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城镇第一中学加固工程招标公告

欢城镇第一中学加固工程招标公告

(正在报名)--微山县欢城镇第一中学加固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微山县欢城镇第一中学03#、04#、05#教学楼及第一中学学生公寓加固;招标人为微山县欢城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及部分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加固施工进行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微山县欢城镇第一中学03#、04#、05#教学楼及第一中学学生公寓加固;招标人为微山县欢城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及部分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加固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内容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建筑物的结构补强相关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6月4日至 2012 年6月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 时30分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微山县招标投标中心报名。

备注:如中标企业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外企业,外地中标企业中标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持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到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济登记备案手续。

联系人:孟鹏鹏 联系电话:****-*******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证书及材料(均为原件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建造师证书;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已在微山县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证》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必须为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未办理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并提供社保证明,授权委托人必须到达报名现场参与报名);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备注:

1、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查询对象为投标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

4、投标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除了申请理由及事项外,还应包括单位具体名称、地址、注册时间,开户银行及银行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承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询。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卜凡芳 联系电话:****-*******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投标中心、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

6、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2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地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微山县欢城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济宁市建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微山县欢城镇 地 址:济宁市建筑设计大厦11楼

邮 编: 277600 邮 编:272000

联 系 人:朱主任 联 系 人:刘仕琪

电 话:138*****039 电 话:138*****647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jianyezhaobiao@163.com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市任城支行

账 号: 账 号:160*****090********

2012 年6月4日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因 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 (单位/个人)等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附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2:被查询单位名单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

1份由预防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单位/申请人留存。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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