其配制的混凝土碱含量不得超过3公斤/立方。
2.4外加剂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不得含有氯盐)。
2.5初凝和终凝以现场技术要求为准。
2.6坍落度符合规范要求,按每次砼浇筑通知单所示配送。
2.7地下室混凝土使用非碱活性集料配制砼时,其砼碱含量≤3公斤/立方。
2.8使用的外加剂要符合有关国家最新环保要求,砼中氯含量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不得产生有害气体,否则,需方将追究供方的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供方应严格按本需方制订的质量目标进行生产,合同执行期间需方有权随时对供方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检查,检查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的品牌、配合比实际添加、检试验等是否与本合同约定或技术要求一致,以确保混凝土满足颜色、质量自始至终一致。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视为质量违约。
4、供方需更换原材料厂家的,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需方,征得需方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替换原材料厂家的,视为质量违约。
5.需方每批次浇筑混凝土,有权随时对供方供应的混凝土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坍落度等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需方浇筑要求,对检查结果,供方代表应签字确认。
6.需方现场联系人员每次对混凝土的到位时间、运输时间、浇筑时间进行记录跟踪,供方现场人员应对需方核对记录情况签字认可,供应时间记录将作为混凝土总结算审计的一部分。
7.供方应按月及时提供混凝土28天强度报告,经需方合理催告仍未报送的,视为未提供,需方有权延迟或拒绝支付款项,造成损失的,需方有权索赔并按违约条款计违约金。
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工程竣工交验,需方组织有关人员或地方质检部门对混凝土进行专项检查,所评估的质量依据也作为工程总验收的一部分。
第九条 供需双方责任
1、需方责任
1.1需方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供方,并向供方递交商品砼浇筑通知单。
1.2需方应负责供方车辆进入现场后的指挥、协调工作及安全环保交底,为供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卸载条件,做到施工现场进出道路坚实、平整、畅通,有电力、照明、水源等设施及环境条件;在施工现场设置冲洗设备,方便供方冲洗进出车辆;及时办理施工现场外的搅拌运输车占道停车证。
1.3若需泵送施工,应组织人员铺设、迁移管道,保证混凝土顺利浇筑,并协助供方做好泵送设备的保管工作。
1.4每批商品混凝土到场后,需方会同供方及监理按规定在卸料口取样做试块,对供方所交货物进行验收。需方必须按照标准要求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并负责混凝土试块经双方确认后的送检工作。
1.5未经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需方不得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掺入水、外加剂或掺合料。
1.6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性停工或更改《砼供货计划通知单》,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但供方应及时补办相关书面资料。
1.7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合理保管供方提供的泵管、泵卡。
1.8需方对供方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2、供方责任
2.1.在砼浇筑过程中,供方必须至少有一个联系人在生产现场值班,以确保砼供应浇筑顺利进行,如违约一次罚款乙方单位200元,供应大体积(一次性超过150立方米)混凝土时,供方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如违约一次罚款100元。
2.2.供方在接到需方的商品砼通知单后,应严格按商品砼通知单中要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搅拌砼,无论供应数量多少,应严格按照需方要求的时间运至施工现场。
2.3.供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强度应是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合同要求的合格产品,如果需方在现场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应重新提供合格的混凝土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2.4.供方应当在混凝土运至指定地点时,向需方提供该批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资料提交不按时、不完整的,需方有权拒收且视为延期交货。包括但不限于:厂家生产资质证明;实验室资质证明;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水泥、砂、石子、外加剂等材料合格证明及复试报告;开盘鉴定;配合比单,砂、石产地及碱活性等级和放射性检测报告,砼碱含量和氯离子含量计算书;砼强度等级检测报告;膨胀剂、减水剂等所有掺加的外加剂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及其它所需技术资料。提交资料应为一式四份,其中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应注明原件存放何处并加盖红章。
2.5每批混凝土供应完成后的32天内,供方应无条件向需方提交商品砼出厂合格证,否则视为违约,需方延迟或拒绝办理工程量结算。
2.7.供方应保证砼浇筑的连续性,砼连续浇筑最长停工待料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否则视为违约,处以500元/(车*次*小时)罚款,经双方确认后进行扣除。
2.8.供方现场值班人员、罐车司机应服从需方现场业主、监理、需方联系人指挥管理,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指定路线行驶。
2.9.供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现场安全生产政令、法令,遵守需方总承包的管理制度、安全制度、文明施工制度。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
1、供方在合同履行全过程应当安全生产、安全行驶。装卸、运输、泵送过程中使用的一切人员、机械设备、车辆,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合法运营手续,设备进场作业前向需方项目送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明、企业资质、作业工人上岗证明,否则需方有权拒绝设备进场,由此造成的需方损失由供方承担。
2、供方负责对其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负责配置安全防护用品,做好车辆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安全交底及保护工作,遵守需方现场管理,因供方原因在施工现场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全部由供方承担。
3、供方在合同履约全过程应符合环保部门的标准和要求,确保生产、运输途中不得污染环境,负责与环卫、交通、城管等部门办理各种手续和费用,确保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因供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遗洒、车速过快、噪音过大、粉尘污染等情况而受到居民或相关部门警告或罚款,由供方承担。需方保留进一步维权、索赔、甚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权利
4、进、出场车辆必须进行冲洗,保持路面清洁,如污染路面,对供方按污染路面每平米罚款50元计,并由供方负责污染路面清理工作。
5、供方所提供混凝土产生的有害气体不得超标国家环保标准,工程验收时,如因供方混凝土产生有害气体而达不到国家室内环保验收标准,供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在商品混凝土供应期间,供方应根据需方每次浇筑进度要求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供应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供方供货延迟的,需方按小时计收违约金,违约金计取标准为延迟供应混凝土价款的20%。因供方原因造成需方工期延误超过3天的,需方有权调整供应量或终止本合同,供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混凝土批次数量较少,供方以任何理由延期供应或拒绝供应的视为供货延迟。
2、若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供方除承担需方所有损失外,应支付不合格部分价款100%的违约金。
3、供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直接从应付供方款项中双倍扣除需方未能抵扣的税金作为违约金:
(1)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资格;
(2)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乙方以外主体开具的;
(4)拖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过认证期限或距认证截止日期不足90天;
(6)提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其它导致需方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情形。
供方出现以上违约行为的,在赔偿需方因此所受损失外,并不免除开具合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4、需方接受供方送货后未履行验收手续而使用混凝土的,应承担未验收责任;需方因未能向供方提供施工组织、浇筑条件和保障条件而造成混凝土在初凝期内未浇筑完毕,给供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商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需方如因特殊原因而通知供方停止供应,供方已出厂并在途中的商品混凝土损失由需方承担;或在商品混凝土施工收尾时,需方多要的商品混凝土损失,也由需方承担。
6、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不得以其对需方所享有的债权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担保。若出现此类情况,供方承担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需方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需方在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供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供方应根据需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协商供需方评价,需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协商结果。这种书面协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因供方原因,需方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不免除供方就此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需方因供方违约而另择供应商的,如遇混凝土单价上涨,供方应承担需方另择供应商后上涨的单价差额,需方有权直接从已供应混凝土货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供方须保障其所供货物、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合法权益,保证需方使用其货物、服务、文件及其任何部分不受任何第三方任何指控。若因供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导致需方被指控并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因此解除合同,同时向供方索赔,并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1、各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相关文书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照专设的简易程序出具裁决书。调解不成功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送达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送达、联系方式如下:
(1)需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2)供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的律师函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以上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任何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5、供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需方、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视为对乙方送达成功: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6、本条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合同无效、被解除、被撤销等情形而失效。
第十五条 廉政建设
1、若供应商诱导、贿赂需方相关人员,虚报、多报供货数量,一经查实,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每次 5 至 10 万元的违约金,并扣减虚报、多报供货数量2倍货款作为处罚。
2、若需方故意刁难或索要报酬,供方应及时向需方现场管理代表或主管经理投诉,需方在接到投诉2小时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及工程资料
1、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应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2、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的所有权归需方所有。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出现不一致情形的,以专用条款者明确约定为依据。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伍份,需方执叁份,供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完工验收、款项支付完毕后终止。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业主: ******
4、设计单位:******
5、监理单位:******
第二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本合同依据******,供需双方洽谈确认事宜记录所签订。
第三条 货物数量、价格、合同额
1、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单价、金额详见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强度等级 | 暂定数量(m3) | 结算含增值税暂定单价(元/m3) | 含增值税暂定总价(元) | 适用税率 | 质量 等级 | 备注 | ||
1 | 3% | 合格 | ||||||||
2 | 3% | 合格 | ||||||||
3 | 3% | 合格 | ||||||||
4 | 3% | 合格 | ||||||||
合计 | ||||||||||
措施特殊加价(含增值税) | ||||||||||
1 | 抗渗P6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2 | 抗渗P8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3 | 抗渗P10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4 | 抗渗P12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5 | 细石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6 | 早强砼7天达75%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7 | 早强砼3天达75%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8 | 水下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9 | 自密实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10 | 清水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11 | 路面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12 | 掺膨胀剂6%-9%掺量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13 | 掺膨胀剂10%-12%掺量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14 | 润管砂浆 | 3% | 在同标号上增 | |||||||
C10-C60各标号混凝土的配合比参数(以需方实际提供配合比为准)
材料名称 | 厂家 | C10 | C15 | C20 | C25 | C30 | C35 | C40 | C45 | C50 | C55 | C60 |
水泥 | 华润 | 185 | 185 | 192 | 207 | 232 | 249 | 278 | 302 | 321 | 346 | 371 |
矿粉 | 广州 | 21 | 25 | 26 | 36 | 55 | 68 | 79 | 93 | 122 | ||
粉煤灰 | 黄埔电厂 | 116 | 105 | 91 | 78 | 69 | 71 | 59 | 55 | 40 | 28 | 37 |
河砂 | 西江 | 815 | 797 | 767 | 769 | 750 | 721 | 715 | 686 | 669 | 643 | 605 |
石料 | 顺达 | 997 | 1014 | 1060 | 1062 | 1078 | 1083 | 1074 | 1074 | 1091 | 1094 | 1075 |
外加剂 | 融科 | 3.8 | 3.9 | 4.3 | 4.3 | 4.9 | 5.3 | 6.3 | 6.8 | 5.3 | 6.5 | 7.4 |
水 | 广州 | 185 | 185 | 170 | 165 | 160 | 160 | 153 | 153 | 145 | 140 | 138 |
设计容重 | 2290 | 2300 | 2305 | 2310 | 2320 | 2325 | 2340 | 2345 | 2350 | 2350 | 2355 |
1、本合同含增值税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不含增值税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2、供方纳税人身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合同供方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税率为3%,供方应按如下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需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2)供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混凝土结算含增值税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材料费、保险费、税金、政府部门备案费用、运输费、过路过桥、供方原材料检测费等一切含税费用。
3、价格调整方式:以供货当期《广州市建筑工程信息价》中的同规格型号产品信息价价格下浮******%作为结算单价。
注:本约定中的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
第四条 供货、交货时间:
1、供方在接到需方提前1天下达的书面采购计划后,应无条件按照要求供货至需方指定地点。
2、其它约定:
第五条 计量方式:
本合同计量方式为:
1、图纸计量:
1.1、主体用商品混凝土的体积,根据施工图纸计算,不扣除钢筋含量(若有钢结构需,扣除钢结构的数量),不增加损耗。
1.2、以施工图方式计量的商品混凝土,供方的混凝土小票无论是否有需方人员签收都不能作为计量的依据。
2、小票计量:
2.1、桩基、基础垫层、二次结构(包含二次结构垫层)、临建道路及其它无施工图纸的临建设施用商品混凝土的体积,根据需方现场签收小票结算。验收人为项目现场责任工程师、项目材料员及项目部指定的其他人员(必须两人或以上共同签署)。
2.2、以小票方式结算的商品混凝土,指定验收人签字的送货单作为供方结算的唯一凭证,未签字或除此之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在送货单或其他单据上盖章或签字均属无效,供方不得以此要求需方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需方验收人员名单以需方项目部提供的《商品混凝土需方验收人员一览表》为准。
第六条 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结算方式采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方式:
(一)月结月清的方式,每月20日为结算时间,商品混凝土工程结算的具体方式为以下第(2)种。
(1)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的结算方式:
(2)按混凝土进场验收小票为依据进行结算:
(3)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和小票验收量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4)其它结算方式:
(二) 方式:
2、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中建集中采购平台上的对账单不作为结算付款依据,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作为唯一的结算付款依据。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单据向甲方主张确认结算或付款。
第七条 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供方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方指定******(身份证号:******)作为收款经办人,同需方相关人员沟通洽商付款具体事宜。
3、支付方式:
(1)供需双方每月15日办理当月商品混凝土结算手续,供方出具税务发票。次月底支付本月合格供货金额的80%,在项目主体结构全部完工后六个月内付至结算货款的100%。
(2)供方必须配合需方付款拟采取银行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商票等付款方式。付款时以供方出具的财务收款收据为依据,供方手续不全及逾期办理的,需方有权拒付货款。货款必须支付到供方单位账号,供方不得要求委托付款到其他单位账号。
第八条 其他违约责任:(如有其他违约责任、索赔等,请在约定)
第九条 本合同自年月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需方验收人员一览表
附件3:廉洁合作协议书
附件4: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5:商品混凝土采购计划联系函
附件6: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验证记录表
附件7:搅拌站跟进情况备案单
供 方 | 需 方 |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 (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地址: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行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地址: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行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
二O一 年 月 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供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鉴于我公司与******(需方全称)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现授权******委托身份证号码:******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及处理的一切事务,我司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全称:(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代理人声明:我对以上授权委托事项完全接受,自愿履行。
代理人(本人签字):
年月日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2
商品混凝土需方验收人员一览表
项目名称:******
验收人:****** 电话 :******
验收人: 联系电话 :
验收人: 联系电话 :
验收人: 联系电话 :
验收人无法联系时请致电:
项目生产经理: 联系电话 :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
分公司物资部经理: 联系电话 :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3廉洁从业共建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更好遵守法律,保证双方合作健康运行,避免合作中的不正之风,经甲、乙方双方协商,针对******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甲方的招(议)标程序确定供应商,确保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合作方;
2、按照甲方的项目管理流程办理乙方的各项业务(现场签证、验收、结算、付款计划申报及催促上级部门及时付款等),对己方员工的吃拿卡要行为坚决制止,如甲方员工出现上述情况以索贿论;
3、不安排己方员工的亲属在乙方工作;
4、不得参与乙方付费的娱乐消费活动,不得接受乙方的钱物等各种馈赠。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自己的实力参与甲方的招(议)标,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
2、不得向甲方员工提供钱物等馈赠,不得安排甲方员工参与己方付
费的娱乐活动消费,不得接受甲方员工安排亲属在己方工作;
3、对甲方员工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及时向甲方的上级监督部门报告。
三、双方认可甲方建立不诚信合作方黑名单制度,如乙方发生向甲方员工的行贿行为、乙方和甲方的员工勾结虚增结算款项的行为,则该乙方进入甲方不诚信合作方黑名单。
四、如乙方对甲方人员行贿,则按行贿金额的10 倍扣减乙方应结算的款项;如乙方和甲方的员工勾结虚增结算款,则按照虚增款项的5倍扣减乙方应结算的款项。
五、甲方上级监督部门电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4
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甲乙双方就合同范围内且在项目部施工现场范围内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约定
1、双方应共同遵守《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部标准JGJ59—2011《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程及武汉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建总公司、中建三局及中建三局二公司等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指标:以项目部总包单位制定的为准。
4、在甲方施工区域以外场所的安全工作及发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甲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现场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认真履行第一条共同约定的内容,对乙方在进入总包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2、对乙方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双方签字手续。
3、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向使用单位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完整齐全,并且符合安全要求,并整改乙方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4、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于乙方的违章行为,甲方有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因乙方责任造成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损坏、改变或遗失,或者环境破坏,可要求乙方赔偿或恢复。
5、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责令其限期退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不执行规章制度的人员,可视情节轻重,按项目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6、对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要求乙方限期退场,或者中止合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7、按照规定要求对乙方自有的材料和自带(含租赁)施工机具、起重吊装设备、运输车辆等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权拒绝乙方不合格产品进场(已进场的,限期退场)。
第三条 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认真履行第一条共同约定的内容,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运输车辆司机、起重吊装作业司机指挥等人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必须做到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持证上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要有专人在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并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后果负责。
3、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报甲方备案。保证进场人员符合相关要求,身体情况能适应本行业工作,熟悉现场一般安全规定及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进场岗前教育,未经过培训教育的工人不得安排进行现场工作。
4、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也不能强迫工人连续作业太长时间,更不能进入指定禁区及非本工作作业区域。不得在高处危险作业和各种提升机械的垂直下方(如:吊篮、电梯笼)穿行或停留。
5、对甲方所提供的安全设施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应及时提出,也可拒绝施工;在施工中不得未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同意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6、乙方自备的设备及工具必须保证环保、性能良好、各安全装置齐全灵敏有效。进工地前必须报项目监督试机,验收并填写验收表,达不到环保和《JGJ59—2011》标准的设备及工具严禁在工地使用。
7、乙方自带设备或工具必须相匹配的质量合格的电缆线,并自备符合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末级标准配电箱。
8、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对甲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
10、不得进行违反安全法律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11、乙方对供应的材料在甲方施工场地外运输过程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12、乙方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由于乙方原因而引发的被当地有关部门处罚的各类事件,已方承担全额罚款;
13、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按甲方要求提供事故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第四条 事故处理
1、在施工现场内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由甲方主管部门牵头,乙方为主,甲乙双方共同参加,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由于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直接责任者,已触及国家刑律,应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对不认真履行本合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及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罚款及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4、由于甲方主要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经济赔偿。由于乙方主要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由于第三方责任导致乙方人员伤亡,及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并处理。
6、对乙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如因工人自身误操作、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损坏安全设施、乙方不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班前活动等等,所造成的或主要责任在乙方的伤害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供应关系结束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商品混凝土采购计划联系函
计划日期:年月日 计划编号:
公司:
项目下步需要的商品混凝土情况如下,请按照供需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要求组织进场。
序号 | 物资 名称 | 浇筑部位 | 强度 等级 | 塌落度(mm) | 泵送高度(m) | 计划浇筑时间 | 计划浇筑数量(m3) | 浇筑 方式 | 材质标准 | 验收人 | 联系电话 |
需方:项目部(章) 供 方:公司(章)
项目责任工程师:(签字) 供方确认人:(签字)
项目生产经理:(签字) 确认时间:年月日
项目经理:(签字)
附件6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验证记录表
项目名称: 供货单位: 浇筑部位:
序 号 | 进场日期 | 车牌号 | 小票 编号 | 强度 等级 | 配合比容重 (kg/m3) | 混凝土净重 (kg) | 混凝土体积 (m3) | 量差 | 合同约定计合同约定量方式 | 实际验收方量 | 验收(证)人员 | 供货单位确认人 | ||||
标准值 | 实测值 | 标准值 | 实测值 | 标准值 | 实测值 | 数量 | 误差(±1%以内) | |||||||||
a | b | c=a*e | d | e | f=d/b | b-a | (b-a)/a | |||||||||
a | b | c=a*e | d | e | f=d/b | d-c | (d-c)/c | |||||||||
备注:1、配合比容重(kg/m3):标准值指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标注的混凝土容重;实测值指现场实测实量的混凝土容重; 2、混凝土净重(kg):标准值指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标注的混凝土容重*小票标称的方量;实测值指现场实际过磅的净重(毛重-皮重);3、混凝土体积(m3):标准值指小票标注的立方数;实测值指混凝土净重实测值/配合比容重实测值;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第6章规定,混凝土表观密度(即容重)实测值与计算值之差的绝对值不超过计算值的2%时方可确定为配合比,本合同约定为1%。
附件7:(供方提供)
搅拌站跟进情况备案单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障我公司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按照合同要求顺利供应给贵司******项目,保证技术措施与资料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特书面向贵司提供本公司的基本情况便于沟通协调,请备案。
搅拌站地址 | ****** |
到项目运 输距离 | _____******__公里 |
指定现场 负责人 | 姓名:****** 电话:****** |
指定技术人员 | 姓名: ******电话:****** |
调度员 | 姓名:电话:****** |
运输单签发人员 | 姓名:/ 电话:/ |
技术资料印模 | |
运输车辆牌号 |
供方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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