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同福学校中心幼儿园设施设备购置质疑答复公告
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同福学校中心幼儿园设施设备购置质疑答复公告
质疑答复
质疑人:北京中科瑞朗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16号楼三层3021
法定代表人:王威
授权委托人:冷佳
联系电话:184*****901
被质疑人:四川坤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266号五幢3楼5号(加油站旁)
联系人:康女士
邮编:641000
联系电话:****-*******
北京中科瑞朗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同福学校中心幼儿园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7月14日向我公司提出质疑,我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
1、要求投标时提供样品的产品有:
儿童床(投标时提供样品一套) | 1. 规格1380mm*600mm*300mm,厚度≥18mm,床腿为50mm* 50mm 3.▲供应商提供近两年省级或以上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检验报告内容需包含“有害物质即锑 Sb、砷 As、钡 Ba、镉 Cd、铬 Cr、铅Pb、汞 Hg、硒 Se 以及甲醛释放量”等检测项目) | 套 | 30 |
软胶积木(投标时提供样品一套) | 1. 材质 :PE软体食品级环保塑料、100%安全无毒,颜色艳丽,耐光照不褪色,抗压耐磨,光滑不伤手 。2.规格:产品由红、黄、蓝、绿4种颜色组成. ⑴尺寸35*95mm 3.件数:339件 | 套 | 3 |
益智力拼装积木(投标时提供样品一套) | 1. 材质 :ABS食品级环保塑料、100%安全无毒,颜色艳丽,耐光照不褪色,抗压耐磨,光滑不伤手 。 ⑵大象:110*37*90mm ⑶底板:250*250mm ⑷树屋:112*48*117mm ⑸树叶:102*20mm ⑹围栏:91*11*43mm ⑺罗马柱:83*32mm ⑻小草:62*11*83mm ⑼小树:31*11*70mm ⑽拱门:126*32*45mm ⑾颗粒:62*31*25mm ⑿ 31*31*25mm⒀ 31*16*25mm⒁花 43*25mm3. 件数:207件。 | 套 | 6 |
钓鱼磁性玩具(投标时提供样品一套) | 1.珠子粉色,灰色,绿色,蓝色每种颜色4颗,规格1.8*1.8cm 小鱼粉色,灰色,绿色,蓝色,紫色每种颜色2条, 夹子1个规格:14*4.5cm 钓鱼竿1根规格16*1cm 筷子一双规格17*0.5cm木材质地均匀,细密,结实耐用,不易开裂变形,打磨光滑,无毛刺擦拭不掉漆 | 套 | 6 |
户外组合玩具(投标时提供汽车造型样品1套,单滑梯及滑梯门一套) | 1.规格:820*530*400cm;具有攀、爬、钻、滑等功能。工程塑料滚塑加工,两个卡通顶(其中一组含三组合、四面有造型),大型汽车造型配件1套(汽车造型顶规格:135*105*208cm,含滚塑轮胎:外径85cm,内径53cm),一个单滑,一个双滑,一个S滑梯,大S平台1套,塑料挡板3块,铁质五步梯1套,三节筒1套,单柱装饰顶2个。 5.配件:扣件采用高强度铝合金一次性铸造成形,边角圆滑,进行抛砂处理后,表面喷涂户外环保聚酯粉末,高温固化,表面光滑,抗紫外光能强,色彩鲜艳。 | 个 | 1 |
雪花片(投标时提供样品一套) | 1、材质 :PE软体食品级环保塑料、100%安全无毒,颜色艳丽,耐光照不褪色,抗压耐磨,光滑不伤手, 2、规格:产品由红、黄、蓝、绿、黑、白、浅蓝、浅绿、橙、紫、棕11种颜色组成. 分大圆形、小圆形、椭圆形、三角、正方形、半圆等形状。 3、件数:450件 | 套 | 10 |
幼儿图书(投标时提供样品10本) | 分类:益智类、故事、儿歌(诗歌)等; | 本 | 400 |
提供样品违反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釆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釆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2、样品打分
样品10% | 10分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 (1)幼儿图书能提供10本得3分,能提供9本得1分;其余不得分; (2)其余样品外观表面光泽度高、表面平整、结构稳定安全,样品表面无毛刺或尖锐突出物、表面无明显斑点、气泡,质量工艺精细的得7分;每有一个样品不满足以上要求的扣0.88分;直至本项扣完为止。 | 采购人及技术类评分因素 |
提供样品参加评分具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每个产品都有相应出厂的合格标准,达不到技术要求或产品存在瑕疵可以要求更换,现用样品评分,且采购人主观意识较大,明显存在偏向特定供应商打分操作,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与合同履行无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釆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釆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质疑诉求:取消样品
质疑事项2:
评分表
产品质量12% | 12分 | 1. 供应商获得AAA 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得2分。 2. 供应商获得企业信用AAA级证书得2分。 3.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认证单元含有塑料制品、木制品、玩具) 4、所投儿童玩具及木质儿童家具产品购买产品质量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三险累计赔偿额不低于600万元,得2分。 注:以上各项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鲜章;中标后提供原件查验,未提供按无效投标处理。 | 共同评分因素 |
排斥歧视合格供应商及小微企业。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87号令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诉求:取消提供相关文件要求
质疑事项3:
评分标准
售后服务8% | 8分 | 1、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方案包括: ①提供本项目售后服务总负责人及售后服务团队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得1分; ②响应时间:能在2小时内响应且到达现场得2分; ③质保期:在文件要求(1年)的基础上,每增加0.5年加0.5分,最多得1分; ④具备售后服务车辆得1分(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①投标人具有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GB/T27922-2011,(认证单元含有塑料制品、木制品、玩具)且售后专职人员经过正式培训(提供培训合格证证书复印件)达到五星级的得3分,达到三星级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人员为本单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鲜章;中标后提供原件查验,未提供按无效投标处理。 | 采购人及技术类评分因素 |
1、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方案包括:
①提供本项目售后服务总负责人及售后服务团队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得1分;
②响应时间:能在2小时内响应且到达现场得2分;
③质保期:在文件要求(1年)的基础上,每增加0.5年加0.5分,最多得1分;
④具备售后服务车辆得1分(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①投标人具有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GB/T27922-2011,(认证单元含有塑料制品、木制品、玩具)且售后专职人员经过正式培训(提供培训合格证证书复印件)达到五星级的得3分,达到三星级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人员为本单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鲜章;中标后提供原件查验,未提供按无效投标处理。
以上7条加分项目主观评分意识明显。没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存在违法行为,完全以采购人的意识为主可以指向特定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九)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十)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十一)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十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十三)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十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十五)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十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质疑诉求:评审因素量化指标
质疑事项4:
本次招标产品部分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
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产品小类 | 产品名称 | 依据标准号 | 对应国际标准号 | 实施规则号 |
2201 | 儿童自行车 | GB14746-2006 | ISO 8098:2002 | CNCA-13C-068-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
儿童三轮车 | GB14747-2006 | CNCA-13C-068-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购》(童车类产品) | ||
儿童推车 | GB14748-2006 | CNCA-13C-068_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 ||
婴儿 学步车 | GB14749-2006 | CNCA-13C-068 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 ||
玩具 自行车 |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 CNCA-13C 068_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达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 |
电动童车 | GB19865-2005 | IEC 62115:2004 | CNCA-13C-068 2010《玩具类产 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 车类产品) | |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 |||
其它玩具 车辆 |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 CNCA-13C-068_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 |
2202 | 玩具 | GB19865-2005 | IEC 62115:2004 | CNCA-13C-069_2010《玩具类产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玩具类产品) |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 IS0 8124-1:2000 IS0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 |||
2203 | 塑胶玩具 |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 CNCA-13C-070_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塑胶玩具类产品) |
2204 | 金属 玩具 | GB6675.1-2014 GB6675. 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 CNCA-13C-071_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金属玩具类产品) |
2205 | 弹射 玩具 |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 3-2014 GB6675.4-2014 |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 | CNCA-13C-072 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弹射玩具类产品) |
2206 | 娃娃 玩具 | 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 ISO 8124-1:2000 ISO 8124-2:2007 ISO 8124-3:2010 | CNCA-13C-073 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娃娃玩具类产品) |
2207 |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 约束 | GB27887-2011 | ECE R44 MOD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编号:CNCA-C22-03:2014).pdf CQC-C22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
质疑诉求:明确玩具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要求提供相关证书。
为了保证此次招标的合理性,以及对幼儿在未来学习中玩具使用的安全性,我司保留上级部门申述权利。
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我公司针对贵公司提供的质疑事项一作出如下答复:
(1)本项目所采用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为了检验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供货能力,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样品清单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编制的,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提供样品有助于考量各投标人的真实履约能力,是为了检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作出的约定,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均为同一标准。
(3)本项目磋商文件样品清单中规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时提供的样品应为盲样,样品包装盒及产品本身须无供应商名称及logo 字样,如有请自行遮掩,否则样品评审不得分。”,不存在偏向特定供应商打分行为。
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2、我公司针对贵公司提供的质疑事项二作出如下答复:
(1)本项目所采用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釆【2015】 37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技术服务统一标准、市场充分且可以在中标、成交以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的货物釆购项目,釆购文件不得将供应商在投标报价前获得制造厂家授权书或者承诺等作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事项”。采购文件中未将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商鲜章作为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实质性要求,因此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3、我公司针对贵公司提供的质疑事项三作出如下答复:
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明确将售后服务内容规定为:人员、响应时间、质保期、服务车辆、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方面,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均为同一标准,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4、我公司针对贵公司提供的质疑事项四作出如下答复:
采购文件第二章 磋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6、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
策 (如涉及)/明确规定“2.所投产品中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内强制采购产品类别内的,供应商必须选取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投标。”
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针对本项目所提出的质疑不成立。
我公司衷心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及我公司工作的监督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坤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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