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道湾公园新增18650KVA配电工程(第二次)施工招标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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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道湾公园新增18650KVA配电工程(第二次)施工招标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古道湾公园新增18650KVA配电工程(第二次)施工招标答疑内容发布如下:

一、质疑内容:招标文件内要求“质检员(提供电力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质量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从事两年及以上配电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经历)”。 根据我方向电力质量监督部门“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函询,其回复如下“您关于“承装修试施工单位技术岗位是否需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9〕61号),质监专业人员是指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聘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依法从事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电力质监专业人员不属于职业资格,不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 承装修试施工单位技术岗位人员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电力质监专业人员*关。” 根据回复,第一:质检专业人员只针对“从事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本工程是配电工程,不适用。 第二:质监专业人员是指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聘用,承装修试施工单位技术岗位人员与电力质监专业人员*关。本次投标人为承装修试施工单位,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装修试施工单位*法取得此证书。 第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六条”指出“质监专业人员在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禁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作为质监机构质监专业人员参加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根据此条,投标人作为参建单位,其质监专业人员应执行回避,不可参与质量监督。 综上,招标文件要求质检员(提供电力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质量培训合格证书)的要求是不适用、没有必要的,如果招标人一意孤行,强行要求,是违反相关招标法规和原则的。 建议将此条修改为“质检员(具备相关从业证书;具有从事两年及以上配电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经历)”。

答:该工程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参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10(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施工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2018年版)执行,该手册内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任职条件中对质检员的要求为“持有电力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质量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从事两年2年及以上配电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经历”。

二、质疑内容:招标文件内要求“质检员(提供电力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质量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从事两年及以上配电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经历)”。 根据我方向电力质量监督部门“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函询,其回复如下“您关于“承装修试施工单位技术岗位是否需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9〕61号),质监专业人员是指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聘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依法从事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电力质监专业人员不属于职业资格,不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 承装修试施工单位技术岗位人员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电力质监专业人员*关。” 根据回复,第一:质检专业人员只针对“从事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本工程是配电工程,不适用。 第二:质监专业人员是指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聘用,承装修试施工单位技术岗位人员与电力质监专业人员*关。本次投标人为承装修试施工单位,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装修试施工单位*法取得此证书。 第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六条”指出“质监专业人员在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禁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作为质监机构质监专业人员参加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根据此条,投标人作为参建单位,其质监专业人员应执行回避,不可参与质量监督。 综上,招标文件要求质检员(提供电力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质量培训合格证书)的要求是不适用、没有必要的,如果招标人一意孤行,强行要求,是违反相关招标法规和原则的。 建议将此条修改为“质检员(具备相关从业证书;具有从事两年及以上配电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经历)”。

答:详见质疑一的回复。

三、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内要求“质检员(提供电力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质量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从事两年及以上配电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经历)”。 根据我方向电力质量监督部门“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函询,其回复如下“您关于“承装修试施工单位技术岗位是否需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9〕61号),质监专业人员是指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聘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依法从事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电力质监专业人员不属于职业资格,不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 承装修试施工单位技术岗位人员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电力质监专业人员*关。” 根据回复,第一:质检专业人员只针对“从事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本工程是配电工程,不适用。 第二:质监专业人员是指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聘用,承装修试施工单位技术岗位人员与电力质监专业人员*关。本次投标人为承装修试施工单位,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装修试施工单位*法取得此证书。 第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六条”指出“质监专业人员在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禁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作为质监机构质监专业人员参加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根据此条,投标人作为参建单位,其质监专业人员应执行回避,不可参与质量监督。 综上,招标文件要求质检员(提供电力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质量培训合格证书)的要求是不适用、没有必要的,如果招标人一意孤行,强行要求,是违反相关招标法规和原则的。 建议将此条修改为“质检员(具备相关从业证书;具有从事两年及以上配电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经历)”。

答:详见质疑一的回复。

招标人: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7月22日

标签: 配电工程 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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