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机、扫描仪、其它办公设备等招标公告
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机、扫描仪、其它办公设备等招标公告
金溪县2009—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机、扫描仪、其它办公设备;
电器设备:电视机、摄影、摄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
专用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器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道路清扫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环保监测设备、监控设备;
交通工具: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
其它:批量采购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公务制服、标志及劳保用品;批量采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医疗器械设备采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
(二)工程类
单个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装饰修缮工程、亮化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保险、车辆加油、信息技术、软件开发设计、印刷、出版。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部门采购相结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具体范围是在本通知规定目录内购置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一次采购同类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下但批量采购在5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2、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
(二)政府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项目。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服务项目。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金溪县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及时进行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三)凡列入金溪县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由同级政府采购中心或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
(四)凡列入金溪县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采购人应将以下有关采购资料报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1、政府采购申报。单位在准备实施采购前,必须提前30天以上到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政府采购申报表》,一式三份填报。根据本目录,详细填写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类的具体项目名称、数量、详细规格型号、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市场参考价、项目预算以及服务要求等,以便于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2、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将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汇入金溪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帐号:****************2095开户行:县建行),并将进帐单据原件或复印件随同《政府采购申报表》报送县政府采购中心。
3、购买交通工具的单位,必须将市、县纪委廉政办批准单和县政府抄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五)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政府采购。否则,对违反规定的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金溪县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采购所用资金县国库支付中心将不予报帐。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通报。
(六)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七)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均必须按此目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驻各县省属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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