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公安局电动封闭囚车等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攀枝花市公安局电动封闭囚车等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我要打印攀枝花市公安局电动封闭囚车等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07-29 15:07

质疑人:成都朗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东立国际广场5幢1单元1826室
邮编:610000
法定代表人:刘道芬联系电话:177*****553
授权代表:代斌联系电话:152*****142
被质疑人: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金璐天下1栋2单元1819室
攀枝花办事处:攀枝花市东区民祥巷25号办公楼一楼办公室
邮编:617000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
成都朗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因认为“攀枝花市公安局电动封闭囚车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过程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07月20日以快递方式向我公司寄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20年07月21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在第一时间向采购人攀枝花市公安局反馈情况,且于07月24日组织原谈判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商讨,原谈判小组出具了协助答复意见书。
质疑事项1:
“(1)专家提出质疑的时间为中午午休时间,我公司代理人需要收集证明材料的时间会比正常工作时间长,且专家组未和我公司委托代理人协商时间,在不考虑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时间限制;且未告知我方代理人超出规定时间将会拒绝接收说明文件的说明。(2)代理机构拒绝为我公司代理人提供打印服务,我公司代理人还需要步行近一公里位置进行打印,耽误了珍贵的评标时间。
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被评标委员会认为“低价”的供应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评标的现场合理时间”必须是双方都能接受。然而专家在取得业主方的同意下,未经我方代理人同意,便单独确定评标时间,我公司有理由怀疑专家的专业性。我公司代理人未签字同意时间。”
质疑事项2:
“在评标结束后,我公司代理人了解到另外一家名为(攀枝花九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也同时废标,其中此公司也被专家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警用两轮平衡车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有理由怀疑我们提供的两轮电动平衡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此公司不能按照需求供货,需提供书面解释。我方了解到(攀枝花九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警用两轮平衡车报价为:9800,我公司警用两轮平衡车报价为:9000。综上所述,五家供应商,有两家报价均为9000多,不能满足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说法。”
质疑事项3:
“攀枝花市公安局电动封闭囚车等采购项目(第一包)采购项目限价为:38.8万,我公司一轮报价为38.7万,其中:电动封闭囚车:9. 00万,电动送餐车:9.00万,警用两轮车平衡车:0.9万。综上所述,另外三家平衡车价格大大高于我们,那电动封闭囚车以及电动送餐车便大大低于我们的价格;现专家质疑我们的警用两轮车平衡车存在低于成本价的嫌疑,为什么不质疑其他三家电动封闭囚车和电动送餐车价格低于其他供应商价格?综上所述,我公司有理由怀疑专家具有倾向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质疑事项4:
“我公司一轮报价总价为:38.7万,未超过限价,不低于总价85%,专家没有理由让我公司提供成本证明,因价格符合情理,至于每种车型的报价高低,在不低于整个市场价格,成本价格的基础上,应当由我公司自行决定安排,专家提出质疑也应当在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以后提出,一轮报价不具有参考性。”
质疑事项5:
“下图为网络两轮电动平衡车价格:
最高价格为:3299元,大大低于我公司报的价格。专家组在不了解实际价格的基础上就对我公司要做出材料证明的说明,我公司认为,对专家的专业性有所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招标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我公司受采购人委托,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项目原谈判小组的协助答复意见书,现回复如下:
质疑答复1:
(1)关于递交澄清文件超时。原谈判小组在协助答复质疑事项时确认,质疑人授权代表于2020年7月10日12:48与评审委员会第一轮谈判结束。谈判结束前评审委员会组长询问质疑人授权代表,对于递交问题的澄清的时间节点为2020年7月10日14时10分前是否有异议,质疑人授权代表表示接受。故此时间节点是经过质疑人授权代表同意的。
且在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质疑人授权代表接收了谈判小组的书面《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明确写有需将问题的澄清于2020年7月10日14时10分前递交。质疑人授权代表在接收纸质通知现场未提出过异议。因此,贵公司授权代表未签字同意的观点不成立,递交澄清文件超时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2)关于拒绝为质疑供应商提供打印服务。本公司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公室电脑内储存的所有资料不可对外泄露,具有保密性,根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办公室电脑及相关设备不能对外使用。
质疑答复2:
贵公司在质疑函中所说的另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予以支撑,不具有可信性,故贵公司的推断不具有合理性。
质疑答复3:
原谈判小组在协助答复质疑事项时确认,质疑人所称“另外三家”供应商的电动封闭囚车和电动送餐车报价并没有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的情形。
质疑答复4:
谈判小组是针对质疑人的“警用两轮平衡车”的单价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相同产品的报价,结合采购人前期市场调查情况以及目前市场上劣质平衡车问题频频曝光的情况,谈判小组认为质疑人的“警用两轮平衡车”的单价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向质疑人发出了《问题澄清通知》。
不能将质疑人的总价不低于“采购总价的85%”与“质疑人的单价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混为一谈。
由于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出对第一轮报价问题的澄清,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九条(二)7中:“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谈判小组对质疑人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九条(三)规定:“谈判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因质疑人的响应文件已按无效处理,故不再参加最后报价。
质疑答复5:
本项目中所采购的货物为“警用两轮平衡车”,质疑人提供的网络平台页面截图所示货物并非上述货物,不具有参考性,且其价格真实性无法确认。
综上,质疑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滿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攀枝花市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07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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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囚车 公安 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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