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公告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公告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0BFFCJ00369 | |||
委托方 |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0年7月30日9:00起至2020年8月20日17: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 | 首年转让底价 | ||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 | 两年 | 26万元 |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发布广告形式:后车窗玻璃上发布广告应为单透; 2.广告位置: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 3.数量:约150台; 4.规格:根据车辆后窗玻璃的实际大小而定; 5.具体详细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现场踏勘了解。 |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首年转让费用为成交价,第二年转让费用在第一年基础之上递增10%。先支付后使用。首年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期限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按成交价的30%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转让费用一并提交。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合同期内受让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但合同仍继续履行的,则受让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 |||
转让 用途要求 | 用于车辆后窗玻璃上的平面媒体广告发布,且不得发布与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所属产业相同或存在竞争的广告内容(如:驾校、加油站、车站、汽车修理厂等);严禁发布涉及医疗和医院类型的广告。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意向受让方具有广告经营资格,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广告”或“广告发布”或“广告经营”或“媒体”或“传媒”字样为准。 3.意向受让方具有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发布在交通行业(即公交、地铁、火车、飞机、轮船)媒体上的广告项目业绩,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所发布的广告内容不得包含医疗类和医院类。 (2)累计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或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 4.意向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仅以此渠道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 (1)成交后在本项目地市设有办公经营场所或办事处。 (2)自身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且在广告经营期间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 ||||
三、转让要求 | ||||
特别说明 | 1.转让涉及的广告位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对应的广告位,就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此次转让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广告位及发布媒体,确认了标的对应媒体的范围、位置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所有广告内容需经过委托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受让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受让方须自觉维护社会公德,禁止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 4.合同期内,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由受让方独家经营。 5.合同期内,由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下属的供销分公司负责管理,转让费用由该公司收入后向受让方开具发票。转让费用仅包含车辆后视窗玻璃的使用费,其他费用如广告制作费、审批费、后窗广告发布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合同期内,委托方车辆如需年审、办理春运证、承担包车业务等,受让方必须积极配合,并严格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对车后窗广告的清除,待年审、办理春运证、包车业务完成后,可以进行广告位还原,此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7.合同期内,如委托方车辆因路线调整、车辆报废等因素导致受让方发布广告的车辆数目产生变化,转让费用不做调整。 8.合同期内,如遇以下情况导致广告位终止使用,转让费用按实结算,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造成委托方生产运营发生变化、被收购、移交搬迁等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涉及的广告位不存在的;(2)委托方对本次转让涉及的广告位不再拥有所有权的;(3)因政策原因委托方不能将广告位经营权对外转让使用的。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转让合同》。 10.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3.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通过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仅以此渠道查询结果为准)查询意向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被列入名单,则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需重新公开转让。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保证金支付 | 金额 | 2万元 | ||
支付方式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6. 意向受让方具有的广告项目业绩合同材料。 注: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若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不能明确反映意向受让方资格要求的对应内容(如合同签订时间、广告发布于交通行业媒体、广告内容不含医疗类和医院类等),应另附业主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可不予认可。若业主证明材料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业主证明材料为准。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或影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两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0年8月21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中标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具体官网链接如下: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139*****129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0BFFCJ00369)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
意向受让方签章:? ?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0BFFCJ00369)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0BFFCJ00369)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1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
(1)成交后我方在本项目地市设有办公经营场所或办事处。
(2)我方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且在广告经营期间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年月 日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0BFFCJ00369)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2020BFFCJ00369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
首年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元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甲方)
地址:合肥市明光路168号
乙方:(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充分协商,就乙方通过公开转让成交后,甲方将150台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发布广告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转让价格、合同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1、转让价格: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每年(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2、合同期限:二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价款支付方式:
第一年签订合同之日(年 月 日)乙方支付甲方第一年的转让价款: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二年: 年月日乙方支付甲方的转让价款按招标约定在第一年的基础上浮10%,第二年的转让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合同基本内容:
1、甲方转让给乙方车辆后视窗(玻璃)广告位(但甲方认为不适宜设置广告的位置不在乙方承租范围之内),用以张贴发布广告。转让数量为:150台(无线路要求),此150台车辆后视窗(玻璃)广告位的窗贴广告属乙方独家经营,对于该等车辆的其它部位,乙方无权发布广告。
2、上述第1项所约定的车辆后视窗(玻璃)广告位所对应的车辆所涉及的线路、车型、规格、班次等均由甲方自主决定,并由甲方随时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乙方对此完全无异议,且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只包括150台甲方车辆后视窗(玻璃)广告位的转让价款,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发布、工商、税务申报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整(成交价的30%)(人民币 万元整),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此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未全额支付上述履约保证金的,其无权使用甲方转让的广告位。合同期内乙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但合同仍继续履行的,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5、广告媒体发布形式:应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内容。(特别要求:在乙方发布广告时不得发布与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所属产业相同或存在竞争的广告内容(如:驾校、加油站、车站、汽车修理厂等、以及所有医院类型的广告、夸大其词等虚假广告)。
6、在合同期间由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下属的供销分公司负责管理、协调广告的发布,合同款项由该公司收入后向乙方开具发票。
户名: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供销分公司
开户行:工行长东路支行
三、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150台车辆(无线路要求),在合同期内能正常提供给乙方发布广告。
2、甲方在乙方发布车辆后视窗广告时积极配合乙方的发布工作,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在发布车辆后视窗贴广告前,必须经过甲方的审核在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才可制作发布广告。
3、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4、乙方制作发布车辆后视窗贴广告时,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发布的广告如出现侵权内容、虚假信息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车辆后视窗贴广告的制作、更换、维护、发布均由乙方承担,车辆后视窗广告属于流动性广告宣传不排除有丢失的可能,如有丢失乙方应及时补上。
6、乙方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由此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7、合同期间如因甲车辆需要:包车、车辆年审、营运证年审及办理春运证等原因,乙方必须积极配合,严格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对车后窗广告的清除,待包车、车辆年审、营运证年审及办理春运证等事件处理完后,才可以对广告位发布的广告进行还原,此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乙方经营发布广告不得妨碍车辆后视窗的正常功能,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性能,且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之日,清除所张贴的广告、恢复车辆后视窗的外观原状,清除、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因甲方班车的车型不一,在制作广告时需乙方按实际车辆后窗玻璃实际测量尺寸制作,如因测量数据错误导致画面张贴变形,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四、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未经双方一致同意,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不产生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合同解除: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免责条件
1、在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造成甲方生产运营发生变化、被收购、移交,或搬迁等原因导致本合同内的广告位不再存在的、或甲对本次招标的广告位不再拥有所有权的、或因政策原因甲不能对外出租使用的,则合同的广告位终止使用,费用按实结算,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违约责任
1、转让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甲方有权收回广告位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包广告位的;
(2)未依法、依约经营发布广告的;
(3)拖欠合同款15日以上的。
(4)在合同期限内,乙方逾期交纳转让价款的,如逾期不超过15日,或逾期虽超过15日但甲方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依该年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五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其它事项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相关部门保留1份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双方对此合同条款有保密的义务。
甲方: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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