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区交通标志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2019年城区交通标志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2019年城区交通标志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100]HMGC[GK]*******-2作者: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时间:2020-07-27 10:37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福建省友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HMGC[GK]*******-2的2019年城区交通标志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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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1-1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 交通管理设备易道1(项)************** 国内规格:φ100cm等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肆拾肆万捌仟陆佰元整元(¥*******.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两年内完工,遇特殊情况经采购人同意允许延期;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设置的位置;

4.3交付条件: 项目竣工,经最终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序号 合同标的 规格 来源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现场) 总价 (现场) 1 标志板 (1)圆形 品牌:易道 来源地:福州 块 150 380 57000 (2)规格:φ10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2 标志板 (1)圆形 块 225 255 57375 (2)规格:φ8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3 标志板 (1)圆形 块 20 130 2600 (2)规格:φ6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4 标志板 (1)圆形 块 20 90 1800 (2)规格:φ5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5 标志板 (1)三角形 块 60 145 8700 (2)规格:△9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6 标志板 (1)八角形 块 10 249 2490 (2)规格:8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7 标志板 (1)方形 块 80 82 6560 (2)规格:口60 cm x4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8 标志板 (1)方形 块 80 130 10400 (2)规格:口80 cm x4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9 标志板 (1)方形 块 80 190 15200 (2)规格:口80 cm x6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10 标志板 (1)方形 块 100 258 25800 (2)规格:口80 cm x8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11 标志板 (1)方形 块 20 175 3500 (2)规格:口90 cm x5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12 标志板 (1)方形 块 240 320 76800 (2)规格:口100 cm x8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13 标志板 (1)方形 块 100 390 39000 (2)规格:口100 cm x10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14 标志板 (1)方形 块 20 280 5600 (2)规格:口120 cm x60cm (3)铝合金标志板 15 标志板 (1)方形 块 150 375 56250 (2)规格:口120 cm x8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16 标志板 (1)方形 块 200 558 111600 (2)规格:口140 cm x10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17 标志板 (1)方形 块 50 580 29000 (2)规格:口150 cm x10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18 标志板 (1)方形 块 150 820 123000 (2)规格:口150 cm x14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19 标志板 (1)方形 块 10 995 9950 (2)规格:口160 cm x16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20 标志板 (1)方形 块 20 385 7700 (2)规格:口200 cm x5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21 标志板 (1)方形 块 15 775 11625 (2)规格:口200 cm x10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22 标志板 (1)方形 块 20 1080 21600 (2)规格:口200 cm x14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23 标志板 (1)方形 块 30 1160 34800 (2)规格:口300 cm x10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24 标志板 (1)方形 块 10 2640 26400 (2)规格:口300 cm x20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25 标志板 (1)方形 块 5 2750 13750 (2)规格:口250 cm x25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26 标志板 (1)方形 块 15 5900 88500 (2)规格:口400 cm x30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27 标志板 (1)方形 块 15 7340 110100 (2)规格:口500 cm x300cm (3)铝合金标志板 (4)贴IV反光膜 28 标杆 (1)单柱式标志杆 根 300 570 171000 (2)钢管立柱:Φ89mm*4.5mm*3650mm (3)C25砼基础 (4)基础钢筋 (5)M16mm*849mm地脚螺栓 (6)300 mm *300 mm *10 mm法兰 (7)基坑土方挖、填、运 29 标杆 (1)F型标志杆 根 5 12600 63000 (2)钢管立柱:Φ377 mm x12 mm (3)钢管横梁:Φ168 mm x7 mm (4)C25砼基础 (5)基础钢筋 (6)M24x2241 mm地脚螺栓 (7)1200 mm x1200 mm x20 mm法兰 (8)基坑土方挖、填、运 30 标杆 (1)L型标志杆 根 5 5700 28500 (2)钢管立柱:Φ273 mm x12 mm (3)钢管横梁:Φ168 mm x9.5 mm (4)C25砼基础 (5)基础钢筋 (6)M30x1733 mm地脚螺栓 (7)900 mm x900 mm x20 mm法兰 (8)基坑土方挖、填、运 31 标志板 (1)标志牌反光膜贴膜 m2 700 250 175000 (2)贴IV反光膜 (3)按反标志牌成型面积的1.8倍计算光膜面积 32 标志板 (1)马扎贴膜 m2 300 180 54000 (2)贴Ⅱ反光膜 (3)按标志牌成型面积计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设备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及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计量设备能通过计量部门的检验。 (2)验收程序:设备验收分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3)出厂检验:乙方设备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设备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结果必须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 (4)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标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须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规定,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用户方。 (5)最终验收:1、乙方在完成招标品目内所有项目内容并达到要求后,15日内应向监理人和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监理人和甲方审核合格后,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后15日内出具验收结论或整改意见。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乙方应在30个日历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向监理人和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应按照验收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择机进行再次验收。如果30个日历内无法整改完毕或再次验收结论仍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因乙方所供货物质量问题或施工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2.若两次验收均不合格,甲方将有权无限期延迟项目验收时间,延长期限视情而定。3.抽检和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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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70 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70%
2 25 参照榕政综〔2016〕129号文件规定,项目经结算审核并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支付至总结算价款的95%
3 5 所剩余款待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9.1本项目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之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应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合同履行质保金。 10.2乙方应充分考虑运输条件和福州地区的气候特点,采用的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及存放环境相适应。因不适当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并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0.3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10.4因乙方自身原因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完工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甲方要求造成施工延误的,按照实际误工情况而相应延长完工期,不作为违约。 10.5乙方逾期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材料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10.6乙方在质保期内违反售后服务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扣除质保金。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要求赔偿。 10.7乙方在项目施工期间必须穿着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并按规定文明施工。每发现一次违反规定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并支付500元违约金;乙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3000元违约金;违反规定施工超过5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10.8质量保证期:所有设备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服务,质保期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质保期内,乙方须提供免费服务,对所供货物提供现场、免费保修,免费包括免备件费、免人工费、免维修费等。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仪器设备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 10.9在质保期内,必须保证365天×24小时全时维护,维修维护响应时间小于8小时。并在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维护服务,24小时内完成维修(遇雨天顺延);乙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500元。 10.10拆除的标志和杆件应根据甲方要求入库,存放到甲方指定地点。 10.11在合同有效期内,项目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具备有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保证项目质量,施工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教育、防护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必须办理施工人员人身保险及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中的一切安全防范措施,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人员应穿戴反光背心等防护装备,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围挡、委派安全监督员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监督和管理等)。乙方自行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项目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安全措施不当等,项目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10.12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满足人员配备、设备配备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利益损失。 10.13在合同有效期内,项目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进行处罚,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造成损失相应的赔偿款以及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0.14乙方应遵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因过错导致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10.15甲方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乙方违约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相关规范 14.1.1、交通标志设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州市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范设置工作手册(试行)》有关规定。 14.1.2、交通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有关规定。 14.1.3、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3827-2009《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和国家标准GB/T18833—2012《道路交通反光膜》有关规定。 14.2、技术要求 14.2.1、交通标志板材质为铝合金板(材质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6平方米(不含)以下交通标志板厚度应不小于2mm,6平方米(含)以上交通标志板厚度应不小于3mm,采用IV类及以上反光膜。标志形状、规格、图案和颜色应按照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要求制作。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3827-2009《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和《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2012)的有关规定。 14.2.2、交通标志板与标志杆采用铝槽接驳。标志板、滑动槽钢均应符合GB5768-2009型铝合金铆钉连接,板面上的铆钉应用石棉打磨光滑。标志板安装后应进行板面平整度和安装角度的调整。 14.2.3、交通标志底部应尽可能使用最大尺寸制作,减少接缝。同时,标志板边缘需进行折边加固并适当倒棱呈圆滑状。外形尺寸大于1.2m2时,其偏差为其外形尺寸的±0.5%; 14.2.4、立柱采用的钢材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700-88)的要求,其顶部采用3mm厚的钢板焊接封盖。 14.2.5、立杆安装预埋件,应采用法兰盘安装。柱式标志(含辅助标志)安装时标志板面下缘距路面的统一高度为230cm;当多面标志并设时,最下面标志的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00cm。悬臂式交通标志安装标志板面下缘距人行道的高度大于5.5m。 14.2.6、悬臂式标志基础需经设计单位和监理确认后方可施工,基础顶面应与路缘石平齐。同时,应确保标志牌安装杆件的基础牢固,立杆垂直于地面,横杆与地面水平。 14.2.7、交通标志构件应使用镀锌钢管,热镀锌钢管如焊接必须再次热镀锌并按甲方要求喷漆或烤漆处理。 14.2.8、立柱、横梁、法兰盘、抱箍、抱箍底衬、柱帽、加劲肋及连接螺栓、螺母、垫圈、紧固件等钢铁件,应采用热浸镀锌进行防锈处理。 14.2.9、施工中造成的构件镀锌层损坏或脱落,必须喷涂无机富锌漆以防生锈。 14.2.10、杆件所用的对接焊缝和贴角焊缝,其厚度和强度应与被焊构件相等,焊接要求全焊,禁止虚焊、点焊接,焊缝应打磨光滑。 14.2.11、乙方应具备修改交通标志板面尺寸大小能力。对修改交通标志板面的,需将原有的交通标志底膜清除干净,并将标志板进行打磨刨光,清洗干净后如标志尺寸大小一致的,可直接粘贴IV反光膜;如标志尺寸大小不一致的,则应根据尺寸大小重新剪裁、制作,而后粘贴IV反光膜。修改后的标志牌表面应符合相关要求。 14.2.12、交通标志牌表面无明显皱纹、划痕、损伤、颜色不均、污染、凹痕或变形等现象,每平方米的平整度公差应小于1.0mm。 14.2.13、安装交通标志牌前准确放样定位并经甲方确认。 14.3、设置要求 14.3.1、标志定位与位置 14.3.1.1交通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标志牌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一般距车行道或人行道的外侧边缘或土路肩不小于25cm。 14.3.1.2路侧式标志应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板面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指路或警告标志为0°~10°,禁止或指示标志为0°~45°。 14.3.1.3门架、悬臂、车行道上方附着式标志的板面应垂直于道路行车方向,并且板面统一倾斜10°。 14.3.2、基础 标志基础可按规定就地浇筑。基础位置的确定、开挖以及浇筑混凝土立模和锚固螺栓的设置等,都应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 14.3.3、标志板制作安装 14.3.3.1标志面的制作 (1)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及图纸的规定执行。所有标志上的汉字、汉语拼音字母、英文字、阿拉伯数字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的规定,不得采用其它字体。 (2)交通标志板面上图案、字符的平面布设,应在施工前做出样品,提交给甲方审批,标志牌的图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安装。 (3)粘贴反光膜时,不允许采用溶剂激活粘结剂。 (4)反光膜应尽可能减少拼接,当粘贴反光膜不可避免出现接缝时,应使用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进行拼接,接缝以搭接为主。当需要滚筒粘贴或丝网印刷时,可以平接,其间隙不应超过1mm,距标志板边缘50mm之内,不得有拼接。 (5)当用反光膜拼接标志图案时,拼接处应有36mm的重叠部分;若采用对接,则接缝间隙不得大于0.8mm。反光膜粘贴在挤压型材板面上,伸出上、下边缘的最小长度为8mm,且应紧密地粘贴在上、下边缘上。 14.3.3.2标志板应在车间剪裁或切割,以产生整齐、方正的边缘,不应有毛剌,所有标志板的槽钢应在粘贴定向反光膜之前焊接好。 14.3.3.3乙方应先提供一种所有各类标志板面各种图案的配置图,在取得甲方同意之后,再进行图案制作。 14.3.3.4定向反光膜应用不剥落的热活性胶粘剂粘贴,将反光膜牢固粘贴到标志板上,其表面不得产生任何气泡和污损等缺陷。 14.3.3.5标志板的运输、贮存和搬运方式应按制造厂商的要求进行,两块标志邻接面之间应用适合的衬垫材料分隔,以免在运输、搬运过程中磨损标志板面。标志板应贮存在干净、干燥的室内。 14.3.3.6安装标志板时,应事先获得甲方的批准,标志的紧固方法应符合图纸的要求。 14.3.3.7标志安装完毕后,乙方应根据标志制造厂商建议的方法,清扫所有标志板。在清扫过程中,不应损坏标志面或产生其它缺陷。 14.3.3.8标志安装完毕后,甲方检查所有标志,以确认在白天和夜间条件下标志的外观、视认性、颜色、镜面眩光等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在标志检查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和位置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按甲方指示自费予以修正、更换、调整。 14.3.4、质量检验 14.3.4.1.基本要求 (1)、安装完成后标志板面应无任何裂纹和划痕以及明显的颜色不均匀,在任何一处面积为0.25m2表面上不得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总面积大于10mm2的气泡。 (2)、标志制作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规定。标志板的外形尺寸偏差不大于±5mm;四边互相垂直,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平面翘曲偏差不大于±3mm/m。 14.3.4.2.检查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标志板外型尺寸(㎜) 边长尺寸大于1.2m时,允许偏差为长边的±0.5%,三角形内角应为60°±5° 钢卷尺、万能角尺、卡尺:检查100% 标志底版厚度(㎜) 不小于设计值 2 标志汉字、数字、拉丁字的字体及尺寸(㎜/m) 应符合规定字体,基本字高不小于设计值 字体与标准字体对照,字用钢卷尺:检查10% 3 标志面反光膜等级及逆反射系数(cd·1x-1·m-2) 反光膜等级符合设计,逆反射系数值不低于《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2012)的规定 反光膜等级用目测初定,便携式测定仪:检查100% 4 标志板下缘至人行道净高及标志板内侧至路肩距离(㎜) +20.0 用直尺、水平尺或经纬仪:检查100% 5 立柱竖直度(mm/m) ±3 垂线、直尺:检查100% 6 标志金属构件镀层厚度(um) 标志柱、横梁≥78,紧固件≥50 测厚仪:检查100% 7 标志基础尺寸(mm) -50,+100 钢尺、直尺:检查100% 8 混凝土基础强度 在合格标准内 基础施工同时做试件每处1组(3件):检查100% 备注:1、本章技术规格要求中,涉及产品的规格、尺寸等具体数值要求的指标,允许在规定的数值范围内存在±2%的误差。2、标志图纸详见附件。 14.3.5、其他要求 14.3.5.1、设备交货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设备、配件及工具,并负责所供设备、配件及工具的包装和运输、安装调试及维护的内容。 14.3.5.2、技术服务要求 14.3.5.2.1、安装与调试 (1)乙方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并负责调试至验收合格。 (2)乙方应在设备运抵现场一周前,向甲方提供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14.3.5.2.2、技术培训 乙方应派专业的技术人员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对甲方的技术人员进行使用操作、设备维修、保养等技术的现场培训,直至甲方的技术人员能熟练独立工作。乙方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3.5.2.3、技术资料要求 乙方应向用甲方提供以下目录的原厂商资料一套。 (1)出厂明细表(装箱单) (2)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 (3)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4)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线路原理图 (5)零部件目录 (6)备品备件、损件清单 (7)安装、维修及操作手册 (8)相关文件、支持程序软盘或光盘 (9)合同中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14.3.5.2.4、备品备件 乙方应免费提供设备在质保期内所需主要备品备件。在质保期过后,乙方在中国境内必须有零配件保税库,存有必需的备品备件,保证3年以上供应期,并提供报价单。 14.3.5.2.5、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图纸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5.2.6、根据项目需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50面(包含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通行标志(140 cm x100cm)版面、杆件和基础的重设,10套大型标志(含双悬臂、“L”形杆件)的拆除。以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4.3.5.2.7、乙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支付设计单位本项目设计费用,并由乙方在取得设计图纸一个月内自行支付。 14.3.5.2.8、乙方负责所设所有标志电子标签设置工作,并自行采购2台手持多功能巡查终端和所需电子标签,将所设所有标志录入交通设施维护管理平台,采购1台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检测仪用于日常维护。 14.3.5.2.9、项目竣工验收前,对于本次安装的标志,乙方必须对其安全性进行检测,并提供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提交甲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5.2.10、乙方应具备每日生产并安装至少40面附杆小型标志牌、3面附杆大型标志牌的能力(含高空安装,乙方应当配备一辆高空作业车,高空作业车应在合同签订时配备到位,附杆大型标志牌安装不含基础设施的施工),并随时根据甲方需要进行施工。 14.3.5.2.11、乙方在合同签定后至项目质保期完成应派驻一名大专(含)文化以上人员负责整理本项目相关内页资料,派驻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技术规范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化修订的,以最新修订生效的文件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4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乙方:福建省友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20号住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72号仓山万达广场(原浦上大道北侧与金洲南路东侧交叉处)A1#楼17层02室、03室、05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赖佑文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马海雁
联系方法:137*****183
联系方法:156*****681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新区支行
账号:账号: 131*****040005495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0年07月27日


标签: 货物 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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