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婵等5人诉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李金婵等5人诉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40号
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李金婵等5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年3月3日受理后,由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刘毅聪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0年6月5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0年6月8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686号-689号《终局裁决书》,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690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范举芳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686号-689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共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已解除;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请人:工资合计24000元、香水奖金合计3892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690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已解除;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5664元;3、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它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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