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房屋招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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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房屋招租公告

发布单位: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租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房屋位置

扬州市广陵区长宁路2号、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太平村、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西城村、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红星街。

基本情况

上述位置内的所有房屋、土地均属于头桥粮食管理所所有,建筑面积约9000平方米,现有在职职工5名,仓容量6450吨,在库存储最低收购价小麦4280吨,粮权属国务院。

租赁期

2年

项目编号

GFZZ2020-13

租金参考价

13.5万元/年

报名起止日期

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29日

承租单位应备条件

及承诺

1、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法人企业,必须具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并具备一定的粮食烘干能力。公司法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承租企业经营活动,应按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职能,承担政策性粮食的收购、储存、销售等工作。应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2、承租企业承租的存粮仓库的使用用途不得改变,必须仍然用于粮食的收购、储存。现头桥粮食管理所存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4280吨,由承租企业负责接收储存保管等工作,其保管费用按照公司有关拨付标准执行,承租期间如该批粮食发生发热、霉变等损失由承租企业负责。承租企业在租赁期间其收购的政策性粮食费用结算按照公司有关结算规定执行;

3、承租企业需负担原头桥粮食管理所在职职工的工资、养老保险、医保金及年终福利待遇;

4、承租企业对原头桥粮食管理所出租户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原则上仍按照原租赁合同执行,租赁期满的,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必须经招租单位同意;

5、承租企业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成损失由承租企业负责;

6、承租企业不得擅自将租赁财产从事非法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企业负责;

7、租赁期间,招租方以现有房屋状况交付,如租赁房屋等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承租企业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由承租企业自行承担;

8、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企业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15日内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企业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承租企业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企业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10、租金一年结算一次,先付后租。水、电费自付;

11、意向承租企业一旦报名,即应视为同意和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确定为承租企业后,按照招租方的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提出异议。如有违反,招租方有权取消承租人的承租资格,没收其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意向承租单位报名时应提交材料

1、法人单位报名应提交: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具有烘干能力的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和单位授权委托书、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2、填写《房屋租赁报名表》。

3、填写《承诺书》。

4、缴纳保证金的凭证。(缴纳保证金时请备注项目编号,采用电汇形式缴纳,不接受现金及其它方式。户名:扬州市财政局,帐户:10156301040066668000000000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支行)。

保证金

1、意向承租单位报名时应交纳的保证金20000元。

2、意向承租单位应遵守扬州市公房招租相关政策法规,若有违背,一经查实,保证金不予退还,交经侦支队处理。

联系地址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1号楼1403室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0514-82087112 张先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招租 房屋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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