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莱斯人行地通道监理招标公告
奥特莱斯人行地通道监理招标公告
佛罗伦萨小镇-重庆奥特莱斯人行地通道项目监理
竞
争
性
比
选
文
件
比选人: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比选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章 比选须知
本比选项目佛罗伦萨小镇-重庆奥特莱斯人行地通道项目监理,项目业主为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比选。
一、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1、项目名称:佛罗伦萨小镇-重庆奥特莱斯人行地通道项目监理
2、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
3、项目规模:佛罗伦萨小镇-重庆奥特莱斯人行地通道项目通道长约89米(横向主通道长约45米),净宽4米,净高3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通道结构、通道装修、通道照明、综合管网、电梯(直梯2台,扶梯4台)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工程总投资额:约800万元。
4、监理服务期:施工工期150日历天(2020年12月20日完工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从本项目施工开始至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5、比选范围及内容: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所包含的监理服务。
二、竞选人强制性要求1、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申请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
2、人员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要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1人(常驻现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员至少1人(常驻现场)。所有项目拟派人员均应提供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养老保险证明。
3、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比选。
4、重庆市以外的监理企业按渝建发[2016]36号文的要求执行。
重庆市外监理企业投标:按照“渝建发〔2016〕36号”文的规定,纳入“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库”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方可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市参与监理招投标时,项目所配备的监理从业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
市外监理企业提供本单位以及项目所配备的监理从业人员已纳入重庆市城乡建委“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库”且在入渝信息有效期内的截图文件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
5、比选保证金2千元(现金),比选保证金应单独装入1个信封中,在封口处由委托代理人签名,并与竞标文件一同递交。中选候选人的比选保证金在中选后交比选代理机构财务办公室保存,待签订合同后10日内持保证金收据,到代理机构财务办公室办理退款手续(无息退还);其他未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在评审结束后由比选人当场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竞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竞标文件;
(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竞选人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法律法规和本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履约担保:
担保形式:银行转账或汇款。
担保金额:中选价的5%;
提交时间:转账在承包人收到中选通知书后5日内到账;如有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应在承包人收到中选通知书后10日内提交。
汇款转至如下账户:
单位名称: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工行重庆小龙坎支行
注: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中选侯选人将被取消中选资格。
7、评审委员会的确定:由比选人自行组织。
三、最高限价及计价方式1、竞选人在国家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基础上承诺一定的取费比例,其值不超过80%,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工程费暂定800万元,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19.7万元,投标报价仅作为评分的依据,不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中选人不得因工程费用的多少以及项目规模的变化而调整取费比例。
2、所有不超过项目最高限价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凡超最高限价的比选报价均为废标。
四、竞选人报名及文件获取1.报名起止时间:2020年7月28日至7月30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竞选人未按规定时间内报名的,其竞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2.各竞选人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名。各竞选人自行在园区网站www.wmlip.com的招投标信息公布版块下载比选文件及投标回执表格,把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比选回执扫描件发送至邮箱cqwmlip@163.com,邮件名称写明项目名称、竞选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在递交竞选文件时将竞选回执原件递交给代理机构。否则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将不接受竞选人的竞选文件。
3.比选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竞选人在递交竞标文件时向比选代理机构缴纳,否则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其竞标文件。
五、竞标文件要求1.竞标文件的组成:
1.1《比选函》(原件、格式附后)
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附后)
1.3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盖竞选单位法人章(所有提供材料的原件备查,带二维码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除外)。
2.竞标文件数量:两份(一正一副)
3.竞标文件格式:A4纸张打印(复印),字体字号不限。
4.竞标文件的封装:
4.1竞标文件应装订成册,密封包装在一个文件袋中(文件袋的样式不作限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法人章,文件袋封套上标记以下内容:
比选人名称:
项目名称:竞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竞选人名称:(加盖单位法人章)
竞选人地址:
4.2未按规定封装和盖章的竞标文件,比选人恕不接受。
六、日程安排1.竞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20年7月31日9:00-09:30时前(凡不在此时间段递交的竞标文件,比选人拒绝接收)递交地点: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三楼320会议室。
2.开标时间:2020年7月31日09:30时;
开标地点:沙坪坝区西园北街8号自贸大厦,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三楼320会议室。
3.比选程序
比选会议由比选人主持,比选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3.1介绍比选人;
3.2介绍参加比选会的领导和单位;
3.3工作人员宣布在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竞选文件的竞选人名单;
3.4监督机构验审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竞标资格;
3.5竞选人代表验审所有竞选文件的密封情况,如发现密封袋未按要求密封的,不予开标,并将竞选文件退还给竞选人;
4.6工作人员当众开启竞选文件,宣布竞选人的名称、比选报价、服务周期及其他内容;
4.7工作人员根据规定汇总开标结果并排列名次;
4.8比选人宣布开标结果,竞选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督机构、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比选记录上签字确认;
4.9比选会结束。
七、评标标准1.初步评审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提供的资料 |
1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提交有效的带二维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 | 资质等级证书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 | 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
4 | 总监理工程师 |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 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 |
5 |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1人(常驻现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员至少1人(常驻现场)。 | 提供提供注册证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
6 | 养老保险证明 | 所有项目拟派人员均应提供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养老保险证明。 | 提供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
7 | 外地企业 | 重庆市以外的监理企业按渝建发[2016]36号文的要求执行。 | 提供比选文件第二条所要求材料。 |
2、详细评审
评分因素 | 评价标准 |
竞选总报价 (100分) |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竞标人(比选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除外)的竞选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竞选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规定分值的满分100分,在此基础上,竞选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上浮1%扣1分,每下浮1%扣 0.5 分,不足1%的,按插值法计算扣分,扣完为止。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报价取费比率低于60%的,视为低于成本报价,按否决投标处理。 |
比选委员会按比选文件的要求对竞选人进行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任何一项评审不合格,作废标处理。初步评审合格的,再进行详细评审,即按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竞选报价低的优先;竞选报价也相等的,由比选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签确定。
3.提交最终比选结果:评审小组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得分向比选人推荐中选侯选人,并提交《比选结果报告书》,其内容如下:
3.1竞标文件初步审查结论;
3.2详细评审打分情况表;
3.3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如果有);
3.4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
3.5其他情况记录(如果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进行比选:
4.1 比选截止时间止,竞选人少于 3 个的;
4.2 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竞选人的。
5、废标情形:
5.1如设置了最高限价的,竞选人的总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5.2竞选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人报价的,且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5.3未按规定缴纳竞选保证金的;
5.4未满足或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
5.5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5.6不按比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7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它情形。
八、合同授予1.定标方式
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2.中选公示及中选通知
2.1比选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园区网上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2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且未有竞选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3.签订合同
3.1 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签收之日起20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竞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2 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选人退还比选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九、联系方式比选人: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沙坪坝区西园北街8号自贸大厦
联系人 :黄老师
电 话:***-********
比选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章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佛罗伦萨小镇-重庆奥特莱斯人行地通道项目监理
发包单位: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佛罗伦萨小镇-重庆奥特莱斯人行地通道项目;
2. 工程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
3. 工程规模:佛罗伦萨小镇-重庆奥特莱斯人行地通道项目通道长约89米(横向主通道长约45米),净宽4米,净高3米。总投资约800万元。具体详见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投资约767.36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1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2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3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要求
附录4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书
附录5廉政责任书
附录6其他相关附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90% 。
2. 相关服务酬金: 10% 。
其中:
(1)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5% 。
(2)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5%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至止。
(2)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至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1.1.19“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2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件”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参照招标文件。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 “通用条件”所包含的内容。
(2)综合管理
1) 受委托人委托全面监理承包合同履约,审查承包人拟订的分包方案和分包商资格。
2) 督促委托人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各单项工程的开工令。
3)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采购计划、施工或安装工程组织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主体工程施工详图、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等。 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
4) 核查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状况是否与合同文件一致,是否能满足机电安装需要;核查劳动力进场情况及物资材料进场情况;对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承包人的组织状况、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管理能力等作出评价。对上述各项中不符合施工和设备安装合同要求、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应及时与承包人协调,要求施工和设备安装承包人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并报告委托人。
(3)工程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主要应从设计、采购、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进度计划的编制、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进行。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委托单位对承包人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进度计划进行审查;编制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控制性进度计划;对比控制性进度计划,查找实际工作进度的偏差,并责成承包人及分包人提出纠偏措施。
(4)工程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应依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进行,以单元工程和工序过程为基础,通过巡视、检查、旁站、试验和验收等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和控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对监理项目的构成进行划分(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并按项目建设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订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2) 核实并签发采购、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审核签发设备和工程施工图纸。
3) 审查承包人、供货商、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质量措施,督促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作。
4) 审查工程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及其它设备配备、测量工作规程、合同项目施测方案、测点保护等;审查工程总承包人引伸的测量控制网点测量成果及关键部位施工测量放样放点成果,并进行必要的复测。
5) 审查进场设备、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分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设备、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和安装,且应限期清理出场。
6) 检查施工和设备安装前的其它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设备以及其它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发生。
7) 对施工和安装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关键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特殊工序、关键设备和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8) 充分运用监理的质量检查签证的控制手段,对施工和设备安装项目及时进行逐层次的逐项的施工、安装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及时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工作以及部分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9)监理人依据相关规范对施工承包人施工过程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工艺、工序等进行的抽样检查试验,且抽样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15%;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抽检资料独立于承包人自检。
10) 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拍照或录相。对关键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特殊工序、关键设备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时,应进行拍照和录像,其影像资料随监理日志按月报于委托单位。
11)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和设备制安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12) 代表或协助委托人组织进行中间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监理人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13) 审查工程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事故的处理。
14) 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年、季、月)报业主。
(5)工程造价控制
监理人应配备专职的造价控制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合同费用、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协助委托人监督、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监理工程项目以及各合同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各年度、季度和月份的合理投资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 对工程计量进行审核,实现对工程量总量的控制和阶段性的控制。
3) 协助承包人审核各分承包人上报的申请结算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等,并提供审核意见在支付凭证上签字。
4) 为控制和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监理人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监督和经常性分析,及时发现和预测可能引起索赔的条件及事项,并采取措施尽力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工程实施情况做好记录以备索赔要求提出后核查;索赔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索赔事件的扩大和延伸;受理并公正处理索赔,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各方进行协商,做好调解协调工作。
5) 依据委托人授权审核各类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及设计修改、设计变更等),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人批准后下达变更指令。
6) 对采购、施工和设备安装合同费用支付与已完工程量、工程形象进行综合分析,编制每月、季、年的工程量和投资统计报表报业主。按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到位的可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费用分析,必要时提出投资计划调整、修改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理意见上报委托人。
(6) 工程安全监督
监理人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对勘测、采购、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监理人必须配备专职有安全监督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2) 检查督促工程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工程承包人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总承包合同对安全生产的规定。
3) 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4) 检查督促工程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规定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并将情况定期向业主提交专题报告。
5)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安全生产评比表彰活动。做好监理合同内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协助委托人做好各施工和设备安装合同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6) 提供事故分析所需的一切资料,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工程承包人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工程承包人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7) 定期(每月)向业主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业主报告。
(7) 组织协调
监理人应通过沟通、调解和与监理工程项目建设直接有关的各方关系,使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及其建设活动协调一致,以实现承包合同预定的目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以实现总进度计划和承包合同工期为目标,做好各设计、采购、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合同项目间的进度协调。
2) 以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布置为依据,控制协调好各工程施工、安装合同项目的施工布置,控制协调好各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分承包人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的使用。
3) 组织与主持定期与不定期的工地协调会议,编写各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各种协调会议的纪要。
(8)其它
1) 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本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季、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2) 协助委托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监理资料,审查总承包人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3) 监理人应配合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4) 配合委托人聘请的咨询专家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与文件;
5) 对监理合同项目有关的咨询专家建议、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按“通用条件”2.2.1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否则,处违约金20万元/人。若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原总监理工程师和更换后总监理工程师须同时被重庆市建设管理相关系统锁定直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解锁。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本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施工现场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2.5.1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约定的专项报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前7天报委托人5份;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在施工单位开工前5天报委托人5份;约定的专题报告在约定后14天内报委托人5份;
2.5.2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周报、月报、年报,其主要内容为:
(1) 工程进展情况;
(2) 施工安装质量情况;
(3) 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 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情况;
(5) 工程变更和机电设备安装合同索赔情况;
(6) 工程支付情况;
(7) 安全监测信息(包括资料的整理、分析和信息报告);
(8) 环境保护情况;
(9) 监理工作情况;
(10) 采购、施工和设备安装大事记;
(11)监理日志
(12) 其它。
2.5.3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 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 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 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 业主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5) 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2.5.4监理过程文件
(1) 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 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 监 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5) 施工安全事故处理文件;
(6) 其它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报送的文件。
(7)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份数及时间要求
监理人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文件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其中监理月报、年报一式5份。
时间要求:周报为每周一、月报为月末、年报为1月20日。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28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双方代表现场确认后书面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3.1通用条件修改为:委托人提供监理人员所需的现场办公用房并为其工作、生活尽可能提供方便,其余生产与生活设施、设备与物品、通讯、交通等均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并应满足现场监理的实际需要。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因监理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赔偿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扣除所有未支付费用以及履约保证金。
(2)除4.1.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金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5.3.1本项目不采用预付款
5.3.2监理酬金
本合同酬金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计算并乘以监理人中标人折扣系数确定,计算公式:本合同酬金=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监理人中标人折扣系数,其中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计取,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中计费额为工程验收合格且经沙坪坝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审定金额,本合同专业调整系数为 1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 ,高程调整系数为 1 ,监理人中标人折扣系数。
发包人按月支付监理酬金,每期实际支付为:委托人确认的项目工程当期进度产值÷项目工程施工承包人的合同额×本合同签约酬金×7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监理人完善监理竣工资料移交、沙坪坝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发包人支付至酬金的90%。
“沙坪坝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具体为:结算送审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沙坪坝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结算送审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由沙坪坝区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由区审计局出具审计结果确认函;结算送审额在5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由沙坪坝区财政局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结算送审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在沙坪坝区财政局评审中介机构库中选取中介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结算送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5.3.3相关服务酬金:
(1)保修阶段服务(5%):缺陷责任期满,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
(2)其他相关服务(5%):按第 2 条执行,30日内一次性支付。
1、待工程验收备案手续办完后;
2、缺陷责任期满后。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按 “通用条件”6.1执行。
6.2 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1)因征地拆迁、变更等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在3个月内的,监理人报酬不调整,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中;
(2)因征地拆迁、变更等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期超过3个月的监理人报酬按监理人实际投入人数、时间计取,按每人每月3000元包干计量(含房租费、管理费、税费等所有费用)。因工期延长累计增加的监理人报酬以监理合同总额的10%为限,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6.2.3除不可抗力和监理人责任导致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本条款附加工作不另行计费,投标人在监理总费用自行考虑。
6.2.6委托人除按5.3.2计算监理报酬外,不因监理人正常工作量减少而另行增加费用。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属于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平行检测、抽检等正常服务,检测费用由监理人自理。属于委托人额外要求增加的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若检测结果合格,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若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委托人应支付的检测费用在检测报告取得后15天内支付。
8.3 咨询费用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 补充条款
9.1履约担保:
监理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监理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担保形式:转账或汇款或无条件银行保函;
担保金额:中标价的10%(转账或汇款或无条件银行保函);
提交时间:转账或汇款在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账,银行保函在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
退还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3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9.2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9.3监理人从事项目监理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委托人协调管理,对委托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变更签证等应得到委托人意后方可生效。监理人处理承包人文件时限为7天。
9.4对于工程所用的重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发生疑问时,监理人有权要求责任者在征得业主同意后送指定的检测单位复试,并通知承包人。若复试合格,费用由业主负责,否则由承包人负责。但这种复试应得到业主认可并通知承包人。
9.5监理人员工资、加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现场补贴、公司管理费、现场必备的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的购置及使用费用以及住宿费、电话费、水电费、交通费、安全措施费、保险费等为完成本工程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均含在监理人正常工作酬金内。
9.6属于合同范围内的正常服务,差旅费由监理人自理。根据委托人特殊要求对某些关键、重要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生产厂家进行考察或对主要设备进行工厂验收,并征得委托人同意,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委托人负责报销。
9.7办公用房、监理单位员工住房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委托人不提供。
9.8监理人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必要的保险,费用自行解决。
9.9监理人利用本项目监理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或无实质性修改后)进行商业性服务得到的利润与委托人分成。
9.10本合同到期日,监理人应在合同完成日起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业主提交管理期内监理全部管理资料各一套。
9.11因政策调整等原因终止工程的,监理费用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9.1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9.13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并执行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要求》的规定,并承当相应违约责任,监理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违约金、罚款、赔偿金等,发包单位有权在应付监理单位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或履约保证金直接扣除。本合同约定与《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要求》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9.14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监理合同及人员备案,因监理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备案手续的,按500元/天计算监理人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9.15监理人须督促施工单位在保修期限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相关义务,其中绿化植物存要求活率应达到100%,在养护期内死亡的植物,应立刻更换(因季节性气温影响除外),更换后的植物养护期及保修期按照更换日期重新计算;监理人须督促施工单位按《城市绿化养护质量标准》(DBJ50/T-098-2019)中规定的养护质量一级等级要求进行养护管理。
9.16保修期限内,监理人每周至少对项目现场巡视一次,巡视内容包括但不限工程质量缺陷、市容市貌(项目外观、绿化养护、杂草等所有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并将巡视情况形成整改台账报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9.17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到位的,按照500元-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附录1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1-1 保修阶段
1-2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2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2-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2-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 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 ||
2. 生活用房 | / | ||
3. 试验用房 | / | ||
4. 样品用房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监理人自行负责,禁止与施工单位同吃住。 |
2-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2-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 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2. 办公设备 | / | ||
3. 交通工具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附录3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要求
为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可控,满足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特规定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一)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要求
(1)现场监理人员须与合同(投标文件)人员相符,从建设单位发出监理进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监理人员进场,未按合同(投标文件)配备进场的,总监、副总监或总监代表按500元/天·人收取违约金,其他监理人员按200元/天·人收取违约金,超过一个月仍未按要求配置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2)不得擅自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职的,需附书面证明材料提交建设单位,由工程配套部应会同合同预算部、监察审计部对监理人员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同意人员变更,并视情况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监理人员15日内未到场视为监理未进场,按上述标准收取违约金。变更后监理人员资质和业绩不得低于原投标人员资质和业绩,且变更后监理人员未到场交接之前,原监理人员须正常履职。
(3)擅自变更监理人员的(原监理人员一个月未按要求到现场履职的,视为擅自变更监理人员),变更项目总监、副总监或总监代表需交纳合同金额3%·人的违约金(最高不超20万且不低于1万)。
(二)项目监理人员考勤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合同以及本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代表进行不定期检查;
(2)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建设单位书面请假,所有监理人员每月原则上请假离开工地不超过5天(周一至周五总监、副总监或总监代表须常驻现场,周末可轮流请假),请假期间监理部须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影响监理工作;
(3)发现缺勤的总监、副总监或总监代表按500元/次·人收取违约金;无特殊原因,月累计缺勤5天以上,按上述标准加倍收取违约金。
(三)项目监理人员廉政、职业操守
(1)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单位勾结、弄虚作假、串通一气,故意隐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虚报工程计量支付、变更等,对项目造成损失的,由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况收取违约金,扣减监理费用,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不以任何形式收受建设项目施工关联单位、个人的礼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门票等。
(3)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关联单位、个人的宴请、娱乐、旅游等。
(4)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明示、暗示)推荐或介绍材料、机械设备供应商、租赁商;各类服务单位;工程承包、分包、劳务承包单位等。
(5)家人、亲属、同学等不得直接参与园区内建设项目施工关联工作,确有的,应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二、进度管理
(一)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工期要求及总进度计划,审查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年、季、月度计划可行性并提出可行性意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二)监理人员须经常深入工地,了解施工单位的工、料、机的投入情况,对进度滞后的工程提出分析意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进度计划完成。
(三)项目合同工期分为准备期、建设期两个阶段,监理单位在各阶段须完成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准备期为项目总工期的15%:
(1)完成监理规划、细则等技术资料报审,做好现场各种检验、试验监理准备工作;
(2)完成监理单位驻地建设;
(3)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各种临设搭建、方案报审及其各种检验、试验施工准备工作。
(4)完成对施工单位进场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的检查与审核工作。
2.建设期为项目总工期的85%:
(1)按合同、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各项过程验收手续及相关资料齐全;
(2)组织完成规划、环保、消防、节能、景观绿化、人防、白蚁、防雷、档案、电梯等专项验收;
(3)组织完成预验收及移交投运等。
(四)合同工期结束,项目进入竣工备案等相关服务期,时间为为项目总工期的20%,监理单位在各阶段须完成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现场留守专业人员,制定相应的缺陷、维护工作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批,监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投运初期的缺陷整改和维护工作。
2.完成监理单位竣工资料移交,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移交;
3.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若建设单位原因无法竣工备案的,须完成除备案手续之外的所有相关资料,达到竣工备案条件);
4.完成竣工备案之后(建设单位原因无法备案的须满足本条款3中约定),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造价管理
监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设计文件方面
(1)严把图纸会审关,在保证工程质量及满足相关功能要求的同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投资;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变更、洽商,审核工程造价,同时建立变更、洽商管理台账,及时清晰的掌握变更、洽商对整个项目的投资影响情况。
(二)过程控制方面
(1)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现场签证、准确计量、准确审核相关资料;
(2)应配备相应的测量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相关的仪器设备,对完成工程项目进行收方确认。
(3)严格工程款审批,如实审核已完工程数量及相关质量、试验资料等;
(4)正确处理和防范施工索赔,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反索赔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5)若监理单位原因造成施工索赔,追究监理单位相关违约责任并视情况处以违约金;
(三)竣工、结算、审计方面
(1)监理单位应根据竣工图结合隐蔽工程资料、现场签证和变更等,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完成所有施工内容;
(2)监理费按费率计算的,若工程结算、审计出现工程费用调整情况,按相应调整比例调整监理费用。
四、计量支付
(一)监理费支付(扣减各类处罚后),除按照合同约定外,须满足下列要求:
1.完成同期监理日报、周报、月报;
2.完成同期《监理日志》、《工地例会纪要》等相关资料;
3.完成同期《监理指令》及回复等相关资料;
4.完成同期平行检验资料;
5.完成同期监理工作相关资料。
(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单位下发文件、会议纪要以及通知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或未落实到位的,多次处罚未整改到位的,暂缓或分次支付当期监理费,直至相关事项得到落实。
五、质量管理
监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质量事前控制
1.组织设计图纸会审会议,严把图纸会审关,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
2.严格审核各项施工方案,使之符合项目建设需求以及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3.审查并复核测量控制网点以及所有测量成果;
4.审查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根据监理规划进行分析和调整,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并在监理过程中监督实施、组织验收;
5.审核总包、分包、检测、试验等施工关联单位资质及人员资质;
6.检查特种人员(如测量工、电工、焊工、检测、预应力张拉工、起重工、脚手架工、防水工、司机等)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7.督促落实施工现场试验室、养护室规范建立,查验其检验、试验设备以及各种工器具的有效合格证件;
8.原材料、机械设备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机械设备;
9.见证取样:配备相应见证取样监理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0.平行检验:
(1)配备相应试验、测量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设备及各种工器具,按监理规范和相关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规范等,对施工单位的测量、试验、验收工作进行检查、测量、试验、验证。平行检验结果作为进入下道工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2)监理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平行检验方案,包含工程概况及特点;检验依据;检验人员;检验项目及内容、频率;检验方法;数据处理、相关表格等,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简单项目或1000万以下工程项目可简化平行检验工作。
(3)测量平行检验:导线测量平行检验、施工放线平行检验等。
(4)试验平行检验:对工程,对施工单位所有试验项目(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技术性能;施工过程中的主要施工工序、施工成果)进行平行检验,检验频率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频率的15%(最少不少于一组),监理单位有试验资质的可自行检验;需外委托的,需提交试验单位资质报建设单位审批,对于专业检测、试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试验报告,监理机构应收集查看检测试验报告是否合格。
(5)验收平行检验:监理人员应对全部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包括的全部检验批进行独立检查、测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外观验收频率100%的进行验收,全部检验项目100%的进行验收,实测实量检验项目,检验频率按不低于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规定的施工单位质量自检频率的30%进行。
(6)平行检验活动必须由监理机构组织,应按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进行,以确保平行检验所获得的数据和质量评估结论准确。
(7)平行检验及相关费用纳入合同总价,建设单位不单独支付费用。
(8)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可对平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检,若抽检结果合格,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按国家相关费用标准);若抽检不合格,抽检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有权视情况收取违约金,扣减监理费用。
(二)质量事中控制
1.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使之满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严禁擅自修改设计内容施工,若出现变更,应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同时建立变更管理台账,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3.负责对施工现场实行监理旁站:即只要施工现场在施工,监理人员就必须坚守现场,尤其是重要部位、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实行监理旁站;
4.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主动发现并敢于指出问题,对施工过程中明显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签发监理通知单,以减少工序验收时不必要的返工;
5.若发现已经或可能形成质量事故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告知建设单位,并且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
6.工序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亲手量测各项详细数据资料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7.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状况,分析质量趋势,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8.组织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各项验收须满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相应规范要求并一次验收合格。
(三)质量事后控制
1.参与工程分部试运行及项目试运行;
2.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如实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3.协助建设单位准备竣工验收资料与达标投产工作;
4.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证书》;
5.缺陷责任期满,组织各参建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按验收意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验收通过方可终止缺陷责任期。
六、档案、资料管理
(一)《监理日志》、《监理周报》和《监理月报》
1.《监理日志》总监每周审查签字,副总监或总监代表每天审查签字,建设单位代表不定期检查,记录情况须准确、详细,且能真实反映现场施工情况;
2.《监理周报》必须真实反应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情况、本周进展及下周计划、实际进展与月进度计划匹配情况以及需要建设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
3.《监理月报》必须真实反应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情况、本月进展及下月计划、实际进展与总进度计划匹配情况、进度滞后的工期保证方案(根据项目需要)以及需要建设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二)会议纪要、工程资料
1.现场会议后48小时内下发会议纪要;
2.审查工程资料,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并及时、真实、准确签证,杜绝漏签、错签,严禁代签;
3.工程资料审查:自接到施工单位递交之日起,7天内完成审核及签认,不能按时完成时须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说明原因。
(三)按照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除档案馆要求的资料外,监理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等文字、语音、影像资料等均需完整的提交一份给建设单位。
七、安全文明管理
监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做好日常安全文明监理工作以及作业前安全交底工作,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二)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三)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四)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文明生产制度,项目监理部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八、备注
(一)未按设计、相关规范、合同、本要求规定等进行监理的视为违约,建设单位有权视情况追究违约责任,并收取违约金,扣减监理费用,若监理单位对违约事项拒签的,按双倍收取违约金,建设单位可直接扣减监理费用,无需监理单位签认。
(二)1000万以下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简化管理。
(三)以上违约金在当期进度产值实际支付款项中予以扣除,纳入工程结算。
(四)各级管理人员对监理单位不良行为处罚权限:工程配套部现场代表权限为单次处罚金1000元以内;工程配套部部长为单次处罚金5000元以内;分管领导为单次处罚金30000元以内;主要领导为单次处罚金50000元内;超过时应由园区相关会议决定。
本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并有权根据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修订,若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工程建设违约处理通知单 | |||
项目名称 | |||
违约单位 | |||
违约事由 | |||
违约金 | |||
建设单位 | 违约单位签收人 |
附录4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公司(监理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任命 (姓名)为工程(项目名称及合同名称)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附件:1、监理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复印件
日 期: 年 月 日
贴粘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复印件 (双面) |
附录5
廉政责任书(格式)
委托人:
监理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监理人责任
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监理人:(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附录6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佛罗伦萨小镇-重庆奥特莱斯人行地通道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机械、电气设备安装为 2 年;
2)景观绿化为 2 年,其中绿化植物存活率应达到100%,在养护期内死亡的植物,应立刻更换(因季节性气温影响除外),更换后的植物养护期及保修期按照更换日期重新计算;
3)其他工程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附录7
履约担保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佛罗伦萨小镇-重庆奥特莱斯人行地通道项目(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重庆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8: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有建设项目须遵循“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公司统一领导,专门机构具体组织、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安全管理以责任死亡事故为零,人身重伤责任事故为零,重大机械设备责任事故为零,重大火灾责任事故为零,重大坍塌责任事故为零,重大职业卫生伤害责任事故为零,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为零为目标。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为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在公司负责安全的部门设立安全办,安全办在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施工生产安全进行综合管理。安全办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公司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六条 安全领导小组应当督促公司各建设项目的相关作业单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监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司领导的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规划,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并保障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
(四)负责发布公司的安全生产信息;
(五)制定或者审批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的考核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安全办职责:
(一)拟订和实施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公司安全生产台账;
(二)对公司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巡查,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事项及时进行整改;
(三)对公司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监控、消除危险源的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参建单位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按规定上报安全事故,有效开展救援,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并协助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七)承办公司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并对主管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事项进行贯彻落实;
(八)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负责安全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及时整改的项目,督促公司规划建设部门对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参与调查公司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督促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五)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公司现场代表职责:
(一)严格履行“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坚持每天巡查,做好检查记录,督促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彻底整改;
(二)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办安全员的职责:
(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调查研究并提出安全生产的措施和建议;
(三)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
(四)对公司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做好检查记录,督促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彻底整改;
(五)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专人,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
(六)负责采写公司的安全生产信息;
(七)协助领导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开展专项督查;
(九)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如涉及安全生产责任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本办法附件5-1中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并签署承诺书(附件5-2)。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持时时、月月、年年管理。公司安全办和现场代表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公司安全办每月组织一次拉网式检查;每季度由分管领导带队,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年底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大会。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办应加强与区安全生产、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不定期地开展安全联合大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各个工地进行明察暗访,及时了解各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五章 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公司应按照本办法附件5-1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其中,在主管部门或区级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项目,处以施工单位违约金20000元,监理单位违约金10000元;在区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项目,处以施工单位违约金10000元,监理单位违约金5000元;在公司拉网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项目,处以施工单位违约金5000元,监理单位违约金3000元。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停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承担违约责任的单位,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单后7日内将违约金缴至公司财务部门。如超过期限未缴纳违约金,公司将从工程计量支付款或监理服务费中扣除,或暂缓支付进度款。
第十九条 对公司安全办、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代表和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公司综合部门应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8-1.公司安全生产违约处罚标准
8-2.安全生产承诺书
6 | 发生机械设备、火灾、环境污染、职业卫生伤害(含中毒)事故。 | 对施工单位处以3-5万元的违约金。 | |||||||||||||||||||||||||||
7 | 施工现场发生高空坠物现象。 | 对施工单位处以l-2万元的违约金。 |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附件8-1 公司安全生产违约处罚标准
| ||||||||||||||||||||||||||
8 | 施工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 | 对施工单位处以3-5万元的违约金。 | |||||||||||||||||||||||||||
9 |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单位。 | 处以该单位3-5万元的违约金。 | |||||||||||||||||||||||||||
违规违章处罚办法 | 10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含消防)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含消防)或经检查发现制度、规程流于形式而未严格执行。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 ||||||||||||||||||||||||||
11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 |||||||||||||||||||||||||||
12 | 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无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全。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 |||||||||||||||||||||||||||
13 | 未按规定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年度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 |||||||||||||||||||||||||||
14 |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安监人员。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 |||||||||||||||||||||||||||
15 | 对新招入的施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含没有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而安排上岗作业。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 |||||||||||||||||||||||||||
违规违章处罚办法 | 16 |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桥梁架设及安装工程、隧道挖掘通风和支护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九种任何一项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施工。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 ||||||||||||||||||||||||||
17 | 各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监督。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 |||||||||||||||||||||||||||
18 | 开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接受交底的全体技术人员签字为准)而进行施工作业,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 |||||||||||||||||||||||||||
19 | 起重机械(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架桥机)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缺少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而投入使用。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 |||||||||||||||||||||||||||
20 | 起重吊装、爆破作业不设指挥,无联系信号或信号不当,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 |||||||||||||||||||||||||||
21 | 雷管和炸药放置在同一容器或者同一辆车内运送。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 |||||||||||||||||||||||||||
22 | 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 |||||||||||||||||||||||||||
23 | 爆炸物品出入库台账无记录或记录不全(含签字)、账实不符。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 |||||||||||||||||||||||||||
24 | 通风机停止时,隧道洞内有人作业或逗留。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 |||||||||||||||||||||||||||
25 | 隧道洞内、油库区、炸药库区、氧气库、乙炔库、发(变)电房内明火作业或取暖或发现吸烟者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 |||||||||||||||||||||||||||
违规违章处罚办法 | 26 | 随意排放废油、废水、废气、废物、泥浆,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不按指定位置取土、弃土。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 ||||||||||||||||||||||||||
27 | 施工区域内,因管理不善发生较严重的打架斗殴或食品卫生安全事件。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 |||||||||||||||||||||||||||
28 | 施工车辆通行道路(含路基)未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 |||||||||||||||||||||||||||
29 | 发生因工程施工造成对当地村民生产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举报事件(含口头举报),经警告不改的。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 |||||||||||||||||||||||||||
30 | 对公司和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整改通知单”,不按要求限期整改、借故拖延或不服从管理。 | 凡出现的行为,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内违约金;对监理单位处以3000元以内违约金。 | |||||||||||||||||||||||||||
31 | 人工挖孔桩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孔内无通风装置、无低压照明、孔洞周边无有效防护措施、无作业人员上下通道。 | 凡出现的行为,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内违约金;对监理单位处以3000元以内违约金。 | |||||||||||||||||||||||||||
32 | 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如水泥罐)、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未按规定装设有效避雷装置。 | 凡出现的行为,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内违约金;对监理单位处以3000元以内违约金。 | |||||||||||||||||||||||||||
33 | 油库区、炸药库区、氧气库、乙炔库、发(变)电房、检修车间、仓库、生活区(职工宿舍)等未按规定配置有效消防器材。 | 凡出现的行为,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内违约金;对监理单位处以3000元以内违约金。 | |||||||||||||||||||||||||||
34 | 氧气和乙炔的运输、储存、使用或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 凡出现的行为,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内违约金;对监理单位处以3000元以内违约金。 | |||||||||||||||||||||||||||
35 | 未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脚手架未按规程要求搭设并经监理组织验收便投入使用。 | 凡出现的行为,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内违约金;对监理单位处以3000元以内违约金。 | |||||||||||||||||||||||||||
36 |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施工便道拐弯处、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桩基础施工、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 | 凡出现的行为,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内违约金;对监理单位处以3000元以内违约金。 | |||||||||||||||||||||||||||
违规违章处罚办法 | 37 | 特种作业人员(指从事电气、起重、驾驶、焊接、爆破、脚手架搭设、射线等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便安排上岗作业。 | 凡出现的行为,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内违约金;对监理单位处以3000元以内违约金。 | ||||||||||||||||||||||||||
38 | 未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电原则。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 |||||||||||||||||||||||||||
39 | 开关箱无盖、开关露天摆设、开关无盖或盖不全,电力线路乱拉乱接或席地铺设,保险丝、地线、零线违规使用。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 |||||||||||||||||||||||||||
40 | 施工现场每使用一辆“三无”车辆或证件不全车辆。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 |||||||||||||||||||||||||||
41 | 转动机械无防护罩,电焊机及电气设备无接地保护、无防雨措施。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 |||||||||||||||||||||||||||
42 | 高处作业未设置平台或平台未满铺脚手板,高处作业临边无栏杆,该铺设而未铺设安全网。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 |||||||||||||||||||||||||||
43 | 高处作业向上或向下抛掷工具、材料或垃圾。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 |||||||||||||||||||||||||||
连带处罚办法 | 44 |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扣好帽带,安全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200-1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200-500元违约金。 | ||||||||||||||||||||||||||
45 |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物体上或低挂高用。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200-1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200-500元违约金。 | |||||||||||||||||||||||||||
46 | 施工作业过程中光膀子或者衣服不扣纽扣。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200-1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200-500元违约金。 | |||||||||||||||||||||||||||
47 | 穿短裤、穿拖鞋或光脚进入施工现场。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200-1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200-500元违约金。 | |||||||||||||||||||||||||||
48 | 穿高跟鞋、裙子进入施工现场。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200-1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200-500元违约金。 | |||||||||||||||||||||||||||
49 | 酒后上岗作业,违章驾驶或无证驾驶。 | 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200-1000元违约金;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处以200-500元违约金。 | |||||||||||||||||||||||||||
其它 | 50 | 对公司人员、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扣好帽带者。 | 每发现一人次,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处以200元违约金。 | ||||||||||||||||||||||||||
51 | 公司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现场监理人员对违规违章行为视而不见,未加以制止的。 | 对监理单位处以2000元违约金。 | |||||||||||||||||||||||||||
52 | 其它未尽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竞选文件格式及回执
(项目名称)
竞 选 文 件
竞选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
比选函
比选人:____________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项目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在国家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基础上的折扣系数(取费比例)为%,以此作为本项目计算监理总费用的依据。并暂按估计的监理费为基础计算的竞选报价为元。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服务期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的工作。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所递交的竞标文件在60日历天内保持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如能中选,我方将受此约束。
4、我方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一切后果。
竞标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申请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姓名)系(申请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单位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比选人名称)的(项目名称)的比选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授权代理人无转让权,特此授权。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双面) |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双面) |
注: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开标时需手持一份查验身份,否则,当场退还竞标文件。
2、委托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会取消其在沙区项目授权代理资格。在竞标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竞标或中标资格。
附件3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身份证号码 | ||||
附件4
比选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盖鲜章)
项目竞标回执
致: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已于年月日在贵公司网站已阅读贵公司发出的关于 (项目名称) 的比选信息。并在全面理解所有内容与要求的基础上,我公司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竞标,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文件。
特此函复。
联 系 人: 电 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子邮箱:
竞标人:(盖单位公章)
2020年月日
注:报名时需把填写完毕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竞标回执扫描件发送至邮箱cqwmlip@163.com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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