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桥大道以东二期电力分包招标公告

黄桥大道以东二期电力分包招标公告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名 称

项目名称:长沙高新区工程项目

招标工程名称:二期电力工程分包招标

2

招标人

名称:中建一局长沙高新区项目部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与东庆路交叉口(中建一局长沙高新区项目部)

邮编:410205

电话:138*****352 联系人:何辉

3

现场踏勘

勘察时间:队伍自行组织

勘察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黄桥大道以东杉杉能源片区

勘察联系人:唐凯旋 电话:187*****145

4

招标范围

甲方提供图纸,乙方需按图纸及电力工程施工方案要求完成的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二期电力工程施工。(长延路、长叶路、岭长路、泉塘冲路、长营路、荷叶二路等)

5

工期及质量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8月20日 ;

计划完工日期:2021年8月19日 ;

计划合同工期:365日历天;

质量要求:合格

6

招标文件

的澄清

可以书面形式或致电质疑,接收人:何辉电话:138*****352

澄清截止日期:2020年8月8日15时;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天 前,可因任何原因,以“补充招标文件”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

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2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1份,含有电子文档的U盘1份。文档格式:文本为DOC格式,报价为XLS格式。

9

投标文件的封面

投标文件为A4大小,采用胶装方式装订;

正副本封面均按招标文件要求以黑体字标明工程名称和正、副本字样。

10

投标文件

有效期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后30日历天。

11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金额:无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12

密封袋(箱)封皮内容

长沙高新区工程项目二期电力工程分包投标文件

本文件在2020年8月10日15时前不得开封

13

投标截止

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8月15日15时;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与东庆路交叉口(中建一局长沙高新区项目部)。

收件人:何辉 电话:138*****352

14

开标

开标时间:2020年8月15日15时;

开标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与东庆路交叉口(中建一局长沙高新区项目部)(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15

评标

合理低价中标法;

16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期限:签发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

17

集采平台

1、投标方登陆“云筑网:www.yzw.cn”完成合格分包商注册。

2、请你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在集采交易网络平台完成投标报价(可上传附件)并按要求及时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完成纸质版文件传递与集采交易平台采购录入的同步进行。


第一章 总则

1.项目概述

1.1项目名称:长沙高新区市政路网工程

1.2地点及概况:长沙高新区黄桥大道以东市政路网工程,有山杏路(望雷大道-雷高路)、青山路、茶园路、长延路等60条道路工程的建设、融资及运营维护。

工程内容包括土方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桥涵工程、综合管线工程、交通设施工程、安装工程及园林绿化、防护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1.3招标分包工程名称:二期电力工程分包招标(长延路、长叶路等)。

1.4招标人信息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2.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2.1投标人应具备的合格条件:

2.1.1合格投标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且在投标期间(中标通知书签发之前)未被暂扣;

2.1.2应具备下列施工资质:

2.1.2.1专业承包资质;

2.1.3且近三年内具备类似业绩2个及以上与投标标段规模、工作内容相类似的城市及电力工程施工业绩;

2.1.4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符合当地要求的相应证书,且在投标期间(中标通知书签发之前)

未发生被有关部门暂扣情况;

2.1.5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1.6投标人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2本工程招标是面向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并被认为其具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3.1

款中所规定的合格条件,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填报了一切必要的材料。

2.3投标人应真实、完整地填报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刻意隐瞒所报资料的真实性或投标期间在

施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招标人将保留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的权力。

2.4投标人应慎重选择和填报拟投入人员,确保他们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并保证一旦中标能够

按时进场。合同签订后,若非招标人主动要求,投标人自行更换进场人员的,需经招标人同

意,否则将从其中标金额中扣取一定的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扣款标准为:中标

金额*5‰/人·次;除此外其他人员为壹万元/人·次。

2.5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

施工员、测量员、试验员等专业人员,且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人员配置最低要求详见招标

文件后附表(附表:乙方需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汇总表)。乙方一旦中

标,所有人员需在15天内到位,且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少于25天,否则乙方管理人员每脱离

现场一天每人处罚1000 元/天。

3.联合体投标

3.1本分包工程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4.2招标人对未中标人不予补偿。

4.3投标文件工本费:无。

4.4图纸押金:200元,归还时返还押金。(若有时收取,电子版图纸不收取此费用)

5.现场踏勘

5.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3项要求的时间和地址,自行组织前往对现场及其

周围环境进行的踏勘,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

一切资料。

5.2现场踏勘时,招标人相关负责人将介绍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料场、水

源、电源、通讯、交通条件等,以帮助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利于编制投标文件。

5.3现场踏勘期间,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招标人

均不负责。

5.4现场踏勘期间,投标人应自备车辆,其食宿、费用、风险自理。

6.水文及地表以下资料

6.1招标人若有且需要提供给投标人的,招标人可提供水文及地表以下等其它资料。

7.招标方式和范围

7.1本工程将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综合评选出中标人,

不保证最低价中标,也不对评标结果作任何解释。

7.2本工程的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说明。

8.合同文件及价款方式

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

8.2本工程的合同文件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篇《分包合同条款》的相应内容。

9.投标语言及单位

9.1投标人应使用中文进行投标文件编制或与招标人沟通交流。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

位。

10.工程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10.1工程质量标准约定如下:

10.1.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10.1.2优质奖项要求:无。

10.1.3特别说明: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如果本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执行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低于国家标准,

则按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期间相关标准国家、部委有更新的,则按照更新的标准执行。

10.2工程技术要求: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程

序,建设工程施工操作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施工、规定、

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地质勘察等有关技术说明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11.工期及安全要求

11.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和计划合

同工期编制投标文件。

11.2投标人可以在坚持其投标报价的前提下,对前款规定的计划竣工日期予以提前,并据此

编制投标文件。

11.3投标人应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安

全施工措施,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承担安全施工责任。

第二章 招标文件

12.招标文件的内容

12.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条和第7条发出的补充招标

文件和任何答疑会纪要:

12.1.1第一篇 投标须知

12.1.2第二篇 分包合同条款

12.1.3第三篇 图纸(如有)

12.1.4第四篇 工程量清单

12.1.5第五篇 投标文件格式

12.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分包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

程量清单、技术标准、规范、图纸等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投标须

知前附表》的各项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

绝。

12.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

13.招标文件的澄清

13.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要求的截止

时间之前,将要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加盖公章的函件方式送达招标人或电话联系。

14.招标文件的修改

14.1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

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

而做出的。

14.2如果招标文件作了修改,招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1天前,以书面的补充招标

文件形式,送达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4.3投标人有责任和义务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校核,如发现错漏项或数量偏差应在招投标阶段

提出质疑,招标人确认后以补充招标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正。

14.4如果招标人前后发放的补充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相互抵触时,则以后发出的补充招标

文件为准。

14.5投标人在收到该补充招标文件后,应当场签收或立即以加盖公章的函件方式向招标人确

认收悉。

第三章 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

15.1投标文件由第一部分《经济部分》、第二部分《商务部分》、第三部分《技术部分》

,共三部分组成。

15.2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表格可按同样格式扩展

和复制);未有规定格式的,投标人可自行编制。

15.3第一部分《经济部分》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15.3.1投标函(格式见第五篇);

15.3.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五篇);

15.3.3投标总价(格式见第五篇);

15.3.4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见第五篇);

15.4第二部分《商务部分》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15.4.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5.4.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5.4.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5.4.4企业资质等级复印件(加盖公章);

15.4.5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5.4.6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汇总表(格式见第五篇);

15.4.7拟派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5.4.8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5.5第三部分《技术部分》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15.5.1主要施工方案;

15.5.2质量保证及措施;

16.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要求的形式和份数,编制和签署投标文件。除证

书外,上述三部分投标文件的内容均需报送电子文档,并刻入同张U盘。

16.2投标文件封面的大小和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的相应规定。 “正本”、“副

本”字样应加盖或打印在投标文件封皮的右上角,正副本之间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准。

16.3投标文件的正副本,由投标人按相应规定在封面和文本中加盖公章和进行签字。

16.4投标文件的文本内容均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全套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

删除等修改。除非修改是根据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必须修改

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7.投标报价

17.1报价说明

17.1.1投标价格为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应包括完成本招标工程

的全部工作并满足工期、质量要求的全部费用。

17.1.2本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按

照图纸和工程情况进行编制。投标人可参照企业定额或《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在

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报价。

17.1.3招标人鼓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就本工程各项工作的消耗量水平、工

料机价格水平、各类费用标准、有关费率和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做切合自身实力的竞争性考

虑。投标人可以根据各自对本工程的综合预测、自身实力及市场风险因素填报各个项目的单

价,并按清单数量计算合价,列入投标报价之中。

17.1.4投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及工程数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个项目应当只

有唯一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投标人对列有数量的项目,如没有填报单价

或合价,则其费用视为已经含在其他列有单价或合价的项目之中,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再另行

支付。

17.2报价

17.2.1投标报价:按业主与总包方的最终结算价下浮%。(投标报价以业主方与总包方的合同价为基价进行下浮))

17.2.2工程量清单部分,投标人不能增加、更改、拆分、合并或重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及

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数量进行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如有漏

项或错项,可以书面形式或电话联系告知招标人,经招标人确认后进行调整。投标人对工程

量清单中有数量而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

价或合价中,将不再予以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所报单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包括了为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机械、措施、检测、质检、安装、缺陷修复、资料、保险、安全文明、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合同约定的风险。

17.2.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取相关措施费用,并将该部

分费用综合考虑到投标单价中,招标人对该部分费用不作单独列项,也不做任何调整。

17.3.4招标文件如列有暂估价、计日工项目的,按招标清单要求计入投标总价。

(1)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中不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清单中给定的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

(2)投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列项报出相应的综合单价,所报的计日工综合单价用于本合同下计日工项目的计价。

17.2.5投标人应根据相关规定中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技术装备、

管理水平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和施工围挡共五项措施),并将该部分费用综合考虑到投标单价中,招标人对该部分费用不

作单独列项,也不做任何调整。

17.2.6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长沙市的相关规定计取,不单独列项,综合考虑到投标单价中。

17.2.7安装工程中由招标人直接采购(供应)设备的,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配合、协调、

管理、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将与之对应的所有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单价中,如负责安装时,

按清单要求在相应投标单价中计取相应的安装、辅材等费用。

17.2.8投标人应根据长沙市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约

定,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不单独列项,综合考虑到投标单价中。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0项的要求。

18.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

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进行。

18.3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放弃其投标权利,但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期的

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9.投标担保

19.1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1项要求执行投标担保。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20.1投标文件均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或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20.2投标文件应用密封袋(箱)进行包装,袋(箱)开口处应用密封条进行密封并在骑缝处

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条由投标人自行制作。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

将不予以签收。

20.3投标文件正副本和U盘可一起包装密封。

21.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说明的时间和地址递交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22.1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该修

改与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并经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且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签收方可生效。

22.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必须按照本章第20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并在外封上标明“修

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若撤回投

标文件,其投标担保将不予以退还。

第五章 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对所有按时递交并已签收的

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3.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3.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3.2开标形式为非公开式开标,由招标人自行主持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

会。

23.3在开标会上,招标人将当场对已签收的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开封,并核查各投标文件的包

封、签署、投标文件内容等有关情况,以确定其完备性。

23.4招标人应做好开标会议的记录并经参会的有关部门核查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24.评标、议标、定标

24.1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

24.2依据上述评标方法,招标人评标小组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

报价进行澄清或补正,经过招标人评标小组比较分析,进行综合评分,并推荐出议标候选人。

24.3议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和

本人的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准时到场,并在需确认的资料上签字。

24.4招标人评标小组编制和提交评标报告,并将评标报告和拟定中标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定标。

第六章 合同的授予

25.中标通知书

25.1定标后,招标人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发出时间不超

过投标有效期。

26.合同授予的条件

26.1本合同将授予资格复审合格、投标文件合规、价格合理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不承诺将

本合同授予给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26.2如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主动放弃其合同授予资格或因未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招标人

取消其合同授予资格,则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获得合同授予资格,以此类推,直至排名第四

的投标人获得合同授予资格。如果前四名均放弃合同授予资格或被招标人取消合同授予资格,

招标人则应重新组织招标。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7.1中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27.2合同协议书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在合同协

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期限或条件的除外。

27.3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6项的规定,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预期的中标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8.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28.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

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28.2投标人不得用非法手段查询标底或其他投标人标函,凡泄漏标函、哄抬标价招标人利益

的,取消其参加投标、承接工程资格。

28.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长沙高新区项目市政路网工程

二期电力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总包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愿意承包长沙高新区黄桥大道以东市政路网工程-二期电力工程专业分包 施工,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长沙市高新区黄桥大道以东市政路网工程—二期电力工程

1.2工程地点:长沙市高新区黄桥大道以东市政道路

1.3建设单位:长沙航建恒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4监理单位: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友谊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条 承包范围

2.1 二期电力工程:包括二期电力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欣盛路、尖青路、望安路永安路等)。

乙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1.1埋管:测量放样→基槽开挖→人工清理基槽→模板制作、安装→混凝土垫层浇筑(垫层浇筑岩壁且凝后先支设模板用于建筑包封砼)→管道铺设→包封砼浇筑(一次浇筑最多包封两层管材)→拆模→养护→管沟回填(回填所需灰土现场拌合,沟槽回填之前,先将槽内扰动土壤及垃圾杂物彻底清理干净,然后两侧同时分层进行,并采用蛙式打夯机进行夯实),塑料管采购、DFPB管采购、拉管采购,多余弃方用只能渣土车运输处置,混凝土试块,警示(示踪)带铺设,防火涂料采购及安装等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所有工序内容。

2.1.2工作井:测量放样→基槽开挖→人工清理基槽→铺设砂垫层→混凝土垫层浇筑→水泥砂浆基层铺设→MU10砖采购、运输及砌筑→抹面及养护→模板制作、安装→梁板钢筋绑扎及焊接→砼浇筑→拆模→养护→井回填砂→井盖板采购、运输及安装→井盖板上安装标识牌,混凝土试块,砼采购及安装等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所有工序内容。

还包括为完成施工所必须的人员、设备(包括施工模板支架)、设施、材料、电、水、动力等与此工作范围有关的一切费用。

2.2以上未约定的工程内容参照本项目的技术规范和《市政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以及业主、监理对本工程的特殊要求。本项目技术规范与《市政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项目技术规范和业主、监理对本工程的特殊要求为准,以上规范在合同签订前可在商务部查阅,签订合同后视为认可。

2.3 根据甲方的施工安排,须由乙方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承包方式

3.1承包方式:专业分包,包工、包设备、包机械、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试验、包资料、包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

第四条 合同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

4.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4.2适用法律法规:

4.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2.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2.6其它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含湖南省/长沙市地方行政法规】。

第五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5.1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5.1.1补充协议书【若有时】;

5.1.2 二期电力工程分包合同;

5.1.3 招标文件;

5.1.4 投标书;

5.1.5 设计图纸;

5.1.6 国家现行规范、标准;

5.1.7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1.8 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5.2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补充说明,当合同文件与工程规范、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以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工期要求

6.1具体施工期间由甲方工程部制定的施工进度计划,乙方按照计划施工;乙方是否能按计划执行将给予相应奖和罚,具体奖罚数额见甲乙双方会议纪要或其他规定。此奖罚金将自工程款中给予或扣除。并作为结算资料的一部分。

6.1.1开工日期:2020年7月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计划总工期:个月;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其他施工队伍工期延误或总工期延误,由此造成甲方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

6.2以上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6.2.1国家及长沙 地区规定的节假日或公休日;

6.2.2与其他专业分包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如与土石方队伍交叉施工)。

6.2.3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

6.2.4分阶段、分区段进行验收;

6.2.5其它不利的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6.3经甲方批准的《工程总控制进度计划》作为考核分包工期的依据,乙方须完全正确地执行。

6.4本合同工期为乙方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文件的有关内容,并根据乙方自身条件完全能满足并达到的工期,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完工交付等全部工作时间,除本合同规定外,不作任何调整。

6.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批准实施的工程总控制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保证本工程之工期目标的实现。

6.6如出现地下埋藏文物或地下障碍物需要停工,并且非乙方责任引致的连续停工在7日(含7 日)以内的工期损失已包含在本合同工期内,连续停工在7日以上的工期损失则按本合同有关工期顺延的规定执行。

6.7除本合同规定并经业主方、甲方批准的工期可作调整外,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3‰,逾期超过7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还须承担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 技术质量要求

7.1 质量标准:合格 。

7.2技术质量要求

7.2.1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满足甲方的要求,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中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规范、地方/行业及业主方及中建一局长沙高新区 项目经理部关于本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规程、规定以及为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甲方提出的要求。为达到规定标准,乙方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管道基础、管材连接、敷设、安装等工艺技术要求应满足设计及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管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产品标准,具有质量检验部门产品合格证,并应标明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标识。接头、配件必须与管材规格型号配套。管材因运输、装卸、堆放或遮盖不严或因存放较长,都有可能造成管材、管件的变形和变质,连接前应对管材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7.2.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扣除乙方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违约金。乙方应承担业主方因此给甲方的任何罚款或索赔。

7.2.3本分包工程执行规范: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1-2008)

《额定电压10kV 架空绝缘电缆》 (GB/T 14049)

《额定电压10kV 及以下架空裸导线金具》(DL/T 765.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 5031-9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和现行规范合理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各项施工作业,严格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7.4乙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7.5国家、地方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7.6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7.7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和现行规范合理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各项施工作业,严格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7.7技术质量要求详见设计文件要求,并满足现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标准编号:DJ 56-1979

7.8上述规范、标准、规程、规定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八条 工程价款与计量方式

8.1合同价款

8.1.1乙方属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 】

乙方适用税率3%【 】、6%【 】、9%【 】

8.1.2合同单价:详见附件《合同工程量清单》

合同总价(含增值税):(暂定)¥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元整)。

其中人工费¥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元整);不含税价款为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元整),增值税为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元整)。

8.1.3经甲方确认,由长沙高新区投评或审计出具的工程预算清单(其中:非包干价部分下浮5%)作为基准价,×(1-(投标下浮率))作为甲方与乙方的合同总造价。

除合同约定外,不作任何调整。合同价款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合同工作内容视为按照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所说明的全部工作。合同单价视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并包括所有相关之费用,如机械设备费、损耗、附件及配件费、包装费、场内运输费、价差、现场经费、开办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调价、扰民调停费(指由乙方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保险费、风险费、包干费、赶工费、治安保卫费、临时设施(乙方工人住房、办公用房、库房、加工棚及二场地租赁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工具使用费、监控量测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理费、消防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及与其他乙方的配合照管费、各项税费等费用。

8.1.4本合同价款已综合考虑以下内容:

8.1.4.1机上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能源动力费;施工机械进退场费;修理边坡、场地内

排水、基坑、沟槽排水沟、坑底预留的人工挖土部分等产生的土方外运;

8.1.4.2配合完成甲方试验检测所需的人工、机械费用。

8.1.4.3交叉作业施工时机械设备及人工停工费;(如与土石方等队伍交叉施工时)

8.1.4.4任何因市场人工、配件、能源、运输、税费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规定而引起的乙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乙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材料调差按照《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桥大道以东市政路网工程PPP项目合同》条款同步执行,发生调差甲方与乙方按照下浮率同步亏损或受益)】。

8.1.5除非本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合同综合单价包括为进行和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一切费用(除合同另有说明除外)。

8.1.6除设计变更外本合同不发生任何零工、零星机械费及技术措施费。

8.2工程量计量

8.2.1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乙方结算依据,乙方结算将按照以下计量原则进行计算。本工程以合同单价作为双方结算和支付的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数量计量的项目,其结算计量标准以施工图纸和现行定额所规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并以经甲方最终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但不得高于业主批复数量。

8.2.2计量方式:根据审批通过的图纸按实计算工程量,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规范》(GB 50500-2013)和《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长沙市造价信息》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无信息价的材料,主要由乙方负责与审计、监理、业主等各方认价,甲方全力配合。本工程工程量计量原则及子目工作所包含内容均按照现行定额和本工程业主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项目专用本》及市政工程《范本》(《项目专用本》是《范本》在该项目中的补充、完善和修改,凡《范本》与《项目专用本》不一致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竣工结算

9.1合同价款的调整

9.1.1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做出任何变更或调整,乙方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包括来自业主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9.1.2乙方应按照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及组织实施所需要的工程变更。

9.1.3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工期影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9.1.4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乙方违约或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1.5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1.6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1.7应业主方要求所发生的变更费用,经业主方审批后可作价款调整,除此之外的任何变更费用均不予调整。

9.1.8发生上述情况时,乙方应在2日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附有详细估算)提交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不予补充和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书面报告后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业主方,变更经业主方批准后调整本合同价款。

9.1.9变更项目执行本合同8.1.2条款约定下浮率%。

9.2 设计变更、索赔

9.2.1任何设计变更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9.2.2因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内容,乙方无条件接受。

9.2.3对于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调整,在业主认可并批复的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进行:

9.2.4甲方负责全部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索赔工作,如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索赔所需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以便甲方尽快上报建设单位。所有变更索赔的资料、文件必须经甲方、业主签字盖章,否则不能作为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9.2.5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或换用,未经监理、建设单位的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实施,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3 竣工结算

9.3.1本工程完工验收后,并且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交所有完工验收资料、并按长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要求,完成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备案、资料移交给城建档案馆,经长沙市质量监督站备案科审核合格并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9.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六个月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手续。如因乙方逾期未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9.2.3双方按照最终以长沙高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局最终定审的工程结算清单,乙方所施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计算出清单总价×(1-投标下浮率)得出乙方的最终结算价。过程中结算以与长沙高新区投评或审计出具的工程预算清单(其中:非包干价部分下浮5%)作为基准价×(1-投标下浮率)为过程计量依据。

9.3甲方提供资源结算

9.3.1本工程无甲供材。

9.3.2为完成承包范围内施工所需的所有材料须均由乙方自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应在甲方认可的合格供应商内进行,并应通过甲方的书面认可,本工程严禁使用未经甲方批准验收的材料。现场施工中,如乙方没有材料采购能力的,可委托甲方购买各种材料,由甲方采购的材料在实际结算中按实际采购价加运输费、材料采购保管费(按实际采购价的2 %计算)、包装费及实际用量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9.3.3本工程应由乙方提供机械、设备但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未经甲方认可的供应方提供的任何施工机械设备。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10.1本工程无预付款。

10.2工程进度款支付

10.2.1乙方每月18日前上报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完成工程量和价款,未按时上报的完成量,推迟到下月上报。甲方在当月30号之前完成核对完成量;乙方须为甲方核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乙方不派人参与核对完成量,以甲方核定量为准。乙方负责每月的验工计价编制工作,甲方负责上报业主(长沙航建恒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至已完工程量(须经建设方审定确认)金额扣除中标下浮率后的75%(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并扣除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罚款等。

在乙方提交进度请款单以及甲方开具进度付款单时,均应按照本合同中规定比例扣留保留金。扣留保留金的比例为25 %;其中:5 %作为质量保证金, 5 %作为工期保证金,10 %作为施工技术质量资料、竣工资料保证金,5 %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保留金中不含人工费。

10.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至已完工程量金额扣除中标下浮率后的85%(包括履约保证金),完成竣工资料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取得档案验收意见书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扣除暂列金)金额扣除中标下浮率后的95%,甲方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次月20日前支付于乙方。剩余5%保修金在整体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返还。工程款含进度款和人工费两部分,支付时已包括全部人工费。最终结算价以第三方终审单位(终审单位:由高新区投评审计或其他职能方确定审计单位)审核价为准,并以审计单位审核后决算价作为发包方与分包结算的基准价*(1-中标人下浮费率)得出(其中规费等由发包人方代扣代缴)。过程中结算以与长沙高新区投评或审计出具的工程预算清单(其中:非包干价部分下浮5%)作为基准价×(1-投标下浮率)为过程计量依据。

10.2.3乙方负责每月的验工计价编制工作,乙方负责上报甲方,每月18日乙方按照甲方批准的格式,向甲方提交的完成工程量报告包括:

(1)乙方须按月上报已完工程量(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交由甲方项目工程部现场工程师负责审核形象进度。甲方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之后由项目商务管理部审核。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报上月工程量,则该工程量以甲方审核为准。如果乙方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任何一项未达到国家和甲方标准,甲方有权暂扣本期应付工程款全额的 30% ,待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和甲方标准要求后无息支付。

分包工程月度结算和完工结算中,应明确人工费的具体金额。

(2)首页,应是一封向甲方申请付款的正式函件,其中包括日期、月结帐单编号、完成工程量以及乙方认为应当得到的“本期应付金额”;

(3)为计算和汇总本条(2)款所提及的“本期应付金额”之目的而准备的汇总表,该汇总表中应包括自开工之日起到本期止涉及到以下项目的款额累计,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A应付的累计金额;

B付款方式依据本合同第10.2款;

C由于变更应增加或扣减的经过甲方商务部审核确认的金额;

D扣除本期超耗材料的金额;

E扣除本期的罚款;

F此前甲方已经累计支付的金额;

G依据本合同第10.2条款扣除履约保证金;

H本期应付金额,即为(A)至(E)的总和减去第(F)和(G)项后的金额。

(4)为确定或证明上述汇总表中的各项数额而准备的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这些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也应按照上述同样的顺序排列并配以适当的目录和区分。

10.3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前10日,乙方向甲方提交一份付款报告,并提供与本次结算金额一致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附件之一,甲方审核付款报告并从业主处获得到相应款项后支付进度款。

10.4乙方的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应扣除当期甲方对乙方的各项罚款和其他合同约定的应扣款项。

10.5所有签证、索赔须经业主确认签证、索赔金额并支付甲方后,甲方于工程结算款同期支付给乙方。

10.6根据国家营改增政策,增值税发票要求:

10.6.1在每月/节点乙方依据甲方本次工程量确认金额,在甲方确认完成量20天内,且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期工程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已确认本期结算金额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6.2乙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由乙方开出,且合法合规有效,发票中甲方名称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10.6.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为9 %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因乙方发票问题(包括开错、假发票、未及时提交甲方),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

10.6.4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且不视为甲方违约。

10.7资金风险共担

10.7.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状况, 甲方( 总包方 ) 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足额到位,为共同开拓市场,乙方承诺有能力与甲方共担此风险 ,在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比例工程款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支持。在业主工程款(包括进度款、最终结算款)不能按时到位时,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比例来支付其工程款(包括进度款、最终结算款),乙方不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

10.7.2甲方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乙方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违约金及赔偿金;不以缓付、迟付的工程款为由减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不以缓付、迟付工程款为由懈怠配合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等。

10.7.3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甲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甲方亦将不会支付乙方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乙方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甲方的批准。

10.8最低付款额度:当期工程进度款低于5 万元,该期工程进度款不予支付,将累加至下期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10.9支付方式

10.9.1本合同付款采用现金、网银支付、信用证、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且总合同的30%金额采用信用证及承兑汇票方式付款,我方如要求采取该方式支付,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承担融资资本。

10.9.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单价中,由乙方自行缴纳。若当地税务机关证明乙方不能及时交纳上述税费,甲方有权代扣代缴。

10.9.3乙方须及时支付工人劳务费,并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承诺书、证明上的公章要与合同上用章、签字人一致,签字人应具备相应签字权,承诺书和证明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供《优先支付分包工程人工费的承诺》(见附件13)。

(2)每月领取工程款之前向甲方提供《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证明》(见附件14)。

(3)每月领取工程款之前向甲方提交工人工资发放表,发放记录必须与进场人员花名册、考勤表一致,发放表以班组分类,必须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签。工资发放表同时须提供发放过程照片。

(4)工人退场须办理劳务工资结算单,对于已结清的工人要求必须在结算单上签署结清工资的承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双方顺利履约,甲方每月支付的工程款中,需扣除当月甲方审核的完成量的5% 作为履约保证金,如发生乙方恶意讨款事件,甲方有权扣缴履约保证金并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甲方工作(仅限于)

甲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姜朝辉 ,其职责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甲方的责任、义务。

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消防、文明施工、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12.3审核乙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但甲方的审核并不能免除或减少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提供现场大门、基坑、沟槽周边围栏、现场围墙。

12.5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提供乙方材料/设备存储区域,乙方在甲方指定区域自行搭建。

12.6提供基准坐标点和高程点,并向乙方办理交验手续。负责日常测量放样、业内资料。

12.7提供现场临电;电接至工地现场一级箱,在此之后所有实施本工程所需的临电设施(如电缆、电线、配电箱、开关、镝灯)均由乙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甲方接至现场。

12.8协调现场施工,确保场内运输通道通畅。

12.9负责乙方的工期控制,协调各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

12.10审核乙方完成工作量。

12.11及时发布乙方工程所需的指令。

12.12监督检查乙方工程质量,牵头进行乙方工程中间验收及隐蔽验收,参加业主组织的乙方工程竣工验收。

12.13审核并接收乙方提交的符合规范标准、并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技术资料、竣工资料与竣工图。负责将本工程竣工资料与竣工图移交业主方及档案馆。但甲方对于乙方竣工资料的审核并不能免除或减少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4本工程甲方负责提供实验室并负担第三方检验试验费用,试验工作由乙方配合执行。

12.15负责接洽政府及地方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将政府要求及时通知乙方,所发生的费用由各标段按施工产值分摊。

12.16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12.17如果乙方在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业主、甲方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分包单位完成,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所需费用如果超过乙方的原报价,则超出部分也应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从乙方应结款项或履约担保金中扣回。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公司追偿的权利。

12.18施工现场的CI标识由甲方负责制作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维护及维修。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所需材料费和机械费由甲方承担,安装、维护、维修所需的人工费由乙方承担。

12.19施工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等)由甲方单位统一采购、统一发放和统一管理,费用由甲方单位代付代扣。

12.20所有进场劳务工人进场前必须到甲方项目部相关部门办理信息登记,身份证及其复印交由甲方暂时保存并存档,并发给门禁卡及个人银行工资卡,未办理信息登记的工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1甲方负责建立劳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及劳务工人工资卡。

12.2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其职责为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代表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技术负责人】姓名:。开工前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长延路、长叶路、泉塘冲路二期电力工程的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执行。

13.1施工期间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动、离开现场,每月至少有20天常驻施工现场,乙方管理人员离开现场需向甲方请假,甲方将不定期抽查乙方管理人员到岗情况,乙方管理人员每脱离现场一次处罚1000元/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建设健全劳务工人考勤打卡制度。

13.2乙方负责提供除本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资源和服务以外的所有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资源。必须保证进入现场的机械的安全使用及性能完好,乙方工作面的电箱、照明、消防、临时用水,由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自行进行布置,并承担施工范围内全部水电设施及费用。乙方应为本工程施工提供的相应机械设备。

13.3负责水电的二级、三级接入,水电费的交费。

13.4必须指定专人配合甲方进行本工程所须的一切试验工作(含第三方见证试验),配合甲方进行和完成承包工程所需的所有甲方、业主方、有关政府部门/单位要求的各种试验工作。

13.5基础开挖后土方的局部清理、找坡、打夯。

13.6为避免施工扬尘,根据需要对开挖现场裸露土洒水降尘并覆盖。

13.7负责配合本工程所须的一切测量、放线、监测工作,对本工程的基准坐标点、高程点、沉降及位移观测点的保护工作,确保不被破坏。并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发生。

13.8负责清理为完成本合同内容的一切运输车辆机身、轮胎的余土,保证车辆外观清洁。

13.9乙方负责将施工产生的泥浆、弃土、渣土等进行清理运输及消纳。

13.10乙方应负责将本合同段内的土石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平衡和调配,或弃至指定弃土场。

13.11乙方负责在机械无法作业的部位,进行人工施工。

13.12乙方负责组织完成二期电力工程部分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具体内容以设计院出图的电力埋管工程图纸及清单描述为准。

13.1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禁止擅自使用、拆改甲方现场的临时设施,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事故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13.14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达成与原设计内容不同的任何文字材料,乙方根据本工程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经过甲方的批准。

13.15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直至本工程正式移交给甲方时为止的临电等临时设施的保管、保护、维护工作,有关费用及工期影响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及合同工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临时设施的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13.16乙方负责完成二期电力工程部分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具体内容以设计院出图的电力埋管工程图纸及清单描述为准,其中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CI标准化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均由乙方负责并且承担费用,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执行,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3.17随时接受业主方及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为其日常检查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13.18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处理好周边社会关系,保证本工程连续施工。

13.19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地下管线、文物的保护工作,凡因乙方土方开挖而导致现场内外的各种管线、文物的破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20乙方应充分考虑施工中遇到冬雨季施工而给自身带来的影响,制定保护和预防措施,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3.21乙方每月18日前向甲方报送一式三份本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工作量)及月度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并按甲方要求提交周进度计划及日作业计划。

13.22乙方应遵守长沙 市关于扰民的规定,负责因自身施工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引起的扰民和民扰事宜的处理。出现扰民及民扰问题时,主动积极处理,将本施工对扰民的影响降到最低限,不能对甲方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扰民和民扰,其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并确保甲方免于承担该等责任。

13.23乙方负责自身生活区及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直至本工程移交验收,并不得损坏他方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分包工程交叉作业区域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自行协商解决。本工程交叉作业区域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

13.24乙方必须在进行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由于未报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3.25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内全部工作,整理齐全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向甲方、业主方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程序及业主方、甲方的要求办理。

13.2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 长沙 市的法律、法规,服从并执行甲方对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规定。乙方承担任何因执行上述制度、规定不力或违反上述制度、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并保证甲方免于因乙方过失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

13.27乙方须本合同签订前5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供甲方审核,同时提供复印件供甲方存档,接受甲方劳动力管理员及甲方劳务管理部门的审查和考察,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供甲方存档,如在合同期内各项证书发生变更、年审更新等情况,分包方应主动提供更新资料给甲方。

13.28合同签订30日内,如分包方施工地点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需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登记,所办税务备案登记需报甲方验证,并将复印件留甲方备案。

13.29乙方须遵守长沙 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政府认定的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减免乙方应负的责任。

13.30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符合国家、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工程原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一式5份。应对竣工资料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系统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3.31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及时完成与业主方有关二期电力工程计量、签证、结算等方面的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配合。

13.32乙方须承担甲方按照与业主合同需向业主方承担的有关本工程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涉及的范围内保障和保证甲方免于遭受任何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或因其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费用。

13.33乙方应保障和保证甲方免于承担由乙方、乙方工人或其雇佣的任何其他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于甲方提供的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保障和保证甲方免于遭受与上述事宜相关的一切损失、索赔或诉讼。

13.34乙方驻工地代表应按甲方要求准时参加由业主方、监理单位、甲方(三方中任一方)主持的现场办公例会,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甲方的协调管理。若乙方驻工地代表无法正常参加会议,需指派代表参加。

13.35分包方的住宿、饮食由分包方自行负责,但必须服从甲方管理,达到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3.36乙方必须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机械设备及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3.37关于乙方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害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补偿费,甲方均不负责任。乙方应使甲方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费,免遭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索赔、诉讼和费用。

13.38乙方负责承包范围的保修工作,保修期及保修内容均按照甲方与业主合同的相应规定执行,保修期满后,并不免除乙方的施工质量责任。

13.39乙方大型机械按照甲方要求设置CI标识,具体作法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并经甲方认可。

13.40乙方须遵守本工程业主“中建一局长沙高新区项目部”有关本工程的相关规定,如乙方不遵守规定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41开工前七日内,乙方须配备1名有5年以上从事过市政道路 电力埋管相关工程施工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协助甲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1名试验人员配合甲方试验室进行取样、试验等工作,1名测量技术人员无偿配合甲方测量工程师放线,1名安全员,1名电工,否则将依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3.42签订《签证事项计量管理办法》,其中重点明确“乙方在每月报送工程计量的同时将本月发生的已签证及需签证的工作内容上报,其中包括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合同内零星用工、零星机械台班签证,如未上报,视同自动放弃获得以上费用的权利,已签证事项待项目经理部商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

13.43乙方进场前需上交发放劳务工人工资承诺书及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支付项目。所签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劳务工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必须由本人签字。劳动合同数量必须与花名册所列人数相一致,当乙方工人发生变化时,乙方必须及时到甲方进行登记备案。如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不严格按照上述方式执行,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工程款,直至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后,甲方才可以支付乙方工程款;

13.44乙方须签订《劳务工人权益保障承诺书》,劳务工人工资金额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为准,劳务工人工资须从劳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中以向劳务工人工资卡支付的形式发放。

13.45乙方每月30日前须编制完成《花名册》、《考勤表》、《劳务工人应发工资表》,《劳务工人应发工资表》中的人员必须与考勤表中的人员相一致,且必须由劳务工人本人签字、施工队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次月10日前上报甲方项目部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及公示。

13.46每期支付乙方工程款时,须向我方提供《无拖欠劳务工人工资证明》、《劳务工人工资优先支付承诺书》。甲方需及时、优先支付工程人工费,确保人工费足额发放到劳务工人本人;

13.47每月从劳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中支取资金时,乙方必须向甲方项目财务资金部上报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格式按项目财务部要求填写),支取时必须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涉及到劳务工人工资款项,乙方负责人须填报劳务工人工资表,工资表必须经劳务工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甲方相关负责人须与劳务工人的签字留样进行核对,不得代领代签,确保《劳务工人应发工资表》真实有效。

13.48乙方不得向“包工头、班组长”支付劳务工人工资。《劳务工人应发工资表》必须在生活区张榜公告,并报甲方备案;如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不严格按照上述方式执行,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工程款;

13.49乙方须依法缴纳劳务工人工资个人所得税,如发生因劳务工人工资个人所得税引起的任何问题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50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责任、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51乙方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杜绝非法用工。

13.52乙方不得越过甲方私自与业主、设计方、监理方等达成协议。

13.53乙方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元)及工资支付日期等条款,工人工资约定内容要便于计量和支付。

13.54乙方须根据国家部委、当地政府以及甲方的相关要求,配合甲方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相关协议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工作,按乙方及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材料及机械设备管理

14.1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及设备,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及工期要求提供分批采购计划、数量、品种、规格及供货时间,提前报送甲方审核备案。

14.2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设计标准采购材料及提供机械设备,须同时提供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甲方。

14.3乙方的电箱、电缆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长沙 市政府关于电箱、电缆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以最新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符合甲方的规定并符合国家及长沙 市安全监督部门关于临电电箱、电缆在安全防护中的有关要求。

14.4乙方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5乙方施工材料、设备在采购前需将其规格、质量报甲方认可,材料及设备进场后必须报甲方验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对于胶合板、钢模板等周转材料,甲方可规定其周转次数,杜绝因周转次数过多而影响施工质量。由于乙方未报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然而上述报验程序并不能减少或免除乙方应该就本工程材料、设备供货所应承担的责任。

14.6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4.7甲方发现乙方采购提供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提供,直至验收合格,由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8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方能使用,并须确保代用材料、设备能满足工程设计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工期影响应已考虑及包括在合同价款与合同工期内,由乙方负责承担。

14.9工程用电及生活用电,乙方买电表经甲方电工安装确认,电费按 元/度计收(如果有水费等其他费用在此增加)。若发现乙方私自用电、漏电等行为,则乙方除承担实际用电的费用外,还应承担电表数双倍价的违约金。以上所有费用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扣除。甲方只负责提供电源到变压器,变压器以外的电线的架设、维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部分涵洞施工电源无法提供,乙方因自备发电机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0为完成本合同项目的所有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提供机械设备。

14.11乙方设备在便道等施工场地行驶或停滞时,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否则造成甲方材料、设备受到损坏、质量受到影响等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4.12其他:

第十五条 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安全

15.1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绿色建筑。

15.2 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须满足甲方制定并经国家认证的ISO9001、ISO14001和 GB/T28001的要求,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相关标准之要求。

15.3乙方进驻现场员工需接受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GB/T28001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

15.4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机械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15.5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

15.6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5.7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人承担。

15.8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工期顺延

16.1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且受影响的工程处于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乙方有权要求延长本工程工期:

16.1.1导致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期的延误原因,(但乙方未能遵守该条款的情况除外);

16.1.2不可抗力;

16.1.3由业主方、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16.1.4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同意的工期顺延。

16.2乙方须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提出工期顺延要求的报告,甲方在接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签认或提出拒签理由。

16.3除上述原因,乙方若不能按合同约定的阶段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合同工程,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交付违约罚金为合同总价的3‰,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16.4乙方应严格按合同附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工期,任一区段工作的延误都被视为工期延误并执行延期罚款约定。

第十七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文物管理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及协调有关事项,有关费用及工期影响按本合同规定执行。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或丢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17.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提出处理方案,经甲方审批后实施,有关费用及工期影响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及合同工期内。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系指业主和甲方、乙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不可抗力的发生也是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必须中止履行,或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障碍的事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乙方员工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4)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6)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
(7)瘟疫等严重的流行性疾病暴发;
(8)连续暴雨达30天。

1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日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8.3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停工损失、工程所须清理与修复费用,按业主规定进行结算。

18.4延误的工期按业主通知相应顺延。

18.5因本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责任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

19.1本合同单价已考虑到乙方支付工人及设备的保险费用,乙方必须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机械设备及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乙方应保障保险在彻底履行完分包合同义务以前始终有效。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保险合同,逾期未提供或未办理保险的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并不能免除乙方办理本条款项下之保险义务。

19.2关于乙方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害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补偿费,甲方均不负责任。乙方应使甲方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费,免遭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索赔、诉讼和费用。

19.3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乙方负责办理保险赔偿的有关事宜及受害人员的善后事宜,甲方概不接待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条 保修

20.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2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业主的要求,,本分包工程保修期为 2 年。

20.3质量保修期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4质量保修责任

20.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乙方保留金中扣除。

20.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0.4.3乙方的操作工艺、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存在的缺陷以及为修补该缺陷而需进行的剔凿和恢复以及其它相关工作,若乙方自身技术水平与资质不能胜任类似工作时,甲方有权指定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相关作业,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0.4.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作业。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0.4.5质量问题保修完成后,由业主、使用方会同甲方组织验收,各方验收合格后当次保修即告结束。

20.5保修费用与赔偿责任

20.5.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0.5.2如乙方施工质量缺陷、工艺缺陷、材料老化等缺陷与瑕疵给使用方、业主造成人员物资财产等直接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20.5.3为返修以及受它影响的相关连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0.5.4因业主、使用方使用或保养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应尽义务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则由甲方牵头,乙方配合,向责任方索要,但甲方没有追索此项债务的义务。

20.5.5若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则共同约请长沙市 建筑建委下属质量监督总站或其它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乙方质量不合格,则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20.6保修金返还

20.6.1乙方履行完保修维修责任,保修期满后30天内,返还扣留的保修金。

20.6.2保修金需扣除以下费用:

20.6.2.1甲方委托他人完成保修维修工作的费用;

20.6.2.2因乙方过失、责任而赔偿业主、使用方的相关损失;

20.6.2.3为返修以及其它与之相关连工作所需花费的费用【甲方代为支付时】;

20.6.2.4其它与保修维修有关的费用;

20.7保修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第二十一条违约

21.1业主、监理、甲方随时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对乙方履约不力时,业主、甲方可另行发包该工程或由指定分包完成,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的费用由业主、甲方确定,无须征求乙方意见,相关费用从合同价中扣除并追加索赔。

21.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21.3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21.4不允许非法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如乙方违反约定擅自转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作为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1.5如发生欠薪闹事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围堵发包人、业主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等)视同违约,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发生次数达到3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21.6为维护农民工利益,杜绝劳务纠纷,甲方有权监督管理乙方工人工资支付事宜。乙方如未按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要求、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甲方可将不超过当次支付额90%的金额直接发放到乙方工人,视为已支付乙方相应款项,其余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法人帐户上;同时,如发现其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初次发现,甲方监督其改正;再次发现,则视为乙方违约,计取10万元/次的违约金并从结算款中扣除。

21.7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比例、时间、金额均不构成乙方支付自身管理人员、劳务工人工资的必要条件,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劳务工人工资,一旦发生类似事件,甲方给予10万元/次的罚款。

21.8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乙方还须承担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21.9乙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未合同总价的10%,乙方还须承担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21.10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工人闹事、恶意讨薪等)停工达7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1.11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上报工程量达1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按照甲方认定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1.12除非得到甲方(总包方)的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或基于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也不得就本合同权利向第三人设定任何担保、抵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的任何转让、担保、抵押均无效,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人,违约责任包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项的20%,乙方同时承担由于乙方转让、抵押、担保引起的诉讼、仲裁、执行等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或履约保函中予以扣除,《扣减违约金说明书》到达乙方时生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书到达乙方时,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

21.13如乙方违返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单位犯罪或乙方主要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且还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1.14因任何事由,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7 日内退场(具体退场期限由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否则每拖延1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 3‰违约金,甲方可从未付乙方的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21.1因乙方集结人员到甲方总部及其上级单位、业主单位、政府部门等处讨要人工费导致甲方支付的费用 (包括超额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结算款不足的,乙方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甲方。

21.1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政府部门要求工人工资由甲方集中支付,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政府要求执行。

21.17乙方与第三人的诉讼 、仲裁纠纷,导致甲方(总包方)成为协助义务人或冻结了甲方的账户或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冻结款的 10% 作为乙方的违约金,《扣减违约金说明书》到达乙方时,扣减生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达到乙方时,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

21.18乙方未按时足额提供增值税专票,造成甲方不能按3% 的税率进行抵扣进项税,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相应抵扣进项税的税款额及其他损失。甲方有权在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相应数额的违约金,《扣减违约金说明书》到达乙方时生效。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

22.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2.2本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2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乙方交付齐全有效的技术资料,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本合同即告终止。

23.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补充条款

24.1本合同所述的内容与条款只限于 长沙高新区项目二期电力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使用,双方承诺不将本合同成交价格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4.2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而导致甲方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解除时,甲乙双方的合同都同时无条件予以解除。

24.3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不得做出任何关于本工程宣传报道、竖立标牌、广告及单方面发表技术成果、专利等有关CI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

24.4甲方保留将任何材料作为指定供应的权利,及将任何分项工程另行分包的权利。

24.5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形式解决。

24.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分别保存一份;副本一式两份,甲方两份。

24.7本合同的签署须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由授权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须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补充内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附件

附件1: 合同工程量清单

附件2: 主要进场设备一览表

附件3: 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4: 廉政合同

附件5: 承诺书

附件6: 主要人员表

附件7: 合同相对方项目部人员岗位职责书

附件7-1:甲方及乙方工作界面划分表

附件7-2:甲方及乙方所须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

附件8:劳务工人权益保障承诺书

附件9: 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委托人身份证

附件10: 分包工程投标单位投标议价确认表

附件11: 履约授权管理协议

附件12:关于(劳务)分包月度结算的告知

附件13:《优先支付人工费承诺书》

附件14:《无拖欠劳务费证明》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篇 图纸

(提供或电子版)


第四篇 工程量清单第一章 工程量清单一般要求

1.设置范围

1.1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2014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编制,符合施工工序和技术规范要求。

1.2本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均应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措施、检测、质检、安装、缺陷修复、资料、保险、安全文明、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合同约定的风险。

2.工程量的确定

2.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暂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2.2实际支付应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规则,经招标人认可或同意为准。

3.计量规则

3.1计量工作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程序进行,所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及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3.2各工程项目中已包括的所有材料及工作损耗均不单独计量,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4.计量精度

4.2单价精确到人民币“元”。

4.3合价(工程数量与单价的乘积)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

合同计价清单(见附件1),以业主清单控制价作为招标依据。

第三章 施工方案(格式自理)第五篇 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 经济部分格式

格式1投标函

投标函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1.在研究了贵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 (含补充招标文件第 号)和考察工程现场后,我们对长沙高新区项目路灯照明工程施工愿意按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价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全部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2.如果贵公司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招标人的开工通知后,按其要求开工,并在585日历天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招标人发布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算起。

3.如果贵公司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贵公司认可的条件,按招标文件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4.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天的投标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函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函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5.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贵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贵我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6.我们理解,贵公司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贵公司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投标人地址:投标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电 话:
格式2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宣告:的法定代表人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的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长沙高新区项目 负责路灯照明工程施工,以我单位的名义处理与此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务。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书、工程签证、办理工程结算、签署文件、办理财务收付款等与此工程相关的一切事项。

委托代理人签署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均合法有效地代表委托人。

本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 职 务: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附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3承诺书

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一)根据已收的路灯照明工程分包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对我方的报价负责,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二)我单位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贵单位的投标文件、业主招标文件、贵单位与业主的合同全部条款、招标答疑及有关附件,以上条款我们全部接受并遵照执行相关的违约处罚。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小写:)作为我方的投标总价。

(三)一旦我单位中标,我单位承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招标方要求接受调价;保证按本投标书的承诺组织人员、机械设备按时进场,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在与贵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工期内全部竣工,并交付全部工程。

(四)我单位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确保全部工程质量全面达到国家、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交通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业主的特殊要求。

(五)贵单位的以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

(六)一旦我单位中标,承诺与贵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签署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如果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的,须出具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七)一旦我单位中标,承诺不挂靠,不再分包,若发现有挂靠或再分包行为,我单位放弃中标。

(八)我单位保证按月提供农民工《工资表》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发生欠薪闹事事件视同违约,同意每发生一次接受拾万元的违约罚金,发生次数达到3次,贵单位可直接与我单位解除合同。

(九)我单位一旦中标,承诺接受贵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同意贵单位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农民工工资金额以我单位与贵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为准,我单位无条件接受农民工工资由贵单位按月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4投标总价

投标总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

(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编制时间



格式5主要人员汇总表

主要人员汇总表

机构

主要管理人员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码

现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信息来源:https://jc.yzw.cn/SL/Index?tenderSysno=*******&target=td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分包 电力 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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