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五一”商气人气构建“集美美好生活圈”活动油卡采购项目
提升“五一”商气人气构建“集美美好生活圈”活动油卡采购项目
厦门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
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销售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1]GWCG[GK]2020010-2的提升“五一”商气人气构建“集美美好生活圈”活动油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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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160101 汽油 | 汽油 | 中国石油 | 1(项) | 4984950 | 4984950 | 国内 | 油卡 | 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捌万肆仟玖佰伍拾元整(¥49849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接采购人通知3天内送达;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最终通过验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智能芯片储值卡或实体充值加油卡。5.2每张油卡面值可为人民币1000元、500元、200元、100元、50元,具体每种面值数量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供应。5.3不限车牌号、不限油品卡。5.4不限每日加油总额度、不限每日加油总次数。5.5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5.6油卡涉及到版面设计,需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进行设计,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5.7提供的油卡必须能够在厦门地区任何一家中国石油或中国石化的加油站使用。5.8油卡的分发时间根据活动时间进行分发,最终按实际供应数量的金额进行结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运抵招标人处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时中标人还需出具油卡充值成功的底单。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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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根据采购人要求开具相应的发票,及采购人要求的材料向采购人申请办理结算,按每次实际数量金额进行结算。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若发现给采购人的油卡里面金额不足油卡面值,每一张卡赔偿5000元。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贰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 | 乙方: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销售分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6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世纪中心21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王海鹏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许佳俊 | |
联系方法: | 13400732223 | 联系方法: | 1365605992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厦门鹭江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00020029200008662 |
签订地点: 厦门市
签订日期: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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