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大安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相关行政审批项目 审批部门 设立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备注
1 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部令第68号)第七条、第三款: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
业政策的文件。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2 勘测定界技术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规定: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
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
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
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承担。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3 土地复垦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单独选址项
目)
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章、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者
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4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
估报告
集体土地征收(单独选址项
目)
自然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
137号)第四款、第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范围委托具有
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集体土地征收(单独选址项
目)
自然资源局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2号)第二款、第一
条:省厅在用地报批阶段对地质灾害评估阶段进行复核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是否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6 勘测定界技术图及勘测定界技
术报告书
集体土地征收(单独选址项
目)
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规定: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
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
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
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承担。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 复
垦方案
采矿权登记审批 自然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
〕21号)第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8 矿山储量年报 采矿权登记审批 自然资源局
《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吉国土资规〔2017〕8号)第五条: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内,年度内有开采活动的,应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并编制矿山储量年报 。第七条:矿山企业没有储量动
态监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9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采矿权登记审批 自然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10 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登记审批 自然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项第八
款:采矿权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登记机关不得指定特
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11 土地整治项目可研报告、规划
设计
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
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
、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 ,
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
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吉土整发【2012】1号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
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 ,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
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 ,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
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
托符合相关资质的
机构编制,审批部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
要求申请人必须委
托特定中介机构提
供服务。
12 评估报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自然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3〕20号)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 ,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地价应由集
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
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招拍挂出让由市、
县国土(自然)资源
部门委托;协议出
让可自行委托省级
以上自然资源部门
备案的有资质的评
估机构。
13 不动产测绘 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局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申请人应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
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
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五条、第四款: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第四十一条、第四款:权籍调查表、
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 、面积等材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权籍调
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当事
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 、面积等必要材料。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14 现状地形图 规划审批 自然资源局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二条(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项目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15 选址论证报告、现状地形图 规划审批 自然资源局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二条(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16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审批 自然资源局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九条(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等材料,
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17 日照分析报告 规划审批 自然资源局 日照分析报告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18 交通影响分析 规划审批 自然资源局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43条(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19 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审批 自然资源局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其他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第三章第四十九条(一)...需要建
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20 放线测绘报告;验线测绘报告 规划审批 自然资源局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九条 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 、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 、出
具真实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 、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
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21 竣工测绘报告 规划核实 自然资源局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竣工测绘报告
等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
符合相关资质的资
质单位
22 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住建局
《吉林省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
计、再施工的原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13年住建部令第
13号)第二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
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
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即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
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监理
等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符合相关资质的审
图机构
23 工程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
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
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符合相关资质的建
筑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
24 工程招标文件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
程招标文件备案
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
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 、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符合相关资质的招
标代理机构
25 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招标
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
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
、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
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
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 ,不再重复提交。
符合相关资质的招
标代理机构
26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
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
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
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
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
告
城市排水许可 住建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符合相关资质的水
质检测机构
27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报告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
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住建局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 ,结合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
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3.《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吉防办发〔2013〕135号)第三条:人防
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4.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 (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四条:结建人防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防护设计审查和审批制度 。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 ,必须经过防护设计施工
图审查。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 。技术性审查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
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政策性审查由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承担 。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都合格的项
目,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签发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不合格的项目退回重新设计报审 。
符合相关资质的设
计机构和审图机构
28 兼顾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设
计文件审查报告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
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审
批
住建局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 ,结合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
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3.《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吉防办发〔2013〕135号)第三条:人防
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4.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 (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四条:结建人防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防护设计审查和审批制度 。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 ,必须经过防护设计施工
图审查。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 。技术性审查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
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政策性审查由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承担 。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都合格的项
目,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签发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不合格的项目退回重新设计报审 。
符合相关资质的设
计机构和审图机构
29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
告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住建局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
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
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人民防空工程经验
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324号),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
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 ,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
3、《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
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 (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
据。”
4、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 (吉防办发〔2013〕103号) 第十八条 竣工防护
质量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防护设备安装、设计、
监理单位自验合格,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 ,并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 、指示牌,建
设单位应向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防护质量专项验收 ,并需提交下列资料:1.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
验收申请表;2.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3.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图;4.防护功
能平战转换方案;5.结建人防工程设计变更;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
自行委托检测机构
30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住建局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
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
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人民防空工程经验
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324号),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
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 ,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
3.《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
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 (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
据。”
4.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 (吉防办发〔2013〕103号) 第十八条 竣工防护
质量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防护设备安装、设计、
监理单位自验合格,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 ,并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 、指示牌,建
设单位应向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防护质量专项验收 ,并需提交下列资料:1.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
验收申请表;2.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3.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图;4.防护功
能平战转换方案;5.结建人防工程设计变更;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
自行委托检测机构
31 水源条件合格证明材料
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
(场)的审批及发证-新建、改
建、扩建
农业农村局
1.《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设立、经营Ⅰ型、Ⅱ型、Ⅲ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一)有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
2.虽然没有具体法规条文规定材料的出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都是由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第三方
检测机构出具。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
检测机构
32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和道路
货运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 《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符合相关资质的汽
车综合性能检测机
构
33 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车辆、设备罐体检验报告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 《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符合相关资质的汽
车综合性能检测机
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
34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道路
运输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和车辆
运营证核发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 《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符合相关资质的汽
车综合性能检测机
构
35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
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
等级评定报告。
符合相关资质的汽
车综合性能检测机
构
36
1、车辆技术和客车类型等级
评定情况
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 《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
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
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符合相关资质的汽
车综合性能检测机
构
37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
验
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 《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符合相关资质的汽
车综合性能检测机
构
38 机动车维修经营有必要的环境
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备案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
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 第二条、第三条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
境检测服务机构
39 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
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
范围内(建筑控制区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
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及设
置非公路标志、公路增设或改
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
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
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
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
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
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
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
全技术服务机构
40 砍伐设计和绿化更新设计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
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
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
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
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吉
林省林木采伐管理若干规定(吉林资[2017]72号文) 二、林木采伐调查设计管理1.采伐林地上的林木要进
行调查设计。调查设计要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 ,并严格执行《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 (试
行)》及有关规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砍
伐设计机构
41 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批 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符合资质要求的工
程咨询机构
42 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提交通
航安全评估报告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影响通航
安全作业活动的备案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5号)
符合资质要求的施
工设计部门
43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核准
行政审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第三章 第二十一
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 、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
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
介机构实施或由申
请人自行实施
4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
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
和审查
行政审批局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査实施办法 》(吉发改环资[2017]502号)第七条 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
托有关机构编制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
介机构实施或由申
请人自行实施
45 项目建议书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行政审批局 《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3〕2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
介机构实施
46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行政审批局 《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3〕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
介机构实施
47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行政审批局 《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3〕4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
介机构实施
48 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的编制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
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
围的核准
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
具有工程咨询资质
的机构编制,项目
申请报告由项目单
位自行编制或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
4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 行政审批局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
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2015年修改)第二条:对于直接
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中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
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报告书。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2015年修改)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
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 ,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但应当填
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決定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
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31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也
可委托有关机构编
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定中
介机构提供服务;保
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技术评估、评审
50 洗浴、洗车、喷泉行业用水建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洗浴、洗车、喷泉行业用水审
批
行政审批局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
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2015年修改)第二条:对于直接
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中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
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报告书。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2015年修改)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
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 ,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但应当填
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決定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
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31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也
可委托有关机构编
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定中
介机构提供服务;保
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技术评估、评审
5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设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设施审批
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2.《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也
可委托有关机构编
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定中
介机构提供服务;保
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技术评估、评审
52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
大排污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
大排污口审核
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
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由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
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验收不
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22号)第五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
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
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 (河
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
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
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 ,提
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 ,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 ,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也
可委托有关机构编
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定中
介机构提供服务;保
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技术评估、评审
5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
批准
行政审批局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5号)第六、十六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也
可委托有关机构编
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定中
介机构提供服务;保
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技术评估、评审
54
非国家投资和省级水利专项投
资的水利、水电、水保项目在
100万元以下的设计审批、工
程验收和全部水产养殖项目建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非国家投资和省级水利专项投
资的水利、水电、水保项目在
100万元以下的设计审批、工程
验收和全部水产养殖项目的审
批和工程验收
行政审批局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号)第十九条新建、改建
、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的审批权限 :
(一)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设计排涝面积7.5万亩以上及单项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农村水利工程
的规划、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至5万亩、设计排涝面积3万亩至7.5万亩、小(一)型水库、乡镇供水及单项工
程总投资50万元至100万元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三)其他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也
可委托有关机构编
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定中
介机构提供服务;保
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技术评估、评审
55 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及提交新节
水措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及提交新节
水措施方案的批准
行政审批局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5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二十
二、办事者的群权力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
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也
可委托有关机构编
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定中
介机构提供服务;保
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技术评估、评审
56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
项目规划设计报告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
审核
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三十四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编
制单位
5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
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
批
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
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2.《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1992年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修
订)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采取水土流失
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 、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没有能
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条件的机构编制 。
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国
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29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也
可委托有关机构编
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定中
介机构提供服务;保
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技术评估、评审
58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
批
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
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
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
察、设计单位
59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
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
批
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
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
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
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
。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
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条件等做出
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
察、设计单位
60 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
案)编制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
爆破、挖筑鱼塘等从事可能影
响河道安全活动的审批
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
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
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
察、设计单位
61 可研报告或设计报告编制
紧急抗旱时在河道内临时筑堤
的批准
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
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
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
察、设计单位
62 农村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或者实施方案)编制
农村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
设、报废、占用审批
行政审批局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号)第十九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
察、设计单位
63 农村饮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或者实施方案)编制
农村饮水工程设计(实施方
案)的审批
行政审批局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号)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
察、设计单位
64 乡镇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或者实施方案)编制
乡镇供水工程设计(实施方
案)的审批
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
察、设计单位
65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初
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编制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
批
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
察、设计单位
66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应当就洪水对建
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
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汛〔2013〕404号)三、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编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
程勘测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其资质应不低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 。
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国
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 33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审
批部门不得以任何
形式要求申请人必
须委托特定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保留
审批部门现有的洪
水影响评价报告技
术评估、评审
67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报告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核发
行政审批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
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
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 、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 ,以及
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
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
全评价机构
68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报
告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 ,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
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 ,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 (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
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
全评价机构
69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
专篇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 ,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
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 ,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 (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
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机构
7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
件审查
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2012年 1月 3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
2015年 5月 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
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机构
7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专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2012年 1月 3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
2015年 5月 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
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的要求。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机构
72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许
可首次申请和延续换证
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2012年 11月 16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
2015年 5月 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
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
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应当在安全使用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 、资料。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
全评价机构
73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安
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
营许可首次申请和延续换证申
请
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2012年 7月
1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 2015年 5月 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 (以下统称发证机
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申请人还应
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
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
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资料。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
全评价机构
74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评价
报告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
申请
行政审批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 ,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
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
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
全评价机构
75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
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
申请和延续换证申请
行政审批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 ,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
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
储设施平面布置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
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资
料: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第五项 具备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机构
76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单位)
办理
行政审批局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4.1.2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
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
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
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
特种设备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
77 特种设备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
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单位变更按
(单位)办理
行政审批局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8.3(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持《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按照本规则3.4、3.5
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
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
特种设备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
78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达到设计使
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行政审批局
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
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本规则2.14条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 “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2.14 达到设计
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
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 、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
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
特种设备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
79 特种设备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拆卸移装的)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跨登记机关
行政区域移装变更
行政审批局
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
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拆卸
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
特种设备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
80 特种设备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需要监督检验的)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改造变更 行政审批局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8.1 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 ,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
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 、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
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
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
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
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
特种设备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
81 特种设备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拆卸移装的)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在登记机关
行政区域内移装变更
行政审批局
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 、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
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
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
特种设备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
82 特种设备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
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单位变更按
台(套)办理
行政审批局
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8.3(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持《特种
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按照本规则3.4、
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
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
特种设备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
83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
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
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台(套)
办理
行政审批局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4.1.1 按台(套)办理(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
特种设备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
84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
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发放计量
标准考核证书)(新建)
行政审批局 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有资质的计量检定
校准机构
85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
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发放计量
标准考核证书)(复审)
行政审批局 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有资质的计量检定
校准机构
86 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
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发放计量
标准考核证书)(更换)
行政审批局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有资质的计量检定
校准机构
87 计量标准器具及主要配套设备
的检定(校准)证书
计量授权(复查)审批 行政审批局 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有资质的计量检定
校准机构
88 饮用水供水单位水质卫生检测
报告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新
发和延续
行政审批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89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
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
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
咖啡馆、酒吧、茶座等)的新
发和延续
行政审批局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 ,应当提交下列
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
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
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二、《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年度内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年度内报告)。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90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
检测报告、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
构许可的新办、增项及校验
行政审批局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91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
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局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92 外国医师学位证书公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外国
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注册)
行政审批局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公证处
93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公
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外国
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注册)
行政审批局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公证处
94 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必须填写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或有
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或审计事务所
95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验资
报告、财务年度报告及资产负
债表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4年第三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务
年度高高资产负债表
会计师事务所
96
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
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
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
报告
对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
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
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
行政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有资质的资产评估
机构
97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培训证
书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审批
行政审批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具有相应资质的培
训机构
98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培训证书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培
训机构构
99 社会团体验资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
记
行政审批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
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2.吉林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登记须知》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知(三)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
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7.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100 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
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
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 :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
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
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 、从业
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
上的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
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 、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
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 ,登记
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
会计事务所或其他
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101 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水质检验
报告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审批局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
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虽然没有具体法规条文规定材料的出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都是由吉林省水产研究院等有资质的第三方
检测机构出具。
自行委托具备资质
的第
三方检测机构
102 机动车检测报告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公安局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
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
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几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有资质的车辆检测
单位
103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
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
性报告
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寺观
教堂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查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 、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有工程设计资质和
工程咨询资质的机
构
104 社会团体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年检 民政局
《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社团年检的程序是:(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捡公告或通
知;(二)社团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自检,填写《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 ,报
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团体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团
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规定做出处罚;(四)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对部分社会团体的抽查 ;(五)登记
管理机关审核有关材料;(六)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
105 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具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四)其
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
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
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
106 民办学校财务报告
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
年检审批
教育局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 个会
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并公布审计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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