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厂取水口上移工程设计招标公告

二水厂取水口上移工程设计招标公告


攸县二水厂取水口上移工程设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07月27日


GF-2015-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攸县二水厂取水口上移工程设计项目

程地点:攸县

编号:政府采购编号:攸财采计【2019】184号,

委托代理编号:HNTF-YX-2019-FW-056

设计证书等级:市政行业甲级 A********3

发包人:攸县自来水公司

设计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二0二0年三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攸县自来水公司

设计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攸县二水厂取水口上移工程设计项目,工程地为攸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招标文件

3.4投标书

3.5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别填写):

攸县二水厂现状取水点位置上移至醴茶铁路上游600m区域,新建一座取水规模为2.0万m3/d的菱形取水头部,沿洣水河床底敷设一根DN500钢管至现状取水泵房,长度为3700m。源水重力流流入现状取水泵房吸水井;近期按1.0万m3/d规模取水,远期按2.0万m3/d取水规模校核。主要设计内容为攸县二水厂原水取水管线工程设计、取水头部工程设计等【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上述过程中产生的各项配套服务(包括全过程各阶段的协助报批、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配合服务、施工图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直至竣工验收移交)】。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项目位置地形图(1:500)、方案审查确认意见书、河道地址勘探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6.2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20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配合发包人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6.3 本工程设计内容内的施工图套数为捌套

第七条 费用

7.1 本合同的设计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万零陆仟元整(:306000.0)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每次付款设计单位需提供足额正规票据;

8.2 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合同总金额的40%;

8.3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合同总金额的55%;

8.4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合同总金额的5%;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8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7设计人指定刘永刚(身份证号:****************17)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攸县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 人份,设计人份。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正文无内容。


********151*****4001.png">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攸县自来水公司   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长沙窑岭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0110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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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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