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广大考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致全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广大考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及家长:

你们好!山东省2020年夏季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将于2020年7月24-31日进行,届时2016级及以前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2017至2019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考试将同时进行。为了让考生了解更多考试有关信息,确保安全顺利参加本次考试,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考生本人在7月17日—30日每天7:00—20:00登录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xysp.sdzk.cn)自行打印准考证和健康承诺书。准考证和健康承诺书须使用A4幅面白色复印纸纵向打印。考生要按准考证标明的考点、考场号及座号参加考试。请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地点和考生须知。如忘记密码可以手机短信找回或到学校或者县区招办进行密码重置。

2.为保障考生健康安全和考试平稳顺利,请广大考生考前要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加强防疫知识学习,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人员聚集。考生打印准考证同时须打印《健康承诺书》,如实填写个人健康情况并签字。所有考生《健康承诺书》在进入考点时交给工作人员。

3.本次考试实行考试封闭区入口和考场入口两次安检制度。考生不得将手机等具有拍照、存储功能的设备以及手表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封闭区、考场,请考生将考试无关物品提前安置好,以免丢失。

4.正式开考后禁止入场,请考生牢记各科目考试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入场检查,以免耽误考试。

5.严禁对试卷或答卷等拍照传出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离考场。

6.成绩查询:考生可于2020年9月中旬查询本次考试成绩,查询途径:http://cx.sdzk.cn 或“爱山东” APP。

7.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对于考试违规违法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等都有严格的处理规定。同时,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从严治考切实加强教育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未成年考生的作弊行为要通报其所在学校,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成年考生的作弊行为,要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校学生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请考生务必要清楚考试作弊行为带来的严重不良后果,诚信考试,以免对考生今后升学、就业等未来学习生活产生影响。特别提醒2017至2019级参加合格考的考生,自2020年起,山东省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将建立依据统一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机制,即“两依据、一参考”。所有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是否有作弊行为将由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直接记入《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并提供给录取高校。

8.本次考试我们将联合招考委成员单位,加强考试管理工作,加强考点周边环境和网络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希望广大考生知法守法,不要轻信不法分子散布的所谓“助考”信息,防止上当受骗。如发现涉考违法行为,请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市招考院举报(举报电话:*******),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为做好2020年夏季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我市将继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维护招生考试公平正义和良好社会信誉。请各位考生家长和老师给予理解和支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自觉抵制考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对学生基本能力和水平的测试,与选拔考试有质的区别,主要考察学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题量也不大,只要认真复习好每门功课,就能取得理想成绩。希望广大考生在考前科学安排学习生活,做好心理调整,以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平常的心态和诚信的姿态去迎接考试。

祝愿广大考生考试顺利,学有所成,取得理想成绩。

东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0年7月


附件1

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和考场(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无线耳机、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检查答题卡和试题是否有重印、漏印、字迹不清等印刷质量问题或缺页现象。如有,请立即举手报告,否则在开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如发现上述问题,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弥补。

考生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籍号、座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考试正式开始后禁止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准提前交卷离场。

七、各科目第I卷(选择题)的答案需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第II卷(非选择题)的答案需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上。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不准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草稿纸、试题、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生违规处罚的有关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除其所报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还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考生违规处罚的有关规定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考生违规处罚的有关规定

(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予以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除前款第二、四、五、八项所列信息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欠缴信息;

(二)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

(三)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信息;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和信息提供主体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公开。

依法可以授权查询的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信息提供主体查询。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考试 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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