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动力公司铸锻中心设备基础及公用动力系统改造招标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动力公司铸锻中心设备基础及公用动力系统改造招标公告


济南铸锻中心

设备基础及公用动力系统改造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019-385-002\2019-388-002\2020-023-002

招标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2020720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10

********">一、说明 10

********">二、招标文件 11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五、开标与评标 16

********">六、授予合同 20

********">七、相关费用 21

********">八、解释权 21

********">.其他 21

********">第四章合同格式22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1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就设备基础及公用动力系统改造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择优选定中标人,欢迎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前来参与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设备基础及公用动力系统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2019-385-002\2019-388-002\2020-023-002

二、施工内容

本项目为设备基础及公用动力系统改造项目,施工地点在中国重汽章丘工业园铸锻中心园区内,包括图纸范围内的内容及招标方指定的施工内容(见附表)。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具体施工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包号

项目编号

项目包名称

施工内容

A包

2019-385-002

MC 缸盖内腔喷丸机、除尘器设备基础及公用动力系统改造

1、图纸范围内:

(1)土建设备基础(详见图纸,图号:1711S-3TGA-31/32、2030S-1TGA-05);

(2)公用动力安装工程中的配电、压缩空气安装工程(详见图纸,图号:2030S-1DLA-01/02/03/SB、2030S-1DQA-01);

2、发包方指定的其他内容。

B包

2019-388-002

主减壳及支架自动打磨设备基础及公用动力系统改造

1、图纸范围内:

(1)土建设备基础(详见图纸,图号:1711S-3TGA-10、2030S-1TGA-06);

(2)公用动力安装工程中的配电、压缩空气安装工程(详见图纸,图号:2030S-2DQA-01、2030S-2DQA-01/02);

2、发包方指定的其他内容。

C包

2020-023-002

铸造一部熔化工部及冷却段环保治理设备基础及公用动力系统改造

1、图纸范围内:

(1)土建设备基础(详见图纸,图号:2030S-1TGA-01/02/03/04/SM);

(2)公用动力安装工程中的配电、给水安装工程(详见图纸,图号:2030S-1DQA-01、2030S-1STA-01);

2、发包方指定的其他内容。

投标单位可分投分中,也可兼投兼中。

三、A包、B包、C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以注册日期开始计算,至开标之日不少于三年),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包含本次招标内容;

2、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为2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3、A、B、C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A包:压力管道工程施工GC3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4、投标人自2015以来至少有一项与投标内容相应的施工项目的业绩;

5、投标人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6、相关法律法规对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要求。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报名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1、招标文件的获取:由项目实施单位在中国重汽官网http://www.cnhtc.com.cn(快讯中心-通知公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30日,每日8:30—11:30;13:00-17:00(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获取联系人:孙建者(手机号:136*****354)。

3、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为资格后审,接受报名并不表示通过了资格审查。

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执行招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开标时统一拆封。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0730日上午850时前(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730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铸锻中心会议室

4、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重汽工业园铸锻中心(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6677号)

联系人:孙建者

联系电话:136*****354

电子邮箱:zqzdzb2020@163.com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前附表”为准。


序号

内容

说明

1

项目名称:设备基础及公用动力系统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2019-385-002\2019-388-002\2020-023-002

22

招标单位: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33

招标单位: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建者

联系电话:136*****354

电子邮箱:zqzdzb2020@163.com

44

资金来源:自筹

55

合格的投标人:

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

66

提交疑问时间(如有疑问):获取招标文件后24小时内提出;

提交疑问方式:发电子邮件至zqzdzb2020@163.com(word文档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各一份)。

7

领取答疑、澄清和修改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

答疑、澄清和修改文件方式:招标人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文件发送至投标报名时登记的电子邮箱。

投标文件

8

“投标文件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第9条。

9

“投标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第12条。

10

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分包)

资格证明文件单独一份

USB接口设备存储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包含投标文件全部内容);

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一式三份。

11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所有副本可密封在一个包封内)、电子版及开标一览表分别密封。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
1)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2) 投标文件或电子版或开标一览表
3)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4)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注明“于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2

投标文件的装订:投标单位应将每个标包分别进行装订。

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按照投标文件组成的顺序胶装成册,并在首页编制“投标文件目录”。

13

投标文件的盖章:

1、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签字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或盖章。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公章”、“公章”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鲜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投标保证金及投标有效期

148

投标保证金金额: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开户单位: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铸锻中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济南舜耕支行

银行账号:****************761

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

1、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81200,逾期到帐的,视为“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单位基本帐户转出,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银行信息交换时间,由此带来的保证金不能按时到帐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

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90日历天

投标文件的递交

163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7月30日上午850时前(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0730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铸锻中心会议室

开标

174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18

验证:

开标前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相关内容核验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②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③业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独准备一份,不要密封在投标文件中)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评标

195

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将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审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由评标委员会综合各评委意见,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授予合同

216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相关服务费

22

其他

23

报价执行标准

本项目A包、B包、C包招标报价均分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具体执行以下标准:

1、工程量清单报价部分采用综合单价报价,报价表中必须含报价分析表等所有的表格。

2、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部分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结算,其中投标报价中已有的主材执行中标单价,报价之外的主材单价采用甲方批价方式。

3、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费以中标人的中标价为依据,按0.075%收取(不计取备案费和跟踪审计费),该项费用由中标人单独向造价咨询单位缴纳。

24

序号

施工要求

A包

1、图纸范围内:

(1)土建设备基础(详见图纸,图号:1711S-3TGA-31/32、2030S-1TGA-05);

(2)公用动力安装工程中的配电、压缩空气安装工程(详见图纸,图号:2030S-1DLA-01/02/03/SB、2030S-1DQA-01);

2、发包方指定的其他内容。

3、3、工期:20个日历日日

B包

1、图纸范围内:

(1)土建设备基础(详见图纸,图号:1711S-3TGA-10、2030S-1TGA-06);

(2)公用动力安装工程中的配电、压缩空气安装工程(详见图纸,图号:2030S-2DQA-01、2030S-2DQA-01/02);

2、发包方指定的其他内容。

3、工期:15个日历日日

C包

1、图纸范围内:

(1)土建设备基础(详见图纸,图号:2030S-1TGA-01/02/03/04/SM);

(2)公用动力安装工程中的配电、给水安装工程(详见图纸,图号:2030S-1DQA-01、2030S-1STA-01);

2、发包方指定的其他内容。

3、工期:20个日历日日

2520

工程款支付

A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不包括发包人供材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项目合同暂定价的50%,乙方必须提供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竣工结算审计完毕,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一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 %,乙方须同时提供剩余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结算款的5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1年。

2、付款方式: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

B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不包括发包人供材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项目合同暂定价的50%,乙方必须提供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竣工结算审计完毕,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一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 %,乙方须同时提供剩余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结算款的5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1年。

2、付款方式: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

C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不包括发包人供材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项目合同暂定价的50%,乙方必须提供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竣工结算审计完毕,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一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乙方须同时提供剩余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1年。

2、付款方式: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

26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的人员应熟知所投报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和技术特点等,以便在评标过程中进行答疑和澄清。

注:技术要求部分与本表有冲突部分,以本表要求为准。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

1.招标条件

本项目已得到有关部门批准,资金已落实,现已具备招标条件。

2.合格的投标人

2.1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投标人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本次招标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l本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及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发出的澄清、答疑和修改组成。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的投标,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可能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招标文件答疑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于前附表第6项所述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招标人。在前附表第7项所述时间之前,招标人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表明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须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答复后24小时内书面签章回复。

6.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招标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l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

7.3为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8.l由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8.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共三部分构成。招标文件给定格式的按给定的格式填写,未给定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9.1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9.1.1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9.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1.3投标人情况表;

9.1.4投标产品所获荣誉证书(如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9.1.5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如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9.1.6信用中国截图(加盖公章);

9.1.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投标内容相应的施工项目的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9.1.8生产、销售、服务许可证(如有,附件10-2);

9.1.9售后服务保障及承诺(附件10-3);

9.1.10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如有)、认证证书(如有);

9.1.11投标人相关建筑施工及总承包资质;

9.1.12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9.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9.2.1投标书(附件1);

9.2.2开标一览表(附件3);

9.2.3投标承诺函(附件4);

9.2.4投标报价明细表(附件5);

9.2.5技术参数响应表(附件6);

9.2.6商务参数响应表(附件7);

9.2.7类似业绩(附件12);

9.2.8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9.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9.3.1通用技术要求

(1)A\B\C包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A包具备压力管道工程施工GC3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2)投标文件必须包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

(3)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或规定;

(4)施工措施及方案必须符合各相关专业的施工规范;

9.3.2专用技术要求

(1)A包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必须编制为确保设计图中地面质量符合设计施工图中平整度要求的及控制措施;

9.3.3工程验收方式:初验收和终验收;

9.3.3.1初验收

设备基础、钢结构施工完成后进行初验收;

9.3.3.2终验收:工程完工且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对工程进行终验收;

9.3.4验收依据及资料;

9.3.4.1按照参考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技术交流文件等形成并达成一致的技术协议书和合同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验收;

9.3.4.2验收资料: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准备;

9.3.5质量保修期要求;

9.3.5.1土建及公用动力安装工程部分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设备安装为1年;

9.3.5.2设备部分

(1)质保期12个月

9.3.5.3其它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注:招标文件未给定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制,但需包含以上内容;

10.投标文件的装订

10.1 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填写,分包装订成册。

10.2 投标文件份数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1.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11.1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不得擅自删减内容。

11.2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2.投标报价

12.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2 投标人要按照图纸及招标方规定的施工内容填写投标报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12.3 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除非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说明。

12.4 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4项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3.2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有权依法向其提出索赔,投标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6)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3.3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3.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3.4.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13.4.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签约。

14.投标有效期

14.l投标应自“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2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9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5.2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司印章。

15.3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15.4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复印件。

15.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5.6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人应准备的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投标人应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6.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17.投标时限及投标截止时间

17.1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开始及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

17.3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及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约束。

17.4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17.5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受。

17.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料等概不退还。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18.2任何修改内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不得涂抹。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正式签署的修改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份数和密封要求同投标文件一致。

18.3 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允许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18.4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

19.开标程序

19.l本次招标的开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19.2本项目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招标人邀请各投标人派员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9.2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现场宣布检查结果。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同已检查确认投标文件密封完好。

19.3经检查无误后,由招标人工作人员现场拆封,由唱标员宣读开标一览表,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现场确认。

19.4 开标前,将核验投标人资格证件,核验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

20.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项,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21. 评标办法及评标程序

21.1本项目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

21.2初步评审

21.2.1在综合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详细审定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21.2.2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21.2.2.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1.2.2.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

21.2.2.3投标文件载明的交付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且招标人不能接受的;

21.2.2.4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功能、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1.2.2.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2.2.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21.2.3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细小的差异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1.2.4通过上述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综合评审阶段。

21.3投标的澄清

21.3.1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表达不明确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1.3.2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1.3.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实质性内容。

21.4综合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综合评审法,对投标人按以下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

21.4.1A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及压力管道工程施工GC3级及以上施工资质;B\C包: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21.4.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重点设备基础地坪的施工工艺及平整度的控制措施);

21.4.3投标人经营业绩;

21.4.4技术、商务偏差情况;

21.4.5施工进度计划;

21.4.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21.5预中标条件:

21.5.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1.5.2性能价格比最优;

21.5.3具有执行合同能力。

评分细则(综合评审法)

技术标评分细则(满分10分)


序号

类别

满分

得 分 标 准

1

施工

组织设计

6分

(1)施工组织总体方案(1500字左右,认为不够的可酌情加字,但力求简洁)。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分为一般、良、优,分别酌情得0-0.3分,0.3-0.6分,0.6-1分,内容不全酌情扣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关键节点,提供网络计划图)。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分为一般、良、优,分别酌情得0-0.3分,0.3-0.6分,0.6-1分,内容不全酌情扣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3)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进度和技术方案。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分为一般、良、优,分别酌情得0-0.3分,0.3-0.6分,0.6-1分,内容不全酌情扣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4)质量保证措施。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分为一般、良、优,分别酌情得0-0.3分,0.3-0.6分,0.6-1分,内容不全酌情扣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5)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应包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新冠肺炎施工防疫措施)。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分为一般、良、优,分别酌情得0-0.3分,0.3-0.6分,0.6-1分,内容不全酌情扣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6)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及防尘施工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分为一般、良、优,分别酌情得0-0.3分,0.3-0.6分,0.6-1分,内容不全酌情扣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2

主要材料

4分

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报设备、材料的品牌、材质、质量等级、产地等方面进行评审,酌情得0-4分。未按照招标文件附表中主要材料表列明品牌的,此项不予得分。

3

合计

10分

=1+2

1、投标人技术标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

商务标评分细则(满分90分)


序号

类别

满分

得 分 标 准

1

工程总报价

90分

评标基准值:

评标基准值为所有合理有效投标报价(扣除暂列金及其相应的规费税金)算术平均值乘以0.97。

有效的投标人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同者得78分;报价比评标基准值(作商比较)每高1%,在78分基础上减1分,减完为止;报价比评标基准值(作商比较)每低1%,在78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满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

2

合计

100分

=1(商务标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

备注:存在下列情况的招标人有权按以下办法执行:

清单报价文件中出现以下情况的,每出现一处,由评标委员会在商务标评分中扣0.1-5分(情节严重的,经评标委员会统一意见后,其商务标报价不得分且不参与评标基准值的计算)。

1)书面标书与电子版标书不一致的,或电子版标书不可读的;

2)工程量清单各单项合计价之和与总价不一致的;“唱标单所报总价”与“投标人组成投标报价汇总表的分表”不符的;

3)无综合单价分析表的;

4)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清单子项报价不一致等各种计价错误的;

5)投标总价与综合单价不对应,出现优惠价或让利价的;

6)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唱标单中相应报价不一致的;

7)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设备)、规费、税金不按招标文件要求计入的;

8)各投标人编制报价时,工程量清单格式必须严格按所发提供的EXECL表格数字的形式输入,报价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各子项内容、顺序、项目名称、编码、计量单位及工程数量出现与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22.评标过程保密

22.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废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将被视为废标,招标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投标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索赔的权利,投标人应予以赔偿。

23.1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合格、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23.2 投标人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3.3 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23.4 投标人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投标人;

23.5 投标人串通投标;

23.6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3.7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23.8 中标人不按要求缴纳中标服务费(如有);

23.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4.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如果有效、合格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六、授予合同

25.定标

25.1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最终确定中标人。

25.2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25.3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施工资质情况、施工质量保证、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投标人信誉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或了解。

25.4最终审查的方式:

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或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25.5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或考察。

25.6如审查结果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则应考察下一个综合评价最优者。

26.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一个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尽管有第25.3条规定,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任何时候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或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7.中标通知

27.1确定中标结果后,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27.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签订合同

28.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中标经济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8.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七、相关费用

本项目招标相关费用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

八、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人书面解释为准。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人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其他

需对“投标人须知”正文进行补充和修改的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四章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设备基础及公用动力系统改造

施工工程合同

发包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定日期:年七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设备基础及公用动力系统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中国重汽章丘工业园区铸锻中心园内

2、工程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5、合同价款

金额(小写):暂定为:元(大写:,含税价)。

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按实结算,总价以最终审计金额为准。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招标文件及答疑(如果有);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0)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果有)。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济南市。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有权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2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本合同《合同协议书》第六条顺序。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时效内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及省、市的有关地方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提供施工图纸六套。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六套的,发包人可以代为复制,承包人也可以自行复制,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代表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转让或使用于第三方。承包人对图纸保密工作中所需支出的保密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4.3图纸的返还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图纸的返还数量: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条规定执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履行合同条款中工程师应履行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国家实施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进行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环保控制,并进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协调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局部紧急情况除外)工程变更、签证。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发包人代表和监理方可根据承包人的所有不利于本工程的行为做出罚款处罚通知,罚金最低200元/次,上不设限,累计罚金超过3万元,发包人可终止协议,承包人负违约责任。协议终止后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付,结算办法由发包人确定。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5条。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全权。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条。

7、项目经理

7.1姓名:。职务:。

承包人进场前,须将投标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中提供的本工程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及配属队伍情况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考察、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施工中如更换施工队伍,必须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项目经理一经确定,除发包人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调离或更换,项目经理不得兼职其他工程。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蒋延同

7.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2条。

7.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3条。

7.4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4条。

7.5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5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工程项目调整)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7日内已将水、电等管线的接口位置明示给承包人,承包人负责接至施工现场范围内并满足施工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3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误所导致现场地下管线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已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进场后一周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现场书面交验,办理签证,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负责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项。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包人可将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中的部分工作书面委托承包人办理,其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8.3发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确保遵守招标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中全部内容,履行投标文件中全部承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内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工程项目调整)

(1)承包人负责管理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负责整修施工场地内施工用道路,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在每周五、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3份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周报、月报,每周六、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三份施工周报、月报。其他各类文件的提交内容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现行工程技术规范为准。提交时间:至少有5个工作日的时间供发包人代表审核认可。份数:视发包人代表的需要而定。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发包人或者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及发包人监理单位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相应设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报价中。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因此带来的第三方追责和罚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修复。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的损坏,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文物及花木的保护。由于承包人过错导致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文物及花木被破坏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场地清洁,道路及加工场地进行硬化,严格控制扬尘。应严格达到项目所在地对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整修发包人指定的进场道路及场内施工用道,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文明施工,承担由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安全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和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接收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站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关于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地有关规定,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不以任何借口减少或取消应当设置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9)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

(10)对分包的配合:由发包人另行确定的有关的专业队伍或供应商,承包人负有施工配合(包括必要的生活间、生产加工场地、施工安排协调、现场现有的脚手架的搭设、垂直运输机械等)成品保护的义务,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包括有关数据、有关资料接收和整理等)和作为总包人对分包供应商应给予的其它方面的支持等。否则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1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刁难发包人或因其他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12)承包人自行协调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社会关系。

(1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①现场的项目经理及所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及/或承包人承诺一致,确需要更换调整项目经理或技术、管理人员的,承包人需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请求及代替人员名单简历、管理经验、相关资质证书原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擅自变更或调整现场项目经理及所有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予以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重新组织合格的人员,并承担因此次变更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将此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②当现场项目经理或某个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项目经理及所有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5天,以指导和组织施工的实施,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批准、决定及其它联络,无论何时离开施工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 元,如发包人和监理方认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在工地现场坚守岗位三次以上,发包人将首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要求承包人立即予以纠正,如还未见效发包人将函告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在最终的工程结算中,扣除本工程最终造价的0.3%作为违约金,如承包人拒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更换合格项目经理,发包人将视承包人严重违约,将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将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其他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每天支付违约金500 元,每个岗位人员无故不在现场一个月累计3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一个月累计超过3天或总共累计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3日内更换该名人员,发包人将因此事项另行考核承包人5000 元/次。

项目施工机械,应严格按照约定承诺如期到岗到位,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予以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③所有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的的认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权的项目部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④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⑤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不应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

b.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c.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⑥承包人在施工、竣工及保修期间负责协调周边关系,理顺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不受这些因素的干扰。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此项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9.2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承包人应对自行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在全部合同履行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9.3开工准备

9.3.1人员准备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这些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上岗要求的工作人员,替换人员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上岗。

9.3.2施工设备准备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场地配备数量、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

对于进入施工场地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维护,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9.3.3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技术准备

对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和履行有关货物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货物进入施工场地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对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

9.4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七日内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七日内批复。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10.3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书面开工通知后,应在3日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3日以内以书面的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因政策变化、地方干扰等原因推迟开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11.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2条。

12、暂停施工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

13、工期延误

13.1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后,经工程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工,工期是否相应顺延由工程师书面认定。

13.2因发包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的延误,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3.3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每日按总造价的0.3 %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的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赔偿费总额不超过总造价的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费用,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3.4误期赔偿费

在本合同中没有其他代替条款的情况下,承包人的误期赔偿费应考虑全部或部分工程金额中已移交的部分工程金额所占的比例予以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赔偿费率,而不影响其限额。

13.5承包人同意发包人较约定日期延迟20个工作日支付工程款,是可原谅的延迟,不能成为承包人提出工期延期和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责任的理由;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不超过8小时不足以成为延长工期的理由。

14、工程竣工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

16、检查和返工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条。

17.2承包人申请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申请书,并附自检记录。

(2)总监理工程师对申请书进行审核,认为可以进行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申请的,进行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认为需要承包人对材料进行澄清和说明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

(3)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约定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时间。

(4)在约定的时间,由监理人、发包人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一同进行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监理人出具中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该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予以修复。

无正当理由,监理人、承包人或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的一方或两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验收,不影响中间验收的进行。未参加中间验收方须承认验收数据。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的数据将成为竣工验收数据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时,对此部分工程不再重新验收。

17.3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2、17.3条规定的时间进行中间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的,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技术部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继续施工。

17.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7.5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8、重新检验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

19、工程试车

19.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1条。

19.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2条。

19.3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3条规定的时间进行试车的,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技术部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相关人员参加试车并在合格的试车记录上签字。

19.4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4条。

19.5双方责任

(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1)项。

(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2)项。

(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3)项。

(4)试车费用的承担:除承包人施工的项目以外,其他非承包人施工项目的试车费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5)项规定的时间进行试车的,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相关人员参加试车并在合格的试车记录上签字。

19.6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6条。

五、安全施工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市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附件3《安全施工协议》。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因素。该综合单价(甲供材料和暂定价材料价格调整除外)不随政策调整而变化且不随量的调整而变化,并作为结算的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综合单价应包含甲供材料和甲定乙供材料的材料费及采保费(如有)、乙供材的材料费及采保费、试验费等所有一切相关费用(甲供设备若要求依法安装的承包人所报综合单价中含安装费,及设备费采保费)。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配合钢结构吊装发生的雨季增加费用依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数额为准,如不发生则不予计取。甲供材料和甲定乙供材料材料价格中应含直接采购费、采保费、试验费。

②本工程所有的措施费按建筑面积平方单价包干使用。无论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人防设计、基础形式发生变更等),结算时措施费按实际完成总建筑面积与中标措施费平方单价的乘积结算,中标措施费平方单价不做调整(措施费平方单价中包含不可竞争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

③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已根据招标文件或发包人明示或暗示的有关内容自行计算,并已分摊到工程各子项中。

④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在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

因变更施工范围、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所形成的工作量,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按实进行结算。

工程结算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

⑤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由甲方承担。

(2)采用固定合同总价合同,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4)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23.2 双方约定结算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23.2.1发生施工范围变更及工程变更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调整。图纸范围内,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措施项目费单价不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而调整。

23.2.2甲定乙供材料结算价格的确定:按照甲方确定的单价进行调整。

23.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3条。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4、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报表一式伍份,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7日内审核完毕后,提交给发包人驻工地工程师,发包人收到后7日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并返还承包人一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核,发包人可自行进行,审核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2条规定的时间进行工程量计量的,计量结果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技术部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量计量。

25.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3条。

26、工程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采购的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变为由发包人供应,而不违约。或由发包人选定供货商、谈定价格和付款方式,承包人按此价格和付款方式由供货商签订合同,若发包人谈定价格与承包人原报价不同,则按照发包人谈定价格进行调整。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承包人不计取采保费。报价中综合考虑了所有材料报检、检测、试验费(含空气质量检测费、强电检测费),不再单独计取。电力安装工程的试验、检测费等按照定额规定及相关使用文件执行。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发包人要求。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

27.2如工程没有甲供材料设备的,因承包人不及时采购、订购等原因,造成有可能工程拖期,发包人可进行相关材料甲供。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在支付工程进度款中全额予以扣除;超供部分抵做工程进度款。

27.3发包人所供材料必须由承包人材料员加盖双方认可的专用章,开具合法证明签收(一式三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二份。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发包人设计要求或招标文件要求及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的采购、检测验收、运输和保管。

28.2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数量、质量均应在事前征得发包人的认可方可进场;且所采购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按国标优等品检验后方可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与投标书上所列的材料相符,若投标书上未明确的,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厂家、品牌、规格和型号,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

28.3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

30、其他变更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条。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施工范围变更及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如发生与原子项相同的工程量,以承包人投标书或其他有关文件中已有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进行结算。

(2)如发生与原子项相类似的工程量,或甲供材料和甲定乙供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的子项,以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置换承包人投标书或其他有关文件中已有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材料含量按定额含量执行,其主材价格必须是发包人书面认可的价格),作为此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相应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管理费、利润、采保费不作调整。

(3)非以上(1)、(2)两种情况,且1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16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补充定额、19价目表(外地企业参照当地定额及价目表进行修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子项单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按照本款结算的变更价款执行以下规定:1、人工单价、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总价整体让利率按照承包人所报的单价和费率执行;2、主要材料按照监理方、发包人书面确定的价格执行;3、辅材、机械台班单价按照19价目表执行;4、取费时,措施费均不再计算。


XXXXXXXXXXXXX项目

当图纸以外新增工程项目时竞报费率

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人工单价

企业管理费

利润率

(4)非以上(1)、(2)、(3)三种情况,由承包人事前提出书面报价,由发包人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确定单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

(5)招标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中所列材料暂定价按照发包人书面确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如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对该项变更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如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减少,则视为承包人同意按本合同中确定变更价款的约定减少合同价款。

31.3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1.3条规定的时间对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进行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技术部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

31.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3份完整竣工资料及3份竣工图(其中,竣工资料包含一套缩微片、一套原件及一套复印件;竣工图纸中包含一套缩微片),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的归档内容及整理规范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规定,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归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时间规定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

32.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在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后14天内,承包人应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32.3发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3条规定的时间组织验收,或验收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修改意见也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的,不得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承包人应立即书面向发包人技术部报告,由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2.4竣工时间: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2.5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3条规定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协调期间承担工程的保管义务。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竣工时间及验收程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至32.5条办理。

32.7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7条。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非发包人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9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如超过上述期限承包人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对工程款的主张。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开始核实。工程结算需委托社会审计时,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基本审计费由发包人支付;对审计差额超过5%的部分,按审减额的5%计取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审增部分按实际审增额的5%计取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支付的审计费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代扣代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将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26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

33.4鉴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先经过监理单位对工程量及有关签证的审核与确认,进而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审核的工作程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90天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如采取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行为的,承包人应事先书面向发包人通知,由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发包人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承包人通知30个工作日后仍未解决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33.5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5条。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对本工程的保修双方约定如下:执行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承包人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除遵守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的规定外,承包人还须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规定执行。

保修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34.2发包人代表签发保修期满证明后送交给发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责任并符合发包人要求。保修期满证明应由发包人在最迟的保修期期满,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代表要求的21天内发出。

34.3在保修期内发现一次质量问题修复完成后,保修期相应延长。

34.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见本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3.3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当构成上述条件且超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3.5条规定的宽限期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发包人每拖期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阶段款项的万分之5 作为违约金。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竣工的,每拖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5 作为违约金;

(2)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如该工程属尚可接受使用的,承包人须支付相应单位工程总造价的0.1 %-10 %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发包人根据情况确定;如该工程无法接受使用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3)本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分包或非法转包。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除纠正错误、赔偿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总合同价款10 %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承包人承担因解除协议引起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违法分包的行为界定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4)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发现图纸、建材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除责令改正并按约定承担处罚、赔偿损失之外,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承包人支付500元-1万元违约金。

(5)承包人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砼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形,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处以500元-1万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的要求返工处理。

(6)所有违约金总额超过50000 元,视为承包人无诚意承揽工程,发包人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7)严禁使用粘土砖,若承包人使用粘土砖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5.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35.3条。

36、索赔

36.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6.1条。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不得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6.4发生下列情形,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

(1)因承包人施工或运输方案不当而致使道路、桥梁、高压线、现有管道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2)因施工废水、废物、废气、垃圾、噪音、夜间施工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3)其他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索赔或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依法向发包人所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7.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2条。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其中消防、天然气等部分专业工程需由有专业资质的队伍完成,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分包,发包人亦可有权将其另行发包。

38.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8.2条。

38.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8.3条。

38.4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8.4条。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五级以上地震、大于等于六级持续4小时以上的大风、150mm以上的雨雪、10年来未发生的洪水、高温、高寒天气(按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报告为准),灾情发生后,承包人将损失报发包人。

39.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2条。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属于发包人的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4条。

40、保险:

40.1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当中。

40.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2条。

40.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3条。

40.4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人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1、担保: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条。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3条。

44、合同解除

44.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4.1条。

44.2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4.2条。

44.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4.3条。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上访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在施工地发生群殴事件的;

(4)承包人自身发生重大变化,发包人认定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有违规分包、转包行为的;

(6)承包人未按约定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9)因承包人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如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发包人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将其在本工程场所或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场所所有人和物撤离,并将全部资料交接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清理,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选择终止合同,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终止合同后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付,结算办法由发包人确定。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4.7条。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合同生效执行本合同《协议书》。

45.2合同终止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5.2条。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45.3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5.3条。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两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副本4份,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1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补充条款

47.1施工中因承包人私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引起的造价变动一律不计入结算,造成所有损失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

47.2承包人的工作应使工程师满意。

47.3施工时的用水、用电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7.4交通运输:

47.4.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本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47.4.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47.4.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7.4.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47.4.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47.5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折抵承包人的工程款。

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

47.6权益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元节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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