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新乡市国资委批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拟将2台锅炉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公开挂牌转让,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一、 转让设备状况(仅供参考,以现状为准)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置年月 |
1 | 打包机 | S762 | 邯纺机 | 台 | 2 | 1996-02 |
2 | 变压器 | S9-1250/10 | 新乡电力设备公司 | 台 | 3 | 2003-03 |
3 | 加热炉 | YLL4000(350A)MA | 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 | 台 | 1 | 2004-09 |
4 | 离心风机 | 4-72 N05A | 新乡市丰源水泵风机公司 | 台 | 1 | 2004-09 |
5 | 射水泵 | KDL125-200A |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公司 | 台 | 2 | 2005-08 |
6 | 胶球清洗装置 | DN600手动 | 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公司 | 台 | 1 | 2005-08 |
7 | 循环水降藻加药装置 | 武汉艺达水处理工程公司 | 台 | 1 | 2005-08 |
8 | 凝汽器镀膜装置 | 武汉艺达水处理工程公司 | 台 | 1 | 2005-08 |
9 | 聚结式油净化装置 | LYC-J-50 | 新乡市胜达过滤器有限公司 | 台 | 1 | 2005-08 |
10 | 有机热载体炉 | YLL6000(500)M | 新乡市工神锅炉有限公司 | 台 | 1 | 2009-12 |
二、转让批准情况
本次资产转让已经新乡市国资委批准,评估报告已经新乡市国资委备案。
三、转让挂牌价
此次转让标的共计81.067万元。
四、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综合实力较强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2、纳入本次转让范围内的资产以实物现状方式出让。
3、转让方负责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若需设备发票,需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5、保证金:
(1)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向市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4万元。
(2)意向受让方最终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作对应标的交易费用和成交价款的一部分。成交后若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额成交价款时,则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违约金,违约金一部分支付交易费用,另一部分转作转让方的赔偿金。
五、挂牌期限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六、报名需要提交的资料
1、填写《受让意向登记表》;
2、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企业法人报名,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基本情况,公司制企业应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受让“标的物”的决定;
4、自然人报名时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多人联合报名时须提交委托书);
5、转让方和市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七、转让方式
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照挂牌价成交;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在挂牌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请在公告期内到市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向市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和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
八、其它事项
1、本次交易标的物中所涉设备仅限于各标的所列设备,与转让方其他机器设备、管路、附件一概无涉,转让标的所指的设备仅为单机设备,以现场展示设备为准,不含相应附件,设备的拆台界限以输入、输出设备的第一法兰为准。特别注明的除外。
2、标的物解释权归转让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转让方不提供标的物的相关资料,不负责标的物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4、转让方不负责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安装及运行保证,标的物出厂后与转让方、交易中心等无涉。
5、受让方在设备拆除后若有废金属要在转让方厂区内处理的应事先征得转让方的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如受让方违反规定擅自处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与转让方、交易中心等无涉。
6、转让标的物的移交以现场展示实物移交,移交时不再盘点,转让方不保证设备的性能及附件完整。名称、规格型号等与清单有差异时,以现场实物为准。
7、本次转让标的的拆除、搬迁、清运期限自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成交款、交易费用的次日起20天内完成。逾期应支付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转让方有权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逾期超过2天,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成交合约。成交合约解除后,除受让方已付的成交款和交易费用不予返还外,未提取的全部或部分设备,视作受让方自动放弃,无偿由转让方处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8、受让方在拆卸设备时,不能影响其它设备及消防管路的安全,如果必须移动其它设备、管路,拆除、破解门窗、墙壁、楼板等,需与转让方协商并取得同意。
9、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在拆除、搬迁、清运过程中的消防及人身安全负责(详见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安全、消防协议书》),与委托人、交易中心等无关。
10、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在拆除、搬迁、清运过程中要遵守转让方的门卫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转让方的监督检查。
11、受让方负责清运由于设备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12、受让方如果在拆卸过程中造成转让方厂房、生产设备的损坏、或造成生产损失应予赔偿。
13、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项目可能存在的瑕疵、过户及双方履约等事项不承担任何保证性责任。
14、转让标的按照现状转让,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标的所作描述仅供参考,提醒意向受让方应注意风险并实地、认真考察标的状况。
15、转让标的具体情况,以转让方解释为准。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路东段115号。
联系电话:0373-
******* ****-******* 138*****416(转让方)
联系人: 石女士
常居卿(转让方)
查看标的时间:每天下午4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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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05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